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徵求式兼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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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徵求委託書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在美國、我國的臺灣地區均有成功的範例。但委託書徵求又會帶來許多弊端,如直接投資的大股東在委託書徵求動作下往往失去對公司的控制,造成無直接投資的受託人控制公司這種不平衡的狀況;委託書徵求人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股東的信任;股東出售委託書等。更嚴重的是,在受託人(即徵求人)沒有有效重組公司計劃的情況下,篡奪公司經營管理權,將公司引向危險的境地。正因爲如此,法律有必要對委託書的徵求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委託書徵求式兼併

委託書徵求與一般的表決權代理有嚴格的區分。一般表決權代理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委託與代理的關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的名義參加股東會和行使表決權,代理人的行爲須在被代理人的明確授權範圍內進行,其結果完全由被代理人承受。委託書徵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非單純的代理關係。因爲委託書徵求人取得委託書有特定的目的,這個特定的目的就是參與公司決策(有的是要取得控制權)。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委託行使權利已非單純的個人代理關係,還產生一種信託關係,即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完全信任,將投票權(有時不限於投票權)完全交與受託人行使。受託人受多人委託,已經不是按單個委託人的意志行事,而是由受託人事先設計參與或控制公司的計劃,由委託人確認,再由受託人統一行事。在許多國家被稱爲“表決權信託。”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委託書徵求行爲都能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從而控制目標公司。首先,主體要合格。徵求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管理企業的能力和資格,它能夠取得股票持有人的完全信任。國家有必要對徵求人的資格條件作出嚴格的限定。徵求人大多必須是專營或兼營信託業務的企業法人。其次,程序要合法。對於委託書徵求,國家應通過法律或法規嚴格規定操作規程,例如,徵求公告的審查和批准,委託書的製作(形式與內容)和收集等。其次,要達到一定的控制標準。通過徵求委託書行使投票權,僅能選擇一兩名董事進入目標公司董事會,並不一定能控制目標公司。委託書所代表的股權比例須達到一定的量,從而能夠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或者雖選不出半數以上的董事,但少數董事的能力和威信足以控制公司董事會。所以,委託書徵求式兼併可以定義爲,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法人按照法律(或法規)規定的程序向目標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徵求出席股東會委託書,進而通過投票表決選出足以能夠控制目標公司、影響目標公司決策的董事會的成員,以實施重組戰略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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