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協議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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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志願服務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務協議書4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網址: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志願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 職業: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 手機: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固定電話: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

緊急聯繫人: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戶籍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

志願服務期間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作爲民間公益機構,接受乙方作爲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乙方自願作爲志願者,爲甲方提供無報酬的志願服務活動。爲保障雙方目標順利實現和達成,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在自願、平等、誠信、合法原則下,達成以下一致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志願服務內容

爲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乙方現自願申請作爲甲方的志願者,無償爲甲方提供志願服務;甲方經審覈確認乙方符合從事志願服務條件,同意接受乙方申請。現結合甲方自身現實需求及乙方申請、自身專長及服務能力等服務條件,確認以下內容:

乙方承諾具備以下志願服務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並安排乙方從事以下志願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

志願服務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每日自_______時至_______時。

志願服務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權利與責任

1.權利

1.1 有權按照自身需求和選用標準對乙方資質、服務能力及是否適合在甲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進行遴選和考查;

1.2 有權就志願服務要求乙方提供真實的身份資料、證件及學歷、專長等資以證明其服務能力和水平的的個人信息文件和證書;

1.3 有權按照自身的管理要求對乙方進行統一的註冊登記,要求乙方給予相應的配合;

1.4 有權制定統一的組織計劃和活動安排,對乙方所進行的活動進行整體調配和管理;

1.5 有權根據自身情況制定財務計劃,在服務期內對乙方給予志願服務津貼;

1.6 有權根據乙方的服務情況,對其服務進行評估。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能力、服務測試未能達標者予以勸退終止志願服務;或因其行爲嚴重違反甲方聲譽、利益,已明顯不適合作爲甲方誌願者時對其予以除名;

2.責任

2.1 有責任應乙方要求對其作爲志願者進行註冊登記,並向乙方告知與志願服務內容相關的背景、目標等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及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可能的風險;

有責任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範圍內爲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

2.2 有責任在乙方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盡最大能力保障乙方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並根據實際需要爲乙方辦理必要的保險;

2.3 有責任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和指導,並及時協助乙方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客觀困難;

2.4 有責任向乙方公示或告知其財務狀況,並量力給乙方提供一定的用餐、交通等必要津貼補助;

2.5 有責任以乙方誌願服務活動爲基礎,對外開展符合本機構宗旨要求的公益事業;

2.6 有責任對乙方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進行評估,並依據乙方服務績效,給予其相應的激勵和表彰。

三、乙方權利與責任

1.權利

1.1 有權瞭解甲方概況及目前志願服務需求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志願活動;

1.2 有權要求作爲志願者在甲方註冊登記;

1.3 有權要求參加甲方基於志願服務所進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訓;

1.4 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從事志願服務的必要條件和安全保障,並可請求協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

1.5 有權在志願活動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嚴和獲得尊重,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6 有權就志願服務工作對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2.責任

2.1 有責任配合甲方就志願服務進行的資格審查和能力檢測;按甲方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2.2 有責任遵照協議約定,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和規範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爲甲方提供專業、合格的志願服務,而無報酬要求和任何營利性目的,不以志願者的身份或者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任何以營利爲目的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2.3 有責任遵守甲方相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基於志願服務和活動而進行的統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2.4 有責任按照甲方要求,參加甲方提供的相關教育、培訓及活動,並達到甲方服務要求;

2.5 有責任誠信對待其所參與的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期內連續不間斷地完成承諾的志願服務工作;

2.6 有責任在志願活動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甲方、志願者身份及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外的聲譽,不做任何與此相悖的事情。

四、志願服務成本承擔與風險保障措施

1.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甲方爲乙方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

1.1 甲方對乙方給予_______元/(日/小時)的志願服務津貼,於_______時發放;

1.2 甲方爲乙方購買受益人爲乙方的______________保險;

1.3 甲方爲乙方每日提供_______元/餐的用餐補助;_______元/次的交通補助;

1.4 甲方爲乙方提供其他補助: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本協議約定的志願服務期間,乙方自願承擔以下志願服務成本: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爲乙方採取其他風險保障措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不可抗力與責任免除

1.乙方作爲志願者爲甲方組織、安排的志願活動中,按照甲方統一要求,在正常情況下提供無償志願服務期間,因地震、颱風、水災、暴風雪、瘟疫、政治動亂、暴亂、戰爭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自動解除。雙方可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延期履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解除協議的責任。

