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分房協議書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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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1

男方:

家庭分房協議書十篇

女方:

男女雙方自願將共同共有的位於___區___小區___單元___樓___戶的房屋所有權重新分配,達成如下協議:

1、位於___區___小區___單元___樓___戶的房屋的70%歸所有30%歸所有。

2、___區___小區___單元___樓___戶的房屋的貸款的'70%歸所支付,30%的歸所支付。

3、雙方任何一方將自己所持有的位於___區___小區___單元___樓___戶的房屋的產權出售,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4、雙方未盡事宜可協商解決,所達成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丙方:

兄弟三人均已經成婚,準備分家另過獨立生活,爲劃清產權,避免爭議,團結和睦,經父親、母親,以及村兩委、妹妹鄭翠芝見證特立此分家協議書,以及父母今後贍養義務。

協議書條款如下:

一、 房產分割:原有宅基地一處,建房五間。 兄弟三人各一間,另外兩間歸父母所有,用於父母的養老。

二、 甲丙哥兩個各出資1500元給乙方,乙方出去蓋房。

三、 原來哥三個的三間房歸甲丙所有。

四、 父母所有的的兩間房百年後由父母支配。

五、 父母的贍養協議:

1、口糧由甲乙丙共同承擔。

2、父母的醫藥費以及其他費用由兄弟3人共同承擔(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擁有的部分錢物之後不夠部分),

3、當父母臥牀不能自理時,兄弟3人輪流照顧,輪到一方照顧時,如果需顧保姆的,費用由顧保姆方自理。

六 、本協議共2頁一式四份,父和母、甲、乙、丙各執一份,一經簽字按手印,兄弟雙方對以上協議均不得反悔。未盡事宜兄弟三人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丙方: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一、財產

1、甲乙雙方原系夫妻關係,於20xx年2月4日離異,婚前雙方有房屋一幢,坐落於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建設面積爲640平方(四樓半)。

2、甲乙雙方現有房屋一套,坐落於凱裏市鑫鼎小區12幢11樓,建設面積爲84平方。

3、甲乙雙方有雷山縣丹江鎮楊排村、排交山茶園100畝,現租給雷山縣黃裏楊德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

二、欠款

1、甲乙雙方離異前在雷山縣農業銀行貸款壹拾萬元用於裝修,現欠貸款陸萬肆仟元整,每月從蔡認剛工資扣還(貸款以蔡認剛名字貸款)。

2、甲乙雙方離異前在雷山縣農業銀行貸款 萬元用於購買凱里鑫鼎花園套房,現扣李莉工資還款(貸款以李莉名字貸款)。

三、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蔡認剛使用坐落於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房3號門面及二樓以上房屋(包括現在營業的賓館全部財產)之前雙方在雷山縣農業銀行的欠款陸萬肆仟元由甲方蔡認剛償還。

2、乙方李莉使用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樓房的一、二號門面及內的,現正在營業的服裝及凱里鑫鼎花園的套房,雙方在雷山縣農業銀行的欠款由李莉工資扣還。

3、雙方的房屋禁止轉讓、轉賣,雙方如有一方百年歸天(死亡後),財產無條件由兒子蔡智宇繼承,兒子蔡智宇今後的學費及婚事由雙方共同平等承擔。

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各執兩份,簽字生效。

甲方: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4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系親兄弟關係,父母於年過世,留下一間瓦房,該房屋與堂叔共用一面承重牆,堂叔於年月拆除舊房,建設新房,房屋被迫拆除。該宅基地爲兄弟雙方共有,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決定在該宅基地上共同修建房屋,現就房屋修建方式及分割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宅基地位於______,長______米,寬______米,總面積______㎡。

