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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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治安責任保證書一

出租屋治安責任保證書兩篇

爲了加強城鎮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案件及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租賃房屋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24號令發佈實施的《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房屋出租人必須履行以下治安責任:

一、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或村居、企業單位申報暫住戶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三、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備案;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派出所;

五、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賃的,應到鎮暫住人口管理辦公室辦註銷手續;

七、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在管理過程中發現房屋出租人不履行以上七條治安責任,則按公安部《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屋出租人:

年月

房屋出租戶治安責任保證書二

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爲保證承租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治安,合法出租房屋,我社區特向各村治保委員會簽定房屋出租戶治安責任保證書,並保證做到:

一、對承租人應逐一查看其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外來暫住人口需辦理暫住證)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無身份證件,或證件與承租人身份不符的,保證不出租房屋。

二、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暫住人口居住時,在24小時內帶領承租人到社區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離開時,辦理註銷手續。經常和暫住人口宣傳有關法律規定,落實治安防範措施,保障暫住人口居住和經營的安全。

三、將房屋租給本社區常駐人口居住時在24小時內帶領承租人到居委會申報。

四、在居委會的領導下,主動參加居委會工作,搞好本戶安全防範工作,一定做到以下幾點:

1、不允許承租人存放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性等違禁物品。

2、不允許承租人從事偷竊、賭博、收髒、窩髒、製假、販假、賣淫、狎妓、傳播和販賣反動、淫穢物品等違法活動。

3。不將房屋出租給“邪教組織”或非法團體做爲活動據點。

4。、發現有違法犯罪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隱藏、包庇違法犯罪份子,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五、主動接受公安機關和居委會對房屋出租戶進行的治安檢查。

本房屋出租戶治安安全責任書一式三份,居委會、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生效。

居委會主要負責人:(簽字)

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人:(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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