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精選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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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

答辯人:周,男,漢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爲什麼這樣講,答辯人認爲本案的關鍵在於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爲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爲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爲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爲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於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徵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於土地或附着於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爲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於土地而不可動。由於土地屬於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着於土地或固定於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爲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爲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築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於房屋成爲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着固定不變的聯繫,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瞭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爲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繫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後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製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麼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並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爲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繫的糾紛,比如關於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於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爲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於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並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於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於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係更爲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夥糾紛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爲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夥協議,法律關係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夥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夥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採信。

答辯人:

二〇xx年八月十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2

答辯人:單,男,56歲,漢族,農民,住所在克旗新開地鄉雙山子村二組

答辯人因上訴人毛鳳文不服(x5)克民初字第1208號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關於爭議樹的採伐位置是否與答辯人的林權證一致的問題;

1、 因雙方均對樹的採伐地點‘東道溝陰坡’沒有異議,‘東陰坡’就是‘東道溝陰坡’的簡稱,而不是兩個名稱,也不是如上訴人所說的相反。因當地根本就沒有‘東陽坡’這個地名,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東陰坡’誤寫成‘東陽坡’是正確的,因當時是人工書寫,而非電腦打印,筆誤原因是填寫人的‘日’與‘月’的書寫錯誤所導致的。

2、上訴人強調的應以‘壩沿’作爲認定樹的所有權的依據是錯誤的。因爲在林中並沒有永久性的‘壩沿’存在,所謂的‘壩沿’只是臨時用來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條,而此林權證是20年前發放的,所以,上訴人主張僅以其中對自己有利的一條‘壩沿’作爲確權的住所是得不到林業部門、政府及村委會和相鄰權人的認可,所以,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確的。

3、一審法院經過同政府、村委會、林業部門到現場勘查,又找來同村的與答辯人相鄰編號的林權證進行反覆對比,認定爭議樹的採伐位置是在答辯人的林權證所載的四至範圍之內,所以,判決爭議樹的所有權是歸答辯人所有是正確的,並無不妥之處。

二、一審法院並未認定爭議樹歸毛鳳景所有,在一審質證時,答辯人也沒有提出對毛鳳景與毛鳳文的委託書無異議。 答辯人在一審判決書中,根本找不到上訴狀中所提到的‘一審法院認爲爭議的樹爲毛鳳景所有’,如果有,就請指明判決書中的具體位置。另外,對於委託書的問題,答辯人在當庭質證中就對真實性表示了異議,認爲此委託書是上訴人故意僞造的,而上訴人不能說清委託書的來源及出處,而且又是在舉證期滿後,第二次開庭時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審法院沒有采信是正確的。在開庭質證時,答辯人曾提出要進行對委託人毛鳳景的筆跡進行對比鑑定,審判長回答說‘沒有必要’。

三、關於現場勘驗

在第一次開庭辯論中,因雙方各自出示了林權證書,而且答辯人提出自己的林地與上訴人的弟弟毛鳳景的林地沒有互相連接之處,也就是說並不相鄰。但上訴人否認,並堅持說爭議的樹林是在毛鳳景的林地內所伐,如此一來,雙方沒有一個無爭議的林地平面圖。無奈,一審法院在休庭後到現場進行勘驗,所以,答辯人認爲,一審法院並不是有意偏袒答辯人,是爲了查清爭議事實而進行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並不違法。 四、本案所爭議的50棵樹所有權屬於答辯人

雙方爭議的楊樹50棵所在位置處於答辯人林權證所標明的範圍內,與相鄰的李榮華、孫玉海、宋清瑞等林權證及相應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證並且吻合,已經排除了該50棵樹位於毛鳳景的林地內所伐的可能。反之,毛鳳景的林權證所指明的林木範圍並不與答辯人的林木範圍相連接,中間還隔着張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訴人所指‘壩沿’屬於毛鳳景林木邊界理解,那麼,毛鳳景的林地範圍就須將張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內,但是,毛鳳景的林權證卻標明‘西鄰張玉林’,完全否定了上訴人的說法。又因相關林木所有權是集體改制後確認的,並由本林業部門頒發相應證件確認林木所有權人,只要對相鄰的所有權人證件進行比照,就能明確本案所爭議的50棵樹所有權屬於答辯人,至於地名的不一致說法,只是個人對同一地名的稱呼不一樣而已。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證據能夠充分證明所爭議50棵樹所有權屬於答辯人所有,能夠與相鄰所有權人的林權證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一審法院認定此部分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予以維持。關於答辯人在一審中提出的因上訴人侵權造成的直接損失的賠償請求,一審法院並沒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辯人將重新向一審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總之,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實屬無理之訴,請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此致

