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加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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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字第 號

特許經營加盟協議書

甲方〈特許方〉:荊州市碧聖茗茶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特許加盟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總則

1、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本着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簽訂本協議,並由雙方共同信守;

2、甲方將擁有“碧聖”商標及所代理和“金榮”系列商品、經營模式、經營理念等以特許經營加盟協議的形式授予乙方使用。

二、協議宗旨

1、只有在簽訂本協議書後,乙方纔能獲得甲方授權許可,按協議規定的地域、期限使用“碧聖”商標標識、文字、圖案等,按甲方經營模式,經營理念開展經營活動;

2、本協議規定,甲乙雙方存在受本協議書約束而形成的購銷關係,乙方享有本協議經營“碧聖”商標及所代理和“金榮”系列商品帶來的所有收益及自行承擔所有風險;

3、本協議明確規定,乙方不得以“荊州市碧聖茗茶”及其相關的代理人、合夥人或受僱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

4、乙方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必須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對於不利於甲方的廣告宣傳,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並且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受許特許經營(加盟)需具備條件

1、乙方需在 省 市 縣(區)的“碧聖”字號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2、乙方需在 省 市 縣(區)按甲方要求對加盟店以統一標準進行佈置裝修,共 平方米的經營場所,裝修費用自理;

3、乙方必須在本協議規定的期限及地域銷售由甲方提供的系列商品,不得銷售任何非甲方系列產品,如發現一次,扣除保證金人民幣 元。

四、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

1、在本協議生效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加盟店予以監督和指導,並對乙方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費由乙方自理;

2、甲方許可乙方使用甲方確認的“碧聖”商標標識、文字、圖案,並允許用於本協議期限內,本區域加盟店的裝修佈置及廣告宣傳,其費用由乙方自理,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招牌費人民幣元,區域廣告費人民幣 元;

3、乙方使用甲方商標名稱,每年需向甲方支付名稱使用費人民幣 元,並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元,2、3項合計人民幣元,以上費用由乙方在簽約後日一次性交付,保證金在本協議自然終止後日內,由甲方如數退還乙方,乙方所支付其他費用不予退還;

4、甲方所擁有的“碧聖”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均受法律保護,乙方不得在特許經營區域外使用與甲方名稱相似的店名、商標標識、文字、圖案,加盟店不得擅自轉讓,抵押或變更地址;

5、乙方開業所需商品,在付清貨款後,由甲方負責提供,配貨清單需甲乙雙方在交驗後簽字蓋章確認;

6、乙方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對所需商品,應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下月的月度訂貨計劃書,甲方在收到貨款後即按計劃供貨。貨款、運費、保險費用均由乙方承擔,乙方收到甲方發出的貨後,應書面通知甲方,如發現貨物與訂貨計劃書不符,可在收到貨物後七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將視爲乙方無條件接受該貨物;

7、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市場零售價格,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漲價或降價,甲方提供的全部價格均爲出廠價格且不含增值稅;

8、由甲方提供的貨物原則上不予調換,乙方認爲確須調換,應書面申請徵得甲方同意方可調換;

9、乙方有協助甲方打擊假冒“碧聖”商標及其代理和“金榮”商品的義務;

10、合同簽訂後,乙方逾期交納保證或名稱使用費等費用,則應向甲方賠付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元整。

五、協議期限,繼籤和終止

1、本協議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協議到期前30天內向任何一方提出延長協議的書面申請,經雙方同意可繼籤協議;

3、本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繼籤協議,本協議自然終止;

4、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違反本協議條款,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協議,一切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追究乙方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5、本協議自然終止或解除,乙方必須結清與甲方的財務往來,乙方不再擁有本協議授的任何權利,乙方必須無條件立即撤除並歸還甲方的“碧聖”商標標識、圖案、資料等及其他用品,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本協議終止後,乙方原有的商品限三個月時間自行處理,三個月後乙方不得再銷售甲方商品。

六、其他

1、在乙方所在省內,甲方有權按市場需求和區域設立其他加盟商和總代理商,委託總代理商的供貨、調貨及服務行爲視同爲甲方行爲;

2、甲方說明中所展示的各種廣告宣傳資料不依據作爲本合同的相關事項或條款補充,僅僅只是說明成功的可能性,並非對乙方經營事業的獲利承諾;

3、未經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日期:身份證號碼: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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