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申請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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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大學**學院領導:

補償申請書3篇

我叫劉**,20xx年2月19日出生,家住鹽城市鹽都區大縱湖鎮振興村六組120號。20xx年1月進入您單位工作至今,擔任保潔員,合同爲每年一簽,最後一次籤至20xx年12月。在20xx年9月的一次勞動中,不慎摔裂膝蓋髕骨,在家休養6個月。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等法律規定,請學校考慮到我實際情況,酌情對我進行經濟補償。

請求事項:

一、請求支付我工作7年來的經濟補償金4900元 。

[20xx年1月-20xx年12月]

二、請求支付我因工負傷的各種補償金共計3500。

其中1、治療費1000元;2、伙食補助費1000元;3、交通費500元;4、護理費1000元。

三、 請求支付我因傷期間由我支付給替代勞動者的報酬4200元。

受傷非本人蓄意違章、違法,應該屬工傷。而且支付給我崗位替換勞動者的報酬不應由我支付。 [6個月,每月700元]

上述費用總計:12400元

事實和理由:

一、關於經濟補償金。

1、我與師範學院之間的勞動關係,應屬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整範圍 。《勞動法》第2條第2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說明機關、事業組織及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2、我自20xx年1月直到今天,一直在您單位工作,雖然合同一年一簽,但我在您單位工作年限已有7年,20xx年1月,單位提前解除了本該7月到期的合同而改爲1月重新簽訂,當時並沒有給我任何補償,所以按照下面法律規定,您應該補償我7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沒有相應規定。

二、職工發生工傷醫療待遇規定

單位至今未給予我工傷待遇,不符和下述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具體包括:1、治療費。2、伙食補助費。3、交通費。4、工資福利。5、護理費。對於沒有給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的企業,這些費用都要按照相應標準由企業支付。

《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 第九條 工傷事故發生後,企業應當在15天之內,特殊情況不超過30天,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申請工傷認定。逾期不報告的,由企業負責按本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工傷費用。

三、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請求人:劉**

申請日期:20xx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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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馬**,男,漢族,39歲,系常熟市**工具公司職工,住沙家浜***。電話:

被訴人:常熟市**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 ,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沙家浜鎮。

仲裁請求:

一、由被訴人承擔經濟補償金7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xx年到**工具廠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xx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爲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在簽定勞動合同後,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係,必須要簽定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20xx年12月3日發佈)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2、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爲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爲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 致

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馬**

XX年七月 g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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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申請書一:

xx公司人事行政辦公室:

因公司搬遷至xxx地,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公司與我們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公司依法與我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特此申請

望予解決

xx年xx月xx日

補償金申請書二:

各級人民政府:

本着實事求是,和有關政府對拆遷安置補償的相關政策及拆遷文件爲依據,經本人五年來損失數據考證,要求補償金額數據如下:

執照 18000元

人員工資 414000元

原材料損失 23500元

拆除搬運 23763元

機械存放過渡67.5平米x15x12x2 168300元

機械存放超期67.5平米x22x6月 613800元

不能生產損失 150000元

設備折舊(420500+52200)x70% 330890元

合計 1742253元

特此申請

申請人:向世海

20xx年12月24日

補償金申請書三:

申請目地:

1、依照國家政策返還我基本農田經營權;

2、補給我應該得到而至今未得到的補償款;

事實及理由:

我耕種的基本農田位於民權縣城東4公里左右310國道北側,是有承包證書的,距以前城關鎮立的基本農田保護牌子200多米。在20xx年春,小麥已抽穗,豐收在望,有一個月左右就能收穫,這塊地被武校校長張勝利看中,當時我不同意賣。苗海洋就僱來推土機趁深夜給我推毀,十多畝小麥化爲烏有。青苗一分也不予賠償。萬般無奈,只有量了地,在地西邊有個生產溝,也沒能給我量,但四館用地其中有條小柏油路,路兩旁路溝都給各農戶丈量了。最近又徵地,在我這塊地西邊,也是相鄰這條生產溝,就給農戶量了。作爲城關鎮工作人員不一視同仁,因人而異,量地人員和村委人員是否在量地上跟他們自己錢款上有一定的經濟關聯嗎?而導致如此。

還有這個不足百名學生的個體武校,佔基本農田百餘畝,當時立馬推毀不久就能收穫的小麥百餘畝到現在遲遲不見施工,拉個圍欄,閒置在哪裏已快滿三年,荒草1人多深(有照片爲證),建武校是假,圍地佔地纔是真。農民卻無地可種,就拿我個人事說吧。我妻子體質瘦弱,幹活無人用,僅靠我一人幹個短工一天掙個30-50元免強度日,一年到頭只有過春節時才能吃上點肉,政府雖有救濟,但那是爲有人有勢的人家準備的。輪不上我。徵地後2-3年不建設是不是按國政策由當地政府收回。我的土地我還可以耕種嗎?農民沒了土地的日子真不好過,懇請上級領導理解一個農民對土地的渴求吧!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宋漢友

20xx年9月24日

補償金申請書四:

各位領導:

關愛弱勢羣體,共建和諧社會,就本單位社會化管理我們共同提出我們的要求,我們自20xx年到本單位以來直至今日,應上的各類保險,因各種原因一直未能得到落實,現今本單位社會化管理正在穩步推進,我們也歡迎和支持社會化管理早日完成,這不僅關係到單位正規化建設也關係到我們個人切身利益,爲了避免日後與掛靠單位或本單位的扯皮糾紛,我們想將20xx年之前單位未能爲我們個人補交的保險,現在以現金的形式補償給我們,就我們個人而言保險纔是我們個人將來的保障,因社保管理制度等原因,補繳保險已經是不太可能了,只有現金補償是最好的方法。

望領導給予考慮

申請人:

20xx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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