赤峯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5年12月19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3

答辯人xx市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鎮路x號。

法定代表人:蔣,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黃不服xx市第三人民法院()東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號《民事判決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x年5月22日,入職我公司並填寫履歷表的應聘人是黃榮,身份證號碼爲,而黃(即被上訴人)是黃榮的兄弟,是黃榮在本次勞動關係中的聯絡人。

黃榮自入職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黃榮簽署有關文件以及籤領薪資單,並以黃榮的名字辦理了工作證,答辯人公司員工均以黃榮對其稱謂,對黃榮的身份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上訴人也是以黃榮的名義爲其辦理有關的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險,黃榮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本案事實是,被上訴人黃名字從來沒有在能夠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中出現。

結合以上事實和勞動部的通知規定,答辯人只是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與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沒有支付其工資的義務

答辯人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與上訴人黃則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原審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上訴人黃x年6月12日至x年9月15日的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基礎。

三、上訴人黃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辯人與上訴人黃沒有勞動關係,其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其請求未經一審法院審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辯人解除與黃榮的勞動關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黃榮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黃榮在醫療期滿後拒不回答辯人處工作,在答辯人通知各種方式通知後仍然不回廠上班,其行爲屬於曠工行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擁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力。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爲此,上訴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4

答辯人:周,男,漢族,x年xx月xx日生,住x市x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x市金明區人民法院【x3】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爲什麼這樣講,答辯人認爲本案的關鍵在於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爲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爲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爲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爲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於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徵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於土地或附着於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爲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於土地而不可動。由於土地屬於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着於土地或固定於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爲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爲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築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於房屋成爲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着固定不變的聯繫,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瞭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爲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繫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後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製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麼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並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爲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繫的糾紛,比如關於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於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爲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於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並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於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於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係更爲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夥糾紛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爲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夥協議,法律關係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夥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夥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採信。

答辯人:

x年八月十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5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委會下xx村,聯繫電話: 。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xx縣公安局xx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述、楊堂權的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爲“x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丈夫楊堂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道路佔用土地事宜,發生廝打,後經胡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後被告賀家粉到楊堂權家門前吵鬧,胡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傷,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爲抱着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於報銷新農合是因爲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療費而採取的無奈之舉,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着答辯人。

4、關於楊貴芬的證言,答辯人認爲其證人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及答辯人的陳述是相互印證的,並無虛假之處。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並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爲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爲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爲,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x年06月24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6

答辯人: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市X區人。

地址:X市X區X街X號

答辯人於20xx年X月X日收到上訴人XX公司的上訴狀副本,現提出答辯如下:

1、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狀中的上訴理由一是說明雙方系自願簽訂的合約;二是下單已經進入美國市場,虧損應當自負。實際上,答辯人與其所籤合約是在上訴人以高額利潤、高額回報的誘導下所籤,至於上訴中所說的“公證”,只不過是“簽名、印章屬實”。上訴人所謂客戶的下單指令進入美國市場的話純屬謊言。答辯人在下單時爲了驗證其所謂進入美國市場的真實性,曾多次在同一時間下兩份相反的買單和賣單,令人不解的是屢屢本應賺錢的下單沒有成交,而另一份賠錢的單子卻成交了,這說明實際上是上訴人在背後搞鬼的結果。熟悉美國期貨市場的人都知道,上訴人XX公司是無資格入場的,這一點,一審法庭在庭審調查中已經十分清楚。

2、上訴人是在根本不具備從事期貨交易資格及代理資格的前提下,通過大量虛假、不實的宣傳誘使本人和其他客戶簽訂合同,依法律規定,該合同應屬無效經濟合同,上訴人由此獲得鉅額不義之財,而使答辯人遭受巨大經濟損失。爲了維護本方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並對其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代理活動予以處置。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X

年 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X份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7

答辯人:周,男,漢族,1x56年xx月xx日生,住開封市禹王臺區xx街樓。

因上訴人文不服開封市金明區人民法院【】金民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就本案管轄權異議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裁定依法有據,故二審法院應予維持,對上訴人的無理訴求予以駁回。

