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衛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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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深入推進我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單位的創建活動,把治安、消防、安全防範責任真正落實到實處,更好地保障校園生活秩序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XX]14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和《上海市社會治安防範責任條例》等文件精神,經校綜合治理責任人與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協商溝通,簽定本協議。

治安保衛協議書

一、校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的職責:

1、根據市綜治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確定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要求。

2、加強對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領導責任制和重大問題領導責任追究制,及時傳達和落實上級有關綜合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規;部署和檢查全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單位和平安校園創建活動。

3、建立健全學校的綜合治理規章制度和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加強綜合治理隊伍建設,重視隊伍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建設,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4、指導和檢查各單位的治安、消防、安全防範工作,領導處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組織整改重大隱患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報送工作機制和網絡,強化情況信息工作,及時瞭解、掌握各類不穩定因素,指導、配合各單位疏導化解各類內部矛盾。加強和完善校園網的管理,發揮網絡的育人陣地功能。

6、指導、督促各單位增強保密意識,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發生泄密事件。加強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完善以技防爲主,人防、物防相結合的安全防範體系,有效控制特大、惡性案件的發生。做好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7、及時總結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二、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的職責:

根據規定,院(系)、單位(部門)的黨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內部的治安、消防、安全防範工作負總責,並確定領導班子中的一名成員分管這項工作。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加強對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內部防範目標和管理責任制度,制定考覈獎懲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治安、火災、交通、安全、醫療等事故,切實維護本單位的安全和穩定。

2、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加強單位內部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範。對存有現金、易燃易爆、劇毒物、放射性物質、貴重儀器設備的重點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結合,確保安全,避免發生事故。嚴防爆炸、兇殺、縱火、破壞等惡性事故的發生。要確保不發生嚴重失密、泄密和竊密事件。不發生重大、特大火災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3、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對本單位人員(包括進修、培訓、臨時聘用人員)進行法制宣傳和安全防範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減少內部人員犯罪。對本單位使用的外來人員、施工隊和出借出租的場所加強管理,減少外來人員違章、違紀和違法犯罪現象。

4、及時發現和了解各類矛盾,認真做好預防和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發生羣體性事件。及時報告安全穩定動態信息,做到重大動態不漏報、不遲報、不誤報、不瞞報。

5、經常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治安防範、實驗室安全檢查以及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認真落實並按時答覆學校和上級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對本單位無法整改的問題,要及時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報告。

6、加強對本單位建立的網站、ftp等網絡系統管理,切實掌握本單位師生在網絡上的動態,有效引導師生的輿論傾向。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並妥善處理。

7、積極配合、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處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火災、生產安全等事故。

8、認真完成學校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其他有關事項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三年。期間,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如有工作調動,必須做好責任交接,確保本協議執行。

2、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協議規定。對因責任不落實或工作失職導致治安、火災、安全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在文明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以及幹部提拔中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穩定工作績效與各單位年度考覈掛鉤。對於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要追查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並視後果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懲處。

3、本協議一式二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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