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精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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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 篇1

甲方:

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精選3篇)

乙方:

現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採、冶煉等法規,本着優勢互補、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合作開發乙方位於 事宜達成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作開採礦山名稱、範圍、現狀

1、礦山名稱:

2、礦山範圍:

3、礦山的權屬及現狀:

第二條 合作開發的方式

雙方經協商同意採取股權合作方式進行合作,具體規定如下:

(1)甲方出資X萬元人民幣,出資形式爲貨幣出資,佔有乙方股權;

(2)乙方以辦理該礦山採礦權前期投入費用及已經形成的無形資產折價 萬元,其中 萬元折抵甲方已支付的預付款,乙方佔股權變更後 公司 的股權;

(3)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預付款 萬元給乙方,用於乙方償還原股東股權的轉讓款及與政府工業園區開發建設權簽約等事宜;乙方在收到甲方預付款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 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將 公司股東變更爲甲方持股 %、乙方持股 %。法定代表人由甲方指定;

(4)如乙方逾期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或者未將上述 萬元主要用於償還股權轉讓款的,乙方需返還甲方全部預付款,並且支付預付款違約金;

(5)剩餘 萬元合作投資款,甲方按下列方式分期支付到已股權變更的 公司:

① 甲方在乙方協助完成所有股權變更後30日內支付 萬元。

② 甲方在乙方協助完成所有股權變更後60日內支付 萬元。

③ 甲方在乙方協助完成所有股權變更後90日內支付 萬元。

④ 乙方在x年x月xx日 公司採礦許可證到期後,申請到新的採礦許可證之日起十五日內,甲方支付剩餘的合作投資款;否則,甲方不予支付該筆款項。

第三條 股權變更後的人事安排

甲乙雙方完成股權轉讓及變更登記後,雙方指派新的人選組成董事會,並安排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組成人員;董事會由5人組成,甲方委派3人,乙方委派2人,具體人選及相關規定在章程變更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合作期間公司經營管理

(1)總協調、管理以甲方爲主,乙方尊重和配合甲方工作;

(2)乙方積極協助甲方辦理項目展開的各項工作,負責補辦相關增擴資源手續,地方關係的協調等;

第五條 項目運營的後續資金,由股權變更後的合隆礦業公司承擔,甲乙雙方在其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 本協議簽訂時,乙方必須提交關於 採礦權相關審批手續的原件,作爲本協議的附件,並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材料真實合法,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

該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履行期間,需要變更的,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簽訂之日至乙方協助甲方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之日,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均可解除;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完股權變更登記後,按《公司法》及章程規定執行。

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如不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經乙方書面催告後仍不支付的,乙方可單方解除協議;

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可單方解除協議:

(1)乙方不按協議約定與甲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

(2)乙方不按協議約定將合隆礦業公司股權經工商登記變更至甲方名下的;

(3)乙方不按協議約定協助甲方辦理經工商登記的股權變更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

(4)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與第三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

(5) 公司工商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及手續都不完善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都須嚴格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各項條款,如在協議履行期間,任意一方違約的,守約方可要求違約方承擔30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發生糾紛的,應該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後附近期工作安排。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位於貴定縣新鋪鄉高梘平採石場承包給乙方開採及石料加工,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鑑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總則

一、爲了有效保護資源乙方不能對外銷售毛石和狗頭石。

二、必需保質保量完成甲方所需石料。

三、乙方對外銷售過砂設備產品及碎石單價不能低於銷售給甲方的單價。

四、所涉及開採加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相關證照年審,規費繳納、電費、土地租賃費、稅費、安全風險金等)

五、相關道路維修費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

承包工程概況

六、工程項目:開採及碎石料加工。

七、工程總量及規格:根據市場需求擬定生產計劃。規格:①碎石(4-8CM) ②狗頭石(20-40CM) ③毛石(≧40CM) ④過砂設備產品

八、乙方銷售給甲方的單價:

①碎石單價爲35元/立方。

②狗頭石單價爲25元/立方。

③毛石單價爲20元/立方。

④過砂設備產品35元/立方。(以上方量均可按1.6噸/立方計算)。

九、記量及支付方式:

①碎石以甲方上料的稱量系統計量,其他以甲方過磅數爲準;

②壓月支付(本月底支付上月款項),以用料數量結合單價計算五日內支付給乙方。

十、承包管理費:合同簽定日乙方向甲方繳納兩年承包費共計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元整)。

十一、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十二、安全保證金:爲確保生產安全,乙方需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支付安全保證金叄拾萬元整(¥300000.00元整)。保證金在合同終止後乙方未發生安全事故,甲方在15個工作日內全款無息返還給乙方。 雙方的權利義務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約定,根據互惠互利原則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十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購買爆破物品所需的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要求進行操作。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提供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由乙方完全承擔。

二)貴定縣凱丹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應及時告知乙方用料情況便於乙方好制定加工生產計劃以供執行。

三)根據約定支付乙方加工費用。

四)乙方在開採加工過程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石料加工進度、質量、安全等嚴重後果,或雖未發生嚴重問題,但經甲方書面通知後乙方未按甲方書面通知執行加工施工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就損失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乙方按不低安全保證金金額的兩倍支付給甲方。