一、爲什麼這樣講,答辯人認爲本案的關鍵在於是不是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專屬管轄制度。首先答辯人想先梳理一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實踐中通行的認識。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特別規定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轄權,這是一種排它性的管轄,不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轄而且還排除了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選擇其他法院管轄的可能性,凡法律規定爲專屬管轄的訴訟一律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字面含義剖析上述規定,可解讀出三個要點,即:不動產、不動產糾紛和不動產所在地。顯而易見,準確詮釋不動產糾紛的內涵是對其適用專屬管轄的關鍵,對不動產和不動產所在地的理解則是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前提。何爲不動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的規定,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物可因以下兩個原因而成爲不動產:一是因其自然屬性而成爲不動產。即該物天然地屬於不可移動的財產,土地便是唯一具備這一特徵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於土地或附着於土地之上的物被稱爲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於土地而不可動。由於土地屬於絕對不可動的財產,因此附着於土地或固定於土地上的許多物也成爲不動產,這類不動產大致分爲三類:一是生長的莊稼、植物和樹木;二是人類添置或建築在土地上的建築物,如房屋、橋樑、道路等其他設施;三是因安裝或裝飾於房屋成爲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的物。何爲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天然地與某一地點有着固定不變的聯繫,此物理的存在地點即是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表明瞭不動產所屬的空間方位,作爲靜態的聯結點,是確定糾紛由何法院管轄的一種聯繫因素。所在地與住所地不同,前者針對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動產的物理性質而設;後者針對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進行活動的主要場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由法律擬製而設。不動產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動產所在的行政區劃範圍內的基層法院或中級法院。

什麼是不動產糾紛?對此我國立法並無明確說法,民事訴訟理論界對不動產糾紛的理解有四種觀點:

一是不動產糾紛就是涉及不動產的所有糾紛。

二是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包括涉及不動產的所有權確認、買賣、租賃、抵押、典當、互易、贈與、徵用拆遷、侵權損害等方面的訴訟。

三是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相鄰權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地界不清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

四是法律上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應當是指涉及不動產所有權的糾紛,而不應當擴大解釋爲與不動產有任何聯繫的糾紛,比如關於不動產的租賃合同糾紛,對不動產的侵權糾紛等,都不應當屬於專屬管轄意義上的不動產糾紛。

有學者建議爲不動產糾紛管轄重新設計的體系,以不動產物權訴訟和不動產債權訴訟的進行劃分,權利人基於不動產所享有的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因不動產物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債權訴適用任意管轄。主要理由有三點:

第一,就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的管轄問題都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糾紛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動產有關,但法律卻沒有明文規定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特別就不動產專屬管轄所在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項也規定“遺產糾紛案件,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和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從善意角度理解,法條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規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並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動產糾紛案件均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已經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擔保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在《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中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司法實務特別是對於銀行貸款案件的審理均遵循這一規定,對於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在管轄問題上遵循從主合同管轄地原則,即便單純就抵押合同提起糾紛,也是由擔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轄。而在與不動產關係更爲緊密的建設工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從實踐需要的角度出發,曾明確建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雖然上述解釋的最終文本沒有確定這一條,但在最終文本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爲地爲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預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範圍,而適用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

第三,從便利訴訟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講,不動產案件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則。

其次,合夥糾紛是一種合同關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來確定管轄。

再次,答辯人就爭議事實選擇向金明法院起訴,退一步講,即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該案依法應由金明法院管轄。

二、本案不適用專屬管轄還因爲客觀上存在以下事實。

1雙方簽訂有書面合夥協議,法律關係明確;

2該房屋早在雙方發生糾紛前,已由上訴人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該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確定的案由是合夥糾紛,原告訴訟請求是返還合夥出資款而不是其他。

綜合以上意見,請二審法院能夠予以採信。

答辯人:

x年八月十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8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女,x年4月5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省xx縣老廠鄉舍迫村委會下舍迫村,聯繫電話:。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xx縣公安局老廠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楊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爲“x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丈夫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道路佔用土地事宜,發生廝打,後經胡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後被告賀家粉到楊家門前吵鬧,胡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傷,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爲抱着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於報銷新農合是因爲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療費而採取的無奈之舉,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着答辯人。

4、關於楊貴芬的證言,答辯人認爲其證人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及答辯人的陳是相互印證的,並無虛假之處。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並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爲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爲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爲,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x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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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答辯狀,是指民事案件的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人的上訴狀副本後,在法定期限內,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內容進行答覆和辯駁的書狀。它通常是由民事上訴案件的被上訴人提起的,被上訴人,可能是一審中的原告,也可能是一審中的被告。被上訴人必須針對上訴狀的內容有針對性的進行答辯,對上訴狀未提及的事項,無須答辯。

1.首部

(1)標題寫明“民事上訴答辯狀”