2.基於志願服務的質量要求與服務對象的現實需求,甲方根據統一部署及服務對象反饋,無需乙方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甲方應至少提前 _______日向乙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甲方應及時爲乙方結清應爲乙方承擔的志願服務成本。

3.基於志願服務的自願原則,乙方因個人原因無法繼續提供志願服務時,應至少提前_______日向甲方書面提出,本協議即行終止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乙方應妥善處理完畢其當次志願服務,不致因此給甲方或服務對象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六、協議變更

1.本協議履行中,根據乙方的年齡、身體、相關知識技能條件及個人興趣,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方式予以調整和變更,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予以確認,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對本協議約定的內容進行單方擅自變更,否則即構成違約。

七、協議解除與終止

1.協議履行期間,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協議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爲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甲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2.1 甲方組織乙方參與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活動的;

2.2 甲方組織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參與任何以營利爲目的的活動的;

2.3 甲方違反國家、甲方所在地或者本單位的志願者管理規定的;

2.4 甲方組織乙方從事的志願活動有損於乙方人格形象的;

2.5 甲方因自身原因明顯不需要志願服務的。

3.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隨時解除本協議,而不爲違約;即使因解除協議給乙方造成損害,也無需給予乙方任何形式的賠償或補償:

3.1 乙方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爲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3.2 乙方有違反本協議或者甲方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爲,給甲方造成聲譽、經濟損失的;

3.3 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不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其服務在接受甲方評估時,未能通過或達標的;

3.4 乙方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開展任何營利爲目的的活動,用於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的;

3.5 乙方其他與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性質明顯不符的行爲,情節嚴重的。

4.本協議履行中,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因簽訂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政策變更,致使原協議無法履行,甲、乙雙方經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可以協議解除本協議。

5.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自動終止

5.1 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的;

5.2 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5.3 甲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以破產、解散、註銷等形式不復存在的。

八、違約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在履約中,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性規定,或者擅自變更本協議任一條款規定,均構成違約,需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如甲、乙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項下的規定,導致守約方面臨任何第三方的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或使守約方因此遭受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採取足夠而適當的措施,以保證守約方免受上述索賠、訴訟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響;同時,守約方有權就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名譽、聲譽或經濟上的、直接或間接的損失向違約方索賠。

3.本協議規定的“違約責任”之承擔,以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爲限。

九、其他特別約定

本協議採用中、英文本同時簽署時,中、英文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爲準(示例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

十、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首選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

十二、協議效力

1.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籤、蓋章之日不一致的,以最後籤、蓋章的日期爲準);至本協議約定的服務期滿時失效。

3.本協議履行中,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需對本協議修訂或變更,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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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第一章 總則

1.甲方是依法發行證券的證券發行人,或依法負責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的基金託管人,乙方是根據《證券法》成立的法定登記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乙方業務規則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就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訂立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2.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包括:股份登記、基金登記、債券登記、持有人名冊服務、高管人員及關聯企業買賣甲方上市流通證券查詢、發放現金紅利、兌付債券本息、退出登記等。

3.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授權委託書,授權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授權代表爲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負責全權辦理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所有證券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宜;在未正式聘任董事會祕書或證券事務代表前,甲方應臨時指定人選代行指定聯絡人的職責。

4.董事會祕書、證券事務代表、臨時指定人選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甲方應在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有關指定聯絡人變更情況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規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甲方在申請證券登記及相應服務時,應遵守乙方的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文件,並按乙方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時、足額向乙方繳納相關費用(見附件)。如遇收費標準調整,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2.甲方保證送達乙方登記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合法,併爲此承擔相關責任。

3.甲方確認乙方從證券交易所獲取的甲方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增發、配售的證券數據爲甲方有效送達的數據。除此之外,甲方向乙方有效送達證券數據的方式爲經甲方確認的書面和電子文件。

4.乙方有權對業務規則、業務指引等規範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補充,並毋須一一知會甲方;有權在辦理證券登記或提供服務時向甲方收取費用;有權在甲方違反本協議時不予提供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

5.乙方應按規定根據甲方有效送達的證券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證券登記和提供相關服務,並保證甲方在乙方證券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數據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

6.除司法機關、證券主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權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乙方業務規則要求查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有關甲方的登記數據資料。