五)除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完成加工任務,甲方不得與第三人再行簽訂加工承包合同。

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完成甲方所需石料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自己進行開採。

十四、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可對外出售該石場的過砂設備產品。

二)乙方應根據甲方提供的規格及數量組織石料加工,如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加工任務,乙方應雙倍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並主動解除該合同。

三)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內不得以甲方或高梘平採石場等名義對外出具收據、欠據(條)等相關票據,其間因乙方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及安監局批覆的礦山開採方案進行開採;不得亂挖濫採。

五)承包期間,乙方無權將石場轉包給他人,否則合同自行終止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六)乙方所聘用人員應根據需要與簽訂勞動或勞務用工合同,並按規定給每人購買不低於60萬元的保險。所聘人員並應具相應具備所從事工種所需的作業資格證、照。

七)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於石場生產作業,不得轉借、變賣或作其他處理,乙方違反此約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還報公安機關處理,後果由乙方全部承擔。

八)乙方如因無故拖欠工人工資或社會保險費用而發生勞動爭議,甲方有權封存乙方相當於爭議金額的款項,以爭議解決的裁定、判決、或調解協議爲依據監督乙方發放。

九)合同期內,乙方因開採需徵佔土地時,應經甲方同意並以甲方名義辦理相關手續,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乙方應具備石料加工生產的資質並按生產需求配備相應資質的技術人員,乙方人員組成應包括必需的安全員、質檢員、爆破工程師並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製度,合同期間,乙方應做到安全第一,如發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應根據甲方所需石料的規格及數量配備相應的機器設備,結合石料開採完善其基礎設施(如水,電、交通安全設施等)。所配備的設備設施在合同期滿或合同終止後,可拆卸和移動的.設備由乙方自行處理(水電除外),其餘的不予破壞歸甲方所有。

十五、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提供的數量有誤造成損失的,所造成損失由甲方承擔。

二)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完成甲方所需的石料,乙方應承擔因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賠償。

十六、合同的生效及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且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承包費及安全保證金後生效。 本合同期滿、或因發生不可預見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十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生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礦山合作協議書集合 篇3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合理提高礦業資源利用率,甲方享有采礦權的礦山,乙方願意承包。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標的

西大溝石灰石礦,該礦位於 市 朱窪村黃莊村民組以西, 鄉 村山崗村民組以東,環湖路以南。山崗組地界以礦業公司與 鄉山崗村民組的佔地協議中界定的範圍爲準; 村民組地界以礦業公司與xx鎮黃莊村民組的佔地協議中界定的範圍爲準(約9畝)。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四個承包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爲第一承包年,以後如此類推。

二、承包價款

每年承包年度的承包價款爲陸萬伍仟元整(65000元)。另外增加涉爆物品管理費,每個承包年壹萬元整(10000元)。

三、承包款交付辦法

第一承包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兩日內,乙方一次足額向甲方交納承包款和涉爆炸物品管理費,以後每年乙方於三月底以前足額交納下一承包年度該貳項費用,乙方交付第一承包年的貳項全部費用的同時,甲方將礦區管轄界限給乙方界定清楚,甲方不得限量乙方採礦。

四、權利、責任、義務及其他事項約定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有效採礦證照,需協乙方制訂礦山開採方案;乙方服從甲方管理合理有序開採礦,嚴格執行“一礦一口”佈置方案,不得亂挖濫採。

2、承包期間,乙方無權將礦山轉包給他人,否則,合同自行終止,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3、甲方負責向乙方供應爆破物品,費用價格隨市場價由乙方承擔;乙方必須配備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有效爆破資格證書的爆破作業人員。否則,甲方有權拒絕發放涉爆物品,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

4、爆破物品,乙方只能用於承包礦山的生產作業,不得轉借、變賣或者作其他處理,乙方違反此條約定,甲方除停供爆破物品外,報公安機關處理,因乙方造成的不良後果由乙方全部承擔。

5、合同期內,乙方因開拓礦山需徵、佔土地時,應報請甲方同意,並以甲方名義辦理有關手續及相關事宜,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在生產經營期間,在甲方已徵用土地範圍內發生的糾紛,應由甲方負責協調解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6、乙方因承包礦山生產而投入的交通、排水、安全設施(不包括設備),合同終止時無償交歸甲方所有。

7、一方確有合同約定以外的理由,需終止本合同履行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經對方同意,雙方及時制訂善後處理方案。

本合同屆滿,乙方需繼續承包時,應提前三個月,向甲方提出申請,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甲方接到乙方申請後,三個月內不得將礦山承包他人,本合同屆滿之日,乙方仍未與甲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甲方有權將礦山承包權作其他處理。

8、乙方礦山內作業發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處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9、乙方應加強廠羣關係協調,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作好相關工作。

10、乙方逾期不交承包款,本合同即行終止。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出現,雙方協調後不能解決的,依照法律解決,合同期屆滿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各執一份存照。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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