(2)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等。若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答辯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電話、企業性質、工商覈准登記號、經營範圍和方式、開戶銀行、賬號。有委託代理人的,寫明委託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

(3)答辯事由一般寫“對上訴人因(案由)一案提起上訴,現提出如下答辯:……”

2.答辯的論點和論據

在論證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寫法要求與一審民事答辯狀相同。另外,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注意答辯的針對性,要維護一審裁判。上訴主要是不服一審的判決或裁定,要求予以變更或撤銷一審判決或裁定而提出,故答辯時要運用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一審判決或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正確性。答辯不能脫離一審裁判,但對上訴人未上訴的部分,一般不必論及。

(2)如果在一審判決或裁定之後,雙方均提出上訴,那麼雙方要針對對方的上訴內容進行答辯。

(3)如一審裁判所依據的事實充分,適用法律恰當,答辯人由提不出新的證據和理由時,答辯狀只需說明一審裁判正確即可。

(4)最後提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或裁定,即說明自己的答辯主張。

3.尾部及附項

包括致送機關名稱、答辯人(或單位)、具狀日期,附項要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書證、物證份數。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9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胡,女,x年4月5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省xx縣xx鄉xx村委會x村,聯繫電話: 。

上訴人因與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x5)羅民初字第45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現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1、上訴人訴稱沒有接觸到答辯人,這簡直是無稽之談。xx縣公安局老廠派出所的調查筆錄中答辯人的陳述、楊堂權的證言、楊貴芳的證言和一審法院調查的楊保堂的證言相互印證的事實爲“x3年2月17日15時許,原告胡丈夫楊堂權因其弟楊春堂擴寬村內道路佔用土地事宜,發生廝打,後經胡勸阻,雙方各自回家。後被告賀家粉到楊堂權家門前吵鬧,胡上前勸阻,賀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傷,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

2、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受傷是因爲抱着其丈夫而導致的,這更是無稽之談。

3、關於報銷新農合是因爲答辯人家沒有能力支付醫療費而採取的無奈之舉,並不能證明上訴人就沒有傷害着答辯人。

4、關於楊貴芬的證言,答辯人認爲其證人證言與其他證人證言及答辯人的陳述是相互印證的,並無虛假之處。

所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應予維持。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審判,符合民訴法的相關規定,並無不當之處。上訴人作爲一個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訴訟權利本無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訴訟幌子,在訴訟過程中無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謠生事,給一審法院、答辯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和不良影響。上訴人的這些行爲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濫用。

?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判決本案是有理有據,是合理合法。

答辯人認爲,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胡

x5年06月24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0

答辯人(被上訴人):文,男,x年10月27日出生,漢族,農用拖拉機駕駛員,住xx省xx市xx區文昌鎮沿河村許村組15號。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上訴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建國東路17號。負責人:王,總經理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皖1802民初37號民事判決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充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對原審法院認定的司法鑑定意見書不予認可,純系無理糾纏,妄議司法。事實上,在原審法庭調查中,被答辯人在未舉出該鑑定意見書有違背事實和程序違法的情況下,已經表明不申請重新鑑定,明顯可視爲該鑑定意見書真實有效,合理合法。該司法鑑定雖然是答辯人單方委託,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單方委託就必然無效,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只是其單方的臆想和猜測,毫無疑問是拖延時間的一種拒絕理賠行爲,是對損害事實和法律的蔑視以及對保險公司社會責任的逃避。

另據該鑑定意見書系由鑑定機構中和司法鑑定所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真實材料進行技術鑑定的,其完整性和嚴肅性不容置疑。至於被答辯人稱內固定未取出不具備鑑定條件,其說法亦完全不能成立,因爲司法鑑定相關規則,未明確規定傷殘鑑定必須等待二次手術後方可運行。何況答辯人已經在原審中聲明後續治療費不在本案中主張。因此,答辯人認爲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承擔賠償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事實依據充分。

二、原審法院依照城鎮居民標準判決傷殘賠償金,適用法律正確,彰顯公平正義

被答辯人認爲原審法院判決其按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證據不足,理由是答辯人拖拉機駕駛沒有從業證明,且在文昌鎮購房的證明也不夠充分。其實被答辯人的理由明顯忽略了一個特定的生活環境背景,答辯人雖系農村居民,但其早已在街道購買房屋長期居住,早就脫離土地,從事拖拉機運輸行業,因爲拖拉機運輸只是一個自由職業行業,只要相關單位證明其駕駛拖拉機運輸事實,便足以證明答辯人的從業這一事實。