7.甲方應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乙方提供的登記數據資料,並承擔因不當使用上述資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章 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而引起的經濟糾紛及損失,由責任方負全部責任。

2.甲方未按乙方規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統接收和發送相關數據,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3.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可以依次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 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2) 提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調解;

(3) 由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4) 向法院提起訴訟;

(5) 其他合法的方式。

4.爭議的仲裁機構爲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

5.在爭議解決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的部分外,本協議應繼續履行。

第四章 協議生效及其他

1.因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可預測或無法控制的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信故障、停電等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甲方終止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後,未在乙方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出登記手續的,乙方可以公證送達甲方在乙方的登記數據資料,並視同甲方退出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籤蓋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辦理退出登記手續後終止。

5.本協議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籤):______ 或授權代表(籤):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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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爲保障加工貿易申報系統的正常運行,本着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現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加工貿易申報系統的技術支持和數據保存等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後 5日內向乙方支付 800元/年的技術服務費。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加工貿易申報系統,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向加工貿易審批部門申報加工貿易合同。

3、甲方應確保計算機系統和ie瀏覽器能正常工作,自行解決網絡接入問題。

4、甲方應指定專人(該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加工貿易業務知識)負責系統的操作,甲方指定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乙方。

指定聯繫人:電話:傳真: 信箱:

企業進出口經營權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性質(內資/外資):____________

5、甲方在遇到技術問題時,應及時跟乙方聯繫,如實向乙方描述故障現象,積極協助乙方解決問題。

6、甲方如需乙方提供上門技術服務,應及時跟乙方聯繫,乙方會按照標準的上門服務收費標準收取一定的費用。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貿易ca證書的使用培訓。

2、乙方向甲方提供加工貿易系統的技術支持,但不包括對甲方計算機的維護和提供加工貿易業務諮詢,不對甲方合同數據的正確性以及能否通過審批承擔責任。

技術支持電話爲:傳真:信箱:

3、乙方的服務時間爲正常工作日的8:30—17:30,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不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

4、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形式是用戶的電話諮詢或來訪培訓,不包括上門服務(vip會員除外)。

5、在發生網絡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系統無法使用時(如internet接入問題等),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6、若因甲方原因(如計算機故障)而造成無法使用系統,甲方又急需進行合同申報時,乙方可以每年免費5次爲甲方提供錄入平臺和網絡通道。

7、乙方應當準確記錄甲方傳輸電子數據的過程和時間,保證所存儲的數據不被人爲更改和滅失。電子數據的保存期限爲XX年。

8、乙方應採取國際上通行的網絡安全措施,保證存儲在系統內的電子數據的安全、真實、完整,不得對電子數據進行刪除、修改、篡改等。

9、因加工貿易審批部門的原因造成的後果,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10、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工作祕密,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對外提供其存儲的電子數據。

三、協議期限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籤蓋章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所指技術服務期限爲 壹 年,從雙方簽定之日開始計算,具體時間爲從年 月 日起到年 月日止。

四、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合同到期後,如甲方繼續需要乙方的服務,甲乙雙方另行簽署合同;如甲方不再需要乙方的服務,本協議自動終止。

五、對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等)、政府行爲及其他乙方不能控制或避免的原因致使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仲裁機關仲裁。

七、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代表處。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籤:_____________籤: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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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服務同意書系由手機租賃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用戶限於_________國內使用之專用行動電話、旅充配件組等遊_________手機租賃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使用人相關條款。

第二條 契約成立

1.本同意書係指申請人在同意本使用條款前提下,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上填入必要資料,且保證所填寫資料皆爲真實,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約定事項行使時,本服務契約書始爲生效。

2.本公司有權不同意申請人之租用申請,其情形例之如後:

(1)庫存不足或其他或無法按照契約內容提供該商品之情形。

(2)申請人不支付本服務相關之費用,或曾有積欠或對本服務之推動造成困擾。

第三條 服務範圍

本服務受_________法管理,限於_________國內使用,並須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撥號方式方可撥通電話。

第四條 租用期間

1.本服務之最低使用期限爲三日,申請人原則上可於申請表格中所填入之預定回國日之次日,將手機與配件依本公司規定之方式歸還。

2.本服務一經完成預約、付費、取機手續,租用申請書所記載之租借期間即不可變更。如申請人因故較申請預定日期晚出國時,本公司仍依申請人原登記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長使用期間,須加計租金。

