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種和解協議書(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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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各種和解協議書 篇1

醫療糾紛和解協議書

社會各種和解協議書(通用5篇)

甲方:×××醫院

乙方:××××(患者或其家屬)

鑑於患者曾於*年*月*日至*年*月*日在甲方處住院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但均願通過協商解決;故,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補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甲方同意向乙方補償下述款項:

醫療費:

交通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

殘疾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

後續治療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

精神損害賠償金:

其他:

第二條 甲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款項;

第三條 在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後,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爲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會各種和解協議書 篇2

執行和解協議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乙方訴甲方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經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了(20__)惠陽法民一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甲、乙雙方在誠實信用、 公平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下,就本案的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20__)惠陽法民一初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爲基礎協商處理本案賠償事宜。

二: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220.00元、誤工費5880.00元、護理費4450.00元、交通費4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450.00元、營養費1780.00元、鑑定費1700.00元、殘疾賠償金39465.7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2422.37元、後續治療費6000.00元、停車費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元,共計81868.09元人民幣。上述款項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賬戶內。乙方放棄甲方其他應當賠償給乙方的部分。

三:一審的訴訟費20__.00元由乙方向曾漢錢或者惠陽惠深運輸實業發展公司進行追償。

四: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各份之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相互之間不得再行以任何藉口、理由追究相互的經濟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會各種和解協議書 篇3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_____(以下簡稱“犯罪嫌疑人”)涉嫌傷害_____一案,甲方作爲犯罪嫌疑人家屬、並經其同意,乙方作爲受害人家屬,本着撫慰傷痛、挽救失足的態度,雙方於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在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除向乙方表示誠摯道歉及慰問外,同意爲犯罪嫌疑人支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 , 作爲給乙方的包乾賠償款,該款項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後續醫療費、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依法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的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乙方就上述款項的內部分配處理與甲方無關,但乙方同意其本人或受害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再對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訴求,也不會對本案案情或本協議內容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宣揚及披露,否則,此協議按無效協議處理。

二、甲方應當將上述款項存入_____公安局刑警大隊指定之帳戶,並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完整的法律手續(含親屬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後,由刑警大隊轉付給乙方指定帳戶(戶名: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

三、乙方應按照本協議附件之內容向_____政法委員會及司法機關( _____公安局、_____人民檢察院、_____ 法院)出具《刑事諒解函》(共六份,其中兩份由甲乙雙方留存),該《刑事諒解函》應在甲方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將款項存入刑警大隊指定之帳戶並確認後,由刑警大隊直接或是由甲方自行提交給上述部門。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含附件),雙方各執一份,其餘提交上條所列之司法部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就本協議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同意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__________解決。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刑警大隊見證人:

年 月 日

社會各種和解協議書 篇4

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

甲 方:謝士X(謝寶X),男,36歲,X村人。

乙 方:秦浩X(秦X),男,22歲,X學校,學員(原籍紅花鄉XX村)。

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雙方責任:

20xx年2月25日18時30分,甲方謝士X駕駛魯13/23425拖拉機與乙方秦X駕駛的蘇CXA350兩輪摩托車在紅花鄉房溜村北100M路段發生相撞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秦受傷,摩托車損害。經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郯城大隊第270212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謝士X自願賠償給乙方秦各項損失共計壹萬元人民幣(包括已經支付的7000元)。

二、 第一項的損失賠償包括車輛損失賠償。

三、 本協議簽定時,甲方必須支付給乙方所剩餘的3000元。

四、 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

五、 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按印後生效。

六、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存一份。

協議人: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社會各種和解協議書 篇5

刑事和解協議書

當事人:馮祖容,男,46歲,漢族,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方塘組村民,授權代理人:王自華,郎舅關係。

當事人:馮先進,男,70歲,漢族,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方塘組村民。 糾紛簡要情況:20__年1月30日下午,馮祖容在自己曬穀場前方一空地種樹,鄰居馮先進認爲該地不能種,於是兩人發生口角,後發展至鬥毆,造成馮先進輕傷(以司法鑑定爲準)。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馮祖容向馮先進一次性支付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合計人民幣大寫貳萬陸仟元整(小寫:26000元),從此馮先進不得以此事件的任何理由在以後提出民事賠償等其它主張;

2、馮先進對馮祖容的傷害行爲予以諒解,並向相關部門出具《諒解書》,請求相關部門寬大處理,免除刑事處罰;

3、支付的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在馮祖容免除處罰並完全獲得自由後一次性全額支付給對方,該醫療費用、後續治療費及其它補嘗金先由雨廠坪鎮嵇家山村村民委員會代爲保管並開出收據,待上述條件達到後在人民調解員的監督下交付馮先進,並由馮先進出具收據;

4、雙方應以此爲戒,經協調解決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相威脅並無故挑起事端,否則造事方承擔全部責任;

5、原馮正術菜用土收回集體,只作公益事業用地,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的理由侵佔或霸佔。

上述協議條款雙方嚴格遵守,不得更改!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當事人: 當事人: 調解員: 中間人:

(調解委員會章) 二○XX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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