二、建設方式

兄弟雙方共同修建地基及牛欄層,由甲方出資,乙方出力參與建設,地基修建滿足5層樓高建設要求。

三、分割方式

甲方全額出資建設第一層,享有全部使用權,乙方享有公用樓梯使用權;乙方全額出資建設第二、三、四層,享有全部使用權。甲方與乙方共同享有牛欄層使用權,各佔50%;共同享有屋頂樓面陽臺使用權,各佔50%。

四、建設時間

甲方需於年月建設完成,方便乙方施工,乙方視具體情況安排建設時間,但爭取於年月前建設完成,便於雙方共同使用屋頂樓面陽臺。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

雙方各執一份,本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甲方:

乙方: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父母現留有三套房產,經雙方共同有好協商,將所建房產歸屬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根據雙方自願約定,將保健路、電錶廠康寧小區兩套房產分給 甲方;學府三道街房產分給乙方。

二、 本協議內容由甲乙雙方認真閱讀並理解和認可,系真實的意思 表示。

三、 本協議一式叄份,由甲乙雙方及證明人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 乙雙方及證明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6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財產

1、甲乙雙方原系夫妻關係,於20xx年2月4日離異,婚前雙方有房屋一幢,坐落於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建設面積爲640平方(四樓半)。

2、甲乙雙方現有房屋一套,坐落於凱裏市鑫鼎小區12幢11樓,建設面積爲84平方。

3、甲乙雙方有雷山縣丹江鎮楊排村、排交山茶園100畝,現租給雷山縣黃裏楊德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

二、欠款

1、甲乙雙方離異前在雷山縣農業銀行貸款壹拾萬元用於裝修,現欠貸款陸萬肆仟元整,每月從蔡認剛工資扣還(貸款以蔡認剛名字貸款)。

2、甲乙雙方離異前在雷山縣農業銀行貸款 萬元用於購買凱里鑫鼎花園套房,現扣李莉工資還款(貸款以李莉名字貸款)。

三、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蔡認剛使用坐落於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房3號門面及二樓以上房屋(包括現在營業的賓館全部財產)之前雙方在雷山縣農業銀行的欠款陸萬肆仟元由甲方蔡認剛償還。

2、乙方李莉使用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樓房的一、二號門面及內的,現正在營業的服裝及凱里鑫鼎花園的套房,雙方在雷山縣農業銀行的欠款由李莉工資扣還。

3、雙方的房屋禁止轉讓、轉賣,雙方如有一方百年歸天(死亡後),財產無條件由兒子蔡智宇繼承,兒子蔡智宇今後的學費及婚事由雙方共同平等承擔。

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各執兩份,簽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7

現有位於房屋一棟,由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修建,現房屋主體完工,爲劃清產權避免爭議,團結和睦,經見證特立此分房協議書,協議書條框如下:

一、一層以樓梯間西北方牆爲基準,東南面及樓梯間後面爲甲方所有,西北面爲乙方所有;西北邊靠路的兩間門面,西面的門面爲甲方所有,東面爲乙方所有。

二、二層以樓梯間西北方牆爲基準,東南面甲方所有,樓梯間後面爲甲方所有,樓梯間以西北爲乙方所有。

三、一樓西南面所有過道及西北面所有過道(院壩),即所有過道爲甲乙兩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一樓、二樓樓梯間、炮樓、一樓樓梯間的衛生間也爲甲乙雙方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一方的使用不得影響另一方的使用)。

四、樓梯間及過道,本着共同場所共同使用,共同愛護,共同打掃的原則管理使用。甲乙雙方的私人物品不得長期佔用共同場所,如需維護、維修,由甲乙雙方共同出資,共同維護、維修。

五、如以後因國家徵用、拆遷等,房屋所得以上的賠償款項平均分爲二份,甲乙各得其中一份。所有過道及一、二樓樓梯間、炮樓、樓梯衛生間爲共同財產,所得費用甲乙平均分配(同上)。水電系甲乙雙方共同出資所建,按各自分表示數支付,多餘部分平攤。