第五條 租用時間的延長與加計費用

1.申請人若需延長使用期間,須於使用期間結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延長期間以每日租金加計,回國後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則須繳足之。

2.申請人若未于歸還預定日之前辦妥本條款1項之手續,且未將本手機與配件歸還時,本公司得立即採取停止通話之處置。

第六條 租用期間之計算與手機配件組之取件日及歸還日

1.租用期間,以申請人在本服務《租用申請書》內所填入之出國預定日起,至回國預定日止。

2.原則上,歸還預定日爲申請人回國預定日之次日。回國後若過了歸還預定日仍未歸還手機與配件組時,得要求申請人支付延遲期間之租金及損害賠償。

第七條 契約之取消

申請人在加入本服務契約後,因故取消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請人若在出國預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無須支付任何手續費。

2.若在出國預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當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須支付手續費_________。

3.如手機已送出:除《手續費》外,尚需往返運費(_________元)。

4.退機:一律由本公司聯絡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續費》、或運費、或加計租金,餘款於提出取消確認後二週內退回至申請人所指定帳戶。

第八條 解除契約

1.申請人若發生任何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並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並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1)申請人違反本契約所規定之義務事項時。

(2)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時。

(3)發現申請人於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中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時。

(4)申請人之信用狀況不良,經本公司判斷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

2.若於使用期間中解除契約,本公司將不歸還未使用之租金、押金與賠償費用。

第九條 本服務的費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爲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歸還日計算,運送期間不計。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權,若手機有延遲歸還、損毀、遺失等情形發生時,則進行扣款)。

3.通話費:撥打_________國內每_________秒元,撥打國際電話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時段、地區採均一費率計算。

第十條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話費:通話明細於回國後兩週內寄出,確認無誤後由_________直接從申請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於通話明細通知單告知,通話費爲_________國內消費,本公司無法開立發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領受書與通話明細以供報帳用。

4.其他費用:如原號設定、延遲歸還賠償損失等費用,均從顧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開立相關發票。

第十一條 取機、還機

1.取機:填妥本服務《租用申請書》、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務手續。爲安排出機作業及確保權益,請立即將本申請書回傳客服中心。客服人員收到申請書,確認無誤後將聯絡出機(機場取機或免費宅配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2.還機:申請人回國後,可至_________機場_________直接還機,或最遲次日前,須將手機隨身包(含手機與旅充)裝入附贈牛皮紙袋內至便利商店或郵局託運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條 申請人的義務

申請人應謹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將本手機與配件使用於通訊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條 手機與配件的遭竊、遺失、損毀之賠償

1.本手機與配件一旦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應即時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立即採取停止通話處置。自發生遭竊、遺失當日起,至申請人通知本公司爲止其間之通話費用,不論其是否爲申請人所用,皆需由申請人負擔。

2.此外,自失竊、遺失當日起至回國預定日爲止之租金與押金,仍須由申請人負擔。

3.若遇本手機與配件遭竊、遺失、損毀時,申請人須支付以下金額。

(1)手機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2)充電器遺失或損壞賠_________元,

(3)面板損傷賠_________元,

(4)包裝袋遺失賠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手機與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務所使用之手機與配件僅限於_________地區使用。

2.若因下列各項限制,導致申請人權益受損時,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1)本手機的發話與受話,有被竊聽的可能性。

(2)本手機在_________國內,因手機所屬_________電信公司因電信設備障礙、阻斷、電波覆蓋、工程維修等導致電訊不能傳達、通訊不良、斷訊或其它無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機與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預知的功能與零件臨時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條 與本公司之聯繫

申請人在本手機與配件無法正常運作或無法通話時,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絡。在發生問題時,若因申請人未立即與本公司連絡所導致的損害,除本公司應負之責任外,其餘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六條 禁止轉讓使用

申請人不得將租用本手機與配件及自本公司所獲之權利,轉讓、典當或轉借給第三者,並不得做出侵害與本手機配件組有關之權利的行爲。若違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話並解除契約,同時申請人須立即將手機與配件歸還本公司,並負擔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害及賠償。

第十七條 不擔保契約

若因申請人無法將本手機與配件用於通訊等目的,而導致申請人及第三者權益受損時,無論其原因爲何,申請人無異議,表示同意不得歸責本公司。

第十八條 同意管轄

本公司和申請人之間,若因本契約內容而產生訴訟問題時,以_________法院爲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_

授權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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