中共黨員黨費繳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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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1994年2月18日印發)

中共黨員黨費繳納規定

共產黨員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增強黨的組織觀念、履行黨員義務的重要內容。根據工資制度改革後的工資收入情況,現將黨員交納黨費的辦法重新規定如下:

一、黨員交納黨費的數額

1 凡有工資收入的黨員,每月以比較固定的經常性工資收入總額爲基數(見附註),按以下比例交納黨費:

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

每月工資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

每月工資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1.5%。

每月工資收入在800元以上(稅後)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2%。

每月工資收入在1500元以上(稅後)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3%。

2 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民黨員,按其月工資收入參照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其他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2角。

3 學生黨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黨員),沒有經濟收入或依靠撫卹、救濟爲生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1角。

4 城市和農村中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黨員,每月按上季度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平均月收入,參照第一條第1款規定的比例交納黨費。

二、生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委員會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三、黨員除按規定交納黨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黨員自願一次交納黨費1000元以上的,應全部上交中央。由所在黨組織匯交中央組織部(附該黨員的簡要情況),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四、黨員應自覺地向所在黨組織交納黨費。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黨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其他黨員代爲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五、對不按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按自行脫黨處理。

(附註)每月工資收入總額包括:

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津貼。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職務工資、等級工資、津貼(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貼)、獎金(指作爲工資部分的獎金,不包括一次性重獎和年終一次性獎金,下同)。

機關、事業單位工人: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津貼、獎金。

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和活的部分(各類津貼、獎金)。實行年薪制的人員按月平均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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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後)爲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爲:每月工資收入(稅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繳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爲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爲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總額爲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爲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繳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爲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爲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黨費管理原則

黨費管理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也是各級黨組織和組織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堅持嚴格管理,規範管理。

黨費管理要求

具體要按照以下原則和要求來進行:

⑴統一管理。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辦

⑵專人負責。黨費工作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要讓原則性、責任感強,工作認真,熟悉財務工作的同志負責黨費管理工作。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黨費管理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

⑶建立會計專賬。實行專賬覈算和管理,規範覈算辦法,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賬簿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⑷單獨立戶存放。黨費不準與其他經費混合存入銀行,要在銀行單立賬戶、單獨存放。黨費應當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不得存入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庫券以外的投資。

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針對黨費各個工作環節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體制,主要包括:收繳制度、覈算制度、使用審批制度、報告制度和檢查制度。

黨費使用範圍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爲黨員教育經費補充,並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具體使用範圍是:

一是培訓黨員;

二是訂閱或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

三是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

四是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

五是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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