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股東合作協議書(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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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股東合作協議書 篇1

股東協議

公司多股東合作協議書(通用3篇)

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爲:

第二條 公司名稱爲: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五條 各方的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

第六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爲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爲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必須遵循股東考覈制度,對於考覈不合格和不能履行職責的股東,根據董事會會議決定是否對其股份進行回購,回購可分爲部分回購和全部回購;當董事會有2/3的票數通過時,回購方案實施,回購價格爲公司當月的財務估值每股淨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人出席公司重要會議,以及遲到四次以上,視爲不能履行職責,公司有權通過董事會決議,決定是否回購其股票,收購具體方案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股東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董事會安排的事情,視爲不能履行職責,公司有權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回購其所持股份。

第十四條股東應該爲公司利益着想,不能做違背公司利益的事情,如果出現,股東應該給予公司相應的賠償,同時公司有權通過第十一條回購其所持有的股票。

第十五條股東在職位上連續出現兩次重大錯誤和在職位上沒能真正的履行自己職責,應該根據董事會的安排調到一個適合自己的職位上去。如果仍然不能履行自己的職能,則公司有權通過第十一條對其股票進行回購。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在換屆的時候,必須是整體出售股票,大股東必須在確保小股東權益得到保障的情況下才能出售股票。如果違反,小股東有權按照股票最近一個月的估值將股票賣給大股東。大股東必須無條件的購買。

附則:

公司進行新的項目融資時,必須通知每一位股東,每位股東都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決定投資的份額,股東自行決定是否投資,投資根據具體的項目而定。在公司將項目進行收購時,收購是否進行由董事會投票決定,有三分之二的董事同意則進行收購,收購以後,未投資的股東股份應該根據相應的估值進行稀釋。

股東會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融資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爲自然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職滿期之前,股東會不得無故更換董事。

第二十六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爲,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爲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祕密。

第二十七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爲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九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三十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爲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二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

(6名股東和3名獨立董事)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十三)對公司股東進行考覈,對於不合格的股東,經董事會2/3票通過,公司對其股票進行部分或者全部收購。收購每股價格價爲近期公司估值的每股淨資產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董事長設一個月選舉一次。

股東簽字:

簽字日期:地點:

公司多股東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各方因共同投資設立__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特在友好協商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恆誠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2、經營範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園林綠化等。

3、註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

公司由甲、乙各方共同投資設立,總投資額爲100萬元。

甲方出資額均爲90萬元人民幣,分別佔公司註冊資本的90%;乙方出資額均爲10萬元人民幣,分別佔公司註冊資本的10%;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公司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辦公場所、購買辦公設備、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

三、職務和分工

甲方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主管決定未來合作公司的經營項目,擔任公司法人代表職務並負責財務總審批;公司部門的設立及管理崗位人員的任免

乙方擔任公司的董事兼任財務總監及現場第一負責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現場管理及公司發展業務擴展並擔任公司法人代表授權人;

丙方擔任公司的董事兼任市場總監,負責公司市場拓展,物業管理方案及標書製作,公司文化創建和對外宣傳及公司發展業務擴展,並負責公司管理人員與員工的培訓。對主要崗位人員的任免有建議權。

四、利潤分配方式

經營收益在除去現金出資成本和經營成本後的利潤部分均按照甲方佔60%的比例分紅,乙方佔20%的比例分紅,丙方各佔20%的比例分紅,盈利的餘額部分作爲公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五、退股方式

公司的股東自公司成立三年之內不得退出股份(除特殊情況外)。每個股東的現金出資是作爲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股東退股時,經其他股東同意後,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紅比例結算,其他股東對退出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如公司沒有盈利,則根據公司現有財產按照實際出資的比例退回該股東。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每位股東各執一份,全體股東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聯繫地址: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多股東合作協議書 篇3

爲明確協議各方作爲一致行動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一條 協議各方的權利義務

1. 協議各方應當在決定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項時,共同行使公司股東權利,特別是行使召集權、提案權、表決權時採取一致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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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協議各方應當在行使公司股東權利,特別是提案權、表決權之前進行充分的協商、溝通,以保證順利做出一致行動的決定;必要時召開一致行動人會議,促使協議各方達成採取一致行動的決定。

3. 協議各方同時作爲公司的董事,在董事會相關決策過程中應當確保採取一致行動,行使董事權利。

4. 協議各方應當確保按照達成一致行動決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5. 協議各方若不能就一致行動達成統一意見時,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第一項執行。

第二條 協議各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

1. 協議各方均具有權利能力與行爲能力訂立和履行本協議,本協議對協議各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

2. 協議各方對因採取一致性行動而涉及的文件資料,商業祕密及其可能得知的協議他方的商業祕密負有合理的保密義務。

3. 協議各方在本協議中承擔的義務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會與其承擔的其他合同義務衝突,也不會違反任何法律。

各項聲明、保證和承諾是根據本協議簽署日存在的實施情況而做出的,協議各方聲明,其在本協議中的所有聲明和承諾均有不可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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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一致行動的特別約定

1. 若協議各方在公司經營管理等事項上就某些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應當按照持股多數原則作出一致行動的決定,協議各方應當嚴格按照該決定執行。

2. 協議任何一方如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時應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協議其他各方、協議其他各方有優先受讓權。

3.協議各方承諾,在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後的36個月內不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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