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書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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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申請書

商標異議申請書大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本商標代理組織XXXX,受美國A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A LLC)(下稱“異議人”)的委託,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刊登於《商標公告》第XXXX期初步審定公告上的第XXXX號浙江D公司(下稱“被異議人”)的商標申請,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事實和理由陳述如下:

一、“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商標,具有獨佔的在先權利。

(一)異議人簡介

異議人是依據美國相關法律成立的一家美國公司, A INC成立於20XX年,A LLC成立於20XX年,20XX年3月A INC被A LLC收購,組成目前的A LLC公司。異議人是美國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A Brand, Inc.,紐約證券交易所證券代碼:XXX)的全資子公司。異議人主要經營嬰童牀、搖籃、燈具、嬰童家居及牀上用品,嬰童玩具等嬰童用品等相關業務,並在澳大利亞設立有A AUSTRALIA PVT LTD公司,在英國設立有A UK LIMITED公司。公司經營活動遍佈於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波多黎各和其他中南美諸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及英國、愛爾蘭、西班牙、波蘭、德國等歐洲國家,年總經營額在1.2億美元以上,是目前相關行業在美國及澳大利亞最大的公司,市場佔有率達50%。20XX年,A LLC公司的經營活動進入中國市場。目前在中國大陸的總經營額約6000萬美元,其中與浙B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年經營額在2500-3000萬美元。公司創建20多年來,已被國際上同行業和相關公衆所廣泛認知。

(二)權利分析

“words”既是異議人的企業名稱(商號),又是異議人的商標。“words”是異議人獨立創造的品牌,具有鮮明的顯著特徵,其中“圖形”是公司設計師XXXX的獨創設計。“words”和“words+圖形”商標已分別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被覈准註冊,目前在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已提出註冊申請,正處於審查過程中。毫無疑問,異議人是“words”和“words+圖形”的創造者和最先使用者,在法律上具有無可爭辯的以下在先權利:

(1)企業名稱權。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爲商標的一部分”,異議人的企業名稱“words”具有很強的市場影響力,是應該得到合法保護的。

(2)著作權。“words+圖形”商標中的圖形在兩個文字中間,這是一種獨特的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

(3)商標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應被認定爲系異議人的代理人,所以被異議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在中國將異議人的商標進行註冊,已違反了上述《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被異議人的商標註冊申請應不予覈准。再則,被異議人搶注“words+圖形”商標也違反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註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爲在該國馳名並且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複製、仿製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註冊,並禁止使用。”,被異議人抄襲、複製、惡意搶注異議人商標,阻擋真正的商標權人在中國申請註冊,應在禁止註冊之列。

二、異議人與被異議人之間存在着實質性的代理關係。

(略)

(一)代理關係 (詳見證據七)

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經營是通過B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系第一代理人)來實現的,年經營額約在2500-3000萬美元,時間已長達十多年之久,這是完全意義上的第一層代理關係。

B公司出於經營的需要,將其經營額中的1000-1500萬美元的“words+圖形”商品轉給浙江C公司(下稱“C公司”,第二代理人)來經營,這是“words+圖形”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第二層代理關係。

上述兩個層次的代理關係均有雙方之間貨物單據、增值稅發票等爲證。

(二)關聯關係 (詳見證據六、證據八)

被異議人D公司、第二代理人C公司、E公司系關聯企業。理由是:浙江省金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香港公司註冊處的相關檔案顯示,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的聯繫紐帶是E(香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E公司”),具體爲:

(1)C公司與E公司系關聯企業。

在20XX年2月27日至20XX年7月29日,C公司的股東中,自然人丙佔有50%的股份,自然人乙佔有33%股份,合計83%的股份;20XX年7月29日至今,自然人丙佔有90%的股份,自然人乙佔有7.17%股份,合計97.17%的股份。其中,丙出任公司總經理兼執行董事。同時,丙和乙系夫妻關係。這就是說,乙和丙二人在C公司佔有絕對優勢的股權,是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E公司在20XX年7月8日成立時,乙便是其唯一的股東,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擔任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直至20XX年2月2日。

