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夥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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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夥協議書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碼:

解除合夥協議書(通用3篇)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合夥經營車輛,因經營虧損,資金週轉困難,現雙方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夥,達成如下解除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情況

1、甲乙雙方合夥經營大貨車自 年 月 日起,合夥經營車輛爲川E28215號牌;

2、合夥總投資8.8萬元,甲乙雙方各投資4.4萬元;合夥期間車輛由合夥人陳正平駕駛;合夥車輛掛靠四川省瀘州市建平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並由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了強制險、商業險;

3、合夥期間爲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 解除效益

1、本協議簽訂之日由甲方支付現金 元(大寫 元)給乙方,川E28215號牌大貨車歸甲方所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該車輛無論是否存在車輛損害均與乙方無關;

2、本協議簽訂後,甲方自行經營川E28215號牌大貨車並自行承擔經營風險;

3、自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合夥經營E28215號牌大貨車期 1

間的所有債權債務、所有權利義務均由甲方承擔;

4、自本協議簽訂後,甲乙雙方合夥期間未履行合同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三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協議糾紛及雙方合夥經營期間的糾紛由雲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解除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解除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地:雲南省鎮雄縣

合同簽訂日: 年 月 日 

解除合夥協議書 篇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個體工商戶登記號: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於 年 月共同於投資開辦一家 洗車店(原址位於: 後遷至 ),以甲方的名義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時商定由甲方佔 %股份乙方佔 % 股份。

一、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前就 洗車店債權債務以及合夥期間盈虧情況進行了賬目覈對,並形成了對賬手續(詳見甲、乙雙方覈對的數據 ),依據對帳的狀況甲、乙雙方已於 年 月 日結清相應款項。

二、因甲方準備退出 洗車店的合夥經營,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解除合夥。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自已所有的 洗車店所佔 %股份全部轉讓給乙方,爲此乙方需在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向甲方一次付清 元人民幣整作爲股份轉讓價款。自本協議簽訂後, 洗車店由乙方自主經營。

三、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後辦理 洗車店個體工商戶註銷登記,並協助乙方辦理重新申請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手續。

四、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簽名 蓋章) 乙 方:(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個體工商戶如果不屬於家庭成員變更經營者的,那就只能註銷原個體工商戶登記,由新業主重新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手續。

2、對於洗車店的財物雙方進行清點並造冊,並清理合夥經營期間的帳目,由雙方進行簽字確認。

3、在簽訂這個解除合夥協議書後,由你們將錢支付給合夥人後,應當由合夥人出具收條,在收條上註明是洗車店合夥股份轉讓款。

4、只有購買了合夥人的股份後並辦理重新工商登記,洗車店才能和前合夥人完全脫離關係。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間變更經營者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解除合夥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誠信、友好、互助的原則共同經營*美髮店事務訂立合夥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第二條:出資方式: 甲乙雙方分別出資 元(大寫 : )作爲店面裝修、

購置更新設備等項目的啓動資金。如首期出資不夠支出,甲乙雙方再分別等額籌款。所出資投入的資金,不得中途抽回,直至本協議終止時一併清算。

第三條:盈利分配及形式

1、合夥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兩方在合作經營期間,所產生的盈利爲共同財產,不得隨意分割。

3、合夥人月收益由工資(工資標準另行制定)和分紅兩部分構成,並與出勤情況掛鉤,計算方法如下: 甲方收入=工資+純利潤×50%+(乙方缺勤天數—甲方缺勤天數)×(月純利潤/180) 乙方收入=工資+純利潤×50%+(甲方缺勤天數—乙方缺勤天數)×(月純利潤/180) 分配說明:缺勤一天扣除月純利潤的1/180,即月純利潤×1/30×1/2×1/3,將月純利潤分成30份,一天爲1/30,再按每人1/2分成兩份,如果缺勤再從該天的1/2中扣除1/3給另一方,即缺勤者實際分得該天純利的1/2×(1—1/3)=1/3,另一方如在崗則可分到該天純利的2/3。“乙方缺勤天數—甲方缺勤天數”如爲正數則說明乙方缺勤多,應將扣除的差值給甲方,反之也然,體現多勞多得。

4、因經營需要外出培訓、學習、進貨、洽談生意等辦理集體事宜而不在店中,不認定爲缺勤。

5、甲乙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分配方式進行調整和補充,但必須達成協議。

第四條: 出現下列事項,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4、 雙方同意終止協議的。

5、 一方合夥人出現健康和法律上的問題不能繼續參與合作,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6、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或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經營造成損失。

7、一方合夥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而長期(一月達10天)缺勤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8、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第五條: 退夥程序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夥需提前20日通知另一合夥人,經另一方同意,並達成協議。

2、合夥人退夥,另一合夥人應當與其按照退夥時的共同財產(不包括雙方在合夥前的已有財產)實際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3、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店鋪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4、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店鋪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5、因一方違約退夥的參照本條第3、第4款與協議第七條執行。

第六條: 禁止行爲:

1、上述各條款中的禁止行爲。

2、合夥人未經另一合夥人同意不得轉讓其財產份額。

3、禁止在合夥店鋪中進行黃賭毒、打架鬥毆等法律禁止的行爲活動。

4、禁止私自佔有、侵吞共同財產。

5、法律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爲活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約,則退還乙方的全部合夥投資,另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協議終止;乙方違約,甲方則不退還乙方的合夥投資及合作期間購置的財產,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協議終止。協議終止程序按第五條第5款執行。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誰先使用暴-力誰違約。

第九條:合同的效力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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