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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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原始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權激勵協議書

乙方(員工姓名):

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公平、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協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章程》、《***股權期權激勵規定》,甲乙雙方就***股權期權購買、持有、行權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爲***(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設立時註冊資本爲人民幣元,甲方的出資額爲人民幣元,本協議簽訂時甲方佔公司註冊資本的%,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甲方出於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爲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

第二條股權認購預備

乙方對甲方上述股權的認購預備期共爲兩年。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協議關係連續滿三年並且符合本協議約定的考覈標準,即開始進入認購預備期。

第三條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在股權預備期內,本協議所指的公司%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後,讓渡部分股東分紅權給乙方。乙方獲得的分紅比例爲預備期滿第一年享有公司%股東分紅權,預備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權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依照《***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

第四條股權認購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權認購權,自兩年預備期滿後即進入行權期。行權期限爲兩年。在行權期內乙方未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乙方仍然享有預備期的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超過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乙方仍不認購股權的,乙方喪失認購權,同時也不再享受預備期的分紅權待遇。

股權期權持有人的行權期爲兩年,受益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股權期權數量的二分之一進行行權。

第五條乙方的行權選擇權

乙方所持有的股權認購權,在行權期間,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甲方不得干預。

第六條預備期及行權期的考覈標準

1.乙方被公司聘任爲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每年年度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或者實現淨利潤不少於人民幣萬元或者業務指標爲。

2.甲方對乙方的考覈每年進行一次,乙方如在預備期和行權期內每年均符合考覈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具體考覈辦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權公司董事會執行。

第七條乙方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在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到來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實際行使股權認購權(包括預備期及行權期),乙方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喪失股權行權資格:

1.因辭職、辭退、解僱、退休、離職等原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協議關係的;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爲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4.執行職務時,存在違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爲,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6.沒有達到規定的業務指標、盈利業績,或者經公司認定對公司虧損、經營業績下降負有直接責任的;

7.不符合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考覈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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