六、本協議已一次分清,吃虧沾光差價做明,今後價格漲落、付款早晚均不再調整。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簽字按手印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反悔。

立協議人:立協議人:

見證人:見證人:見證人:

日期: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8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財產

1、甲乙雙方原系夫妻關係,於20xx年2月4日離異,婚前雙方有房屋一幢,坐落於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建設面積爲640平方(四樓半)。

2、甲乙雙方現有房屋一套,坐落於凱裏市鑫鼎小區12幢11樓,建設面積爲84平方。

3、甲乙雙方有雷山縣丹江鎮楊排村、排交山茶園100畝,現租給雷山縣黃裏楊德使用,租金每年5000元。

二、欠款

1、甲乙雙方離異前在雷山縣農業銀行貸款壹拾萬元用於裝修,現欠貸款陸萬肆仟元整,每月從蔡認剛工資扣還(貸款以蔡認剛名字貸款)。

2、甲乙雙方離異前在雷山縣農業銀行貸款萬元用於購買凱里鑫鼎花園套房,現扣李莉工資還款(貸款以李莉名字貸款)。

三、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蔡認剛使用坐落於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房3號門面及二樓以上房屋(包括現在營業的賓館全部財產)之前雙方在雷山縣農業銀行的欠款陸萬肆仟元由甲方蔡認剛償還。

2、乙方李莉使用雷山縣雷公山大道14號樓房的一、二號門面及內的,現正在營業的服裝及凱里鑫鼎花園的套房,雙方在雷山縣農業銀行的欠款由李莉工資扣還。

3、雙方的房屋禁止轉讓、轉賣,雙方如有一方百年歸天(死亡後),財產無條件由兒子蔡智宇繼承,兒子蔡智宇今後的學費及婚事由雙方共同平等承擔。

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各執兩份,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9

甲方:琉璃鄉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琉璃鄉人民政府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撫州市廖坊水庫灌區工程需要,金溪縣人民政府委託甲方徵收乙方土地面積畝。現就徵地有關事項協議如下:

一、徵用土地座落、面積及四周界限。

被徵用土地座落在 ,面積 畝,四周界限詳見徵地紅線圖(雙方蓋章爲準)。

二、徵用土地的人、地類及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償費)。

徵地補償費按撫府辦發(20__)56號文件標準補償,詳見表。

土地類型面積(畝)徵地補償費元/畝金額小計 (元)備 注

徵遷工作經費60000

合計 60000元

三、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明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三章徵地補償規定。

四、支付土地補償費方式。

徵地協議簽訂後一週內,由琉璃鄉廖坊水庫灌區工程移民徵地安置領導小組一次性付清乙方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等共計人民幣陸萬元整(60000元)。乙方必須在開工前無條件遷出甲方所徵用的土地,如因土地權屬或補償費處置引起爭議,由乙方負責承擔。

五、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面議。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有關部門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琉璃鄉人民政府

甲方代表:

乙方:琉璃鄉人民政府

乙方代表:

家庭分房協議書 篇10

甲方:

乙方:

公司根據董事會的決議精神,針對公司內部部分職工的工作表現及家庭住房困難等條件,制定具體的分房細則

1、甲方將位於大橋東北首邗林物資公司內住宅房共四十間拿出來作爲福利房。

2、目前以揚州蘇皖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名義所共有的土地證、房產證和建房手續暫時不分割。

3、申請福利房的職工須在本公司服務滿五年的已婚家庭,住房人均不足15 m2的困難家庭。

4、乙方屬於單身青年,須兩年獲得公司先進的,且已有結婚證而無住房的,也可申請。

5、乙方同意在協議書中籤字,承諾拿到福利房後,須在本公司繼續服務5年的職工。

6、乙方分房職工按1500元/m2結算。

7、本協議生效後,如乙方未能履行在本公司繼續服務5年的承偌,提前離開公司,公司即收回該職工的福利房,退回購房款。

8、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未盡事宜,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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