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承諾書(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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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承諾書 篇1

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貫 住所

個人財產承諾書(精選3篇)

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 ) 性別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貫 住所

甲乙雙方自願結婚,爲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根據我國《婚姻法》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原則,特對婚前及婚後雙方財產歸屬進行如下約定: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房產永久歸各自所有:

(1) 甲方婚前房產:詳細房產清單

(2) 乙方婚前房產:詳細房產清單

二、甲乙雙方婚後以個人名義所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房產屬各自個人所有。

三、甲乙雙方婚前及婚後各自名下房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

四、甲乙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其獨立承擔,甲或乙婚後一方對外所負的未經對方同意的債務,以甲或乙一方的財產清償,與對方無關。

五、甲乙雙方婚後的其他財產爲共同財產,其收益爲共同收益,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各自婚前的房產及婚後所繼承或受贈與所得的房產產生的收益(不含增值)爲共同財產。

六、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七、其他。

1.本協議約定未盡之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

2.本協議書一式,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協議經雙方協商可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x承擔,並增加協議一份,送交公證機關,協議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立協議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

個人財產承諾書 篇2

甲方:王某,男,-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區路,身份證號碼:-x

乙方:李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上海市xx區路,身份證號碼:-x

鑑於:

1、 甲、乙雙方於-xx年xx月xx日在-x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甲、乙雙方爲合法夫妻。

2、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 甲、乙雙方約定夫妻財產權屬的真實意思表示。

甲、乙雙方爲明確財產權屬,避免財產爭議。

現經過友好協商,就婚前、婚後的財產權屬達成如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登記在王某、李某方名下,位於上海市-x區路弄號〔滬房地xx字(-)第 號〕歸乙方所有(含室內傢俱、家電等室內物品);

第二條 王某名下股東賬戶內的股票(市值約人民幣 萬元)歸甲方所有。

第三條 李某名下-xx銀行賬戶內的存款人民 萬元歸甲方所有(賬號: )。

第四條 李某父母贈與李某的奧迪牌轎車及牌照歸乙方所有(車型:-x;牌照:)。

第五條 李某名下的基金(市值約人民幣 萬元)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李某名下工商銀行定投歸乙方所有(約人民幣 元)。

第七條 甲、乙雙方的金銀首飾及個人物品歸各自所有。

第八條 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人民幣 萬元。

第九條 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於工資薪金收入、投資收益、獲得贈與等財產性收入)。

甲、乙雙方的各種支出由各自承擔。

第十條 王某名下的其他財產(若有)歸甲方所有,李某名下的其他財產(若有)歸乙方所有。

第十一條 王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甲方承擔,李某名下的債務(如有)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 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後30日內,配合乙方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登記,乙方收到新的房產證5日內將本協議第三條、第八條約定的款項匯給甲方。

第十三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即對甲、乙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權屬變更登記完成與否均不影響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第十四條 凡因簽訂和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均爲打印文本;經甲、乙雙方簽字後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個人財產承諾書 篇3

甲方: 姓 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 _

乙方: 姓 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 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互惠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則,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範圍: ________ ________ ___。

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__ 年__ 月__ 日起,至__ 年__ 月__ 日止,共__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資人民幣________ 元,大寫 _____ ,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

乙方出資人民幣 _ 元,大寫 ,佔總投資額的_______。

(二)甲方以 方式出資,於___ 年__ 月__ 日以前交齊。

乙方以_________方式出資,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 _元,大寫 __ 。

合作期間甲方已有貨品以當時進價計入甲方出資之中。甲方已有固定資產(資產清單另附),合作人僅有使用權,所有權仍歸甲方所有,故不計入甲方出資。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爲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爲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作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年度盈餘分配,以當年度具體營業狀況,甲乙雙方協商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作債務先以合作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投資比例爲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和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作人入夥,必須經雙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作人對入夥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作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夥: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事由。

合作協議未約定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給合作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夥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當然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夥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爲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甲乙雙方共同負責經營管理,店面銷售及售後服務。甲方負責財務會計及渠道商務,乙方負責財務出納及庫房管理。

(二)合作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作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爲合作負責人,其權限爲: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作的經營活動由合作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合作利益按投資佔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作,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蔘與經營與本合作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爲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合作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 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爲新的合作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爲無效,或者作爲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白銀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爲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五)因應酬產生的相關費用計入成本。

(六)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時間: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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