很顯然,C公司和E公司以乙、丙夫婦爲紐帶,系關聯企業。

(2)E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存在投資關係,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以來,E是被異議人D公司的唯一股東。兩者系法律意義上的關聯企業。

(3)C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系關聯企業。

自20XX年8月16日至20XX年2月9日,乙擔任被異議人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丙擔任被異議人的監事;同時,丙擔任C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乙是實際控制人。乙、丙夫婦同時控制與決策被異議人與C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

(4)B公司與被異議人D公司之間的關係。

B公司的現任法定代表人甲,20XX年8月16日之前曾同時擔任被異議人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此時異議人已經與B公司存有代理關係。這充分說明B公司與被異議人之間也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被異議人早在20XX年8月16日之前就應該已經知道異議人與B公司的代理關係,並且知悉異議人的商標及其使用的商品。

(三)法律分析

鑑於被異議人向商標局提出“words+圖形”的商標申請的時間是20XX年9月26日,從上述表格以及代理關係、關聯關係的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在“words+圖形”商標問題上,C公司和被異議人有着共同的利益關係,在法律上屬於關聯企業,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存有實質上的代理關係。一旦“words+圖形”商標註冊成功他們就可以擺脫與異議人之間的關係,並與異議人爭搶市場,哄騙消費者來實現其非法之目的。

第二,被異議人申請“words+圖形”商標,完全是一種蓄意的抄襲、模仿、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的行爲。乙、丙是第二代理人C公司和被異議人的主要負責人和股東,在金額巨大的代理業務中,他們當然知道“words+圖形”商標是異議人獨立創立並在國際市場上享有卓越聲譽的商標,也正是由此意識到 “words+圖形”商標的巨大商業價值,於是就由這個表面上與異議人沒有明確的代理關係,而實質卻是與C公司有着關聯關係、與異議人構成實質代理關係的D公司來申請“words+圖形”商標,企圖由此逃避法律責任。

三、被異議商標“words+圖形”與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是使用在同一種商品、類似商品或相關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被異議人申請的第XXXX號“words+圖形”商標與異議人在歐盟已經覈准註冊的“works+圖形”商標文字、圖形及其組合是完全相同的,屬相同商標;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註冊的“words”商標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屬近似商標。

被異議人和C公司系關聯企業,有共同的實際控制人,經營業務與異議人的經營業務相同,其商標的使用商品也必定與異議人已獲註冊並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是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被異議“words+圖形”商標,其申報的使用商品爲第25類服裝;嬰兒褲;嬰兒睡袋;游泳衣;足球鞋;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這些商品正是異議人“words+圖形”商標相關的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在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歐盟註冊的“words+圖形”商標,“words”商標的商品屬相同、類似或相關商品。

一旦被異議人的“words+圖形”商標僥倖搶注成功,將誤導市場和消費者,以爲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系來源於異議人,或與異議人有某種關係,從而造成混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異議人的商譽造成嚴重損害。特別是該商標所代表的嬰童產業有非常嚴謹的行業安全要求,這種混亂將增加市場產品安全隱患,損害消費者的安全保障,後果將不堪設想。

四、被異議人抄襲、複製異議人商標,並惡意搶注的行爲違反了以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理應被撤銷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在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聯盟各國承諾對已被註冊或者使用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爲在該國馳名並且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構成複製、仿製或者翻譯,易產生混淆的商標,拒絕或者取消註冊,並禁止使用。”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八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註冊的義務,也不論其是否爲商標的一部分。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

基於以上的事實、理由和法律分析,異議人申請商標局對本案進行調查和核實,並依法撤銷對第XXXX號“words+圖形”的初步審定,不予註冊,以制止被異議人抄襲、搶注他人商標的違法和喪失商業誠信的行爲,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異議人的在先合法利益,並使廣大的消費者免受欺騙和傷害。

異議人:A有限責任公司

商標代理組織:XX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XXX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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