至於答辯人在文昌鎮購買房屋是否真實這一情節,原審法院對答辯人在原審時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了嚴密、細緻的審查,且依法於庭後實地調查,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並經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事實。被答辯人企圖通過某個證據的表面瑕疵而達到否定事實的目的,其不尊重客觀事實的動機昭然若揭,有惡意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賠償費用的覆函》: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

另據《xx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爲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因此,原審法院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答辯人的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更具法律人性化。

三、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停車費和拖車費,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

原審法院在法庭調查中,答辯人提交的停車費收據系宣南停車場出具並加蓋印章,作爲一個專用停車場出具收款收據有其一定的嚴肅性,因此也是客觀事實反映,並非空穴來風。拖車費的發票是專用的稅務發票,至於被答辯人認爲收費標準過高,不是答辯人的意志所能轉移的。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四、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鑑定費和訴訟費由其承擔沒有依據的說法,完全背離了交強險這一社會保障機制的立法精神。因爲交強險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商業險,其具備濃重的政策性和公益性。

根據《交強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強險條例》的制定根據,而《交強險條例》又是《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根據,二者若規定不一致時,作爲根據制定的法的規定自然優先適用。再說中保協是一個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行業自律性組織,其所制定的《交強險條款》只是交強險格式合同中的條款而已,不能約束受害人。

因此,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鑑定費和訴訟費,適用法律正確。

五、原審法院判決被答辯人承擔事故車輛的車損,合理合法

答辯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因車輛受損申請xx市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鑑定。佳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理後,依照嚴格的評估程序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科學分析和市場調查,參考市場中準價格給予了該車輛的損失評估。而被答辯人卻單方認爲車損費用過高,並強調扣除因沒有修理發票的17%的稅金。

對此,答辯人認爲被答辯人的說法缺乏充分的理由和依據,完全是單方面的估測和主觀臆斷,其上訴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4月22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1

答辯人:女、x年2月出生, 漢族, xx市人 ,住xx區城正街 號。

答辯人於x年10月14日收到xx縣人民法院轉來上訴人xx大同世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潭民一初字第1239號判決不服的上訴狀副本。現對其上訴依法答辯如下: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答辯人在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提出質疑,而未提出質疑的理由和證據,無理由和證據的質疑不能成立。

二、上訴人舉報答辯人有違章搭建行爲,與事實不符。答辯人在房屋第二層上加蓋了第三層並加裝了電梯屬實。但非違章搭建,而是有報建手續,並獲得批准,房產、國土兩證齊全的合法建築。

三、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不能認定上訴人違約及不能認定上訴人未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合同中,是答辯人委託上訴人爲自己的物業服務;而且註明房屋位置是在米蘭商業街B-2區,即在住宅小區三道門衛之外;服務內容爲合同第二條(一共八項)。但上訴人並沒按照合同:在指定的區域,爲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指定的服務項目。

譬如,合同委託事項第一條“護衛人員設立門崗”就沒有履行。上訴人雖在住宅小區設立了三道門崗,但與合同指定的服務對象、服務區域無關。如果說該區域沒有衛門,不能設立門崗,那上訴人在籤合同時就應該提出來刪除該條。既然合同雙方同意寫上了該條,而且是第一條,上訴人沒有履行就是違約。

合同委託任務第一條的主要精神是:上訴人承諾負責做好指定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使業主處在良好、安全的環境中。而實際上這裏的環境並不安全。

x年 3月 日,住宿在答辨人物業花園酒店的客人劉(x市人)一部售價十多萬元的汽車在酒店門外靠近店門處被盜,答辯人多次要求上訴人爲破案提供幫助,他們卻什麼也沒做,並強調門衛(指住宅門衛)之外一概不歸物業負責,當時連必要的監控也沒有。

客人劉以“酒店未能對客人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爲由將答辯人之酒店告上法庭。經兩審,最終由答辯人的酒店賠償客人兩萬元結案。答辯人之所以要賠償客人兩萬元,其理由是“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而答辯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已經通過合同委託給了上訴人。故,答辨人保留向上訴人追償此賠款的權利。由於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安全保衛工作,致使答辯人和酒店客人遭受了嚴重經濟損失。爲避免損失的再度發生,答辯人不得不自僱保安人員巡邏值守。又如委託事項的第二條,主要是負責打掃衛生、清除垃圾等,可在米蘭商業街B-2區域內連垃圾桶也沒有,答辯人房屋產生的垃圾都是自己拖走。依據合同中綜合物業服務其他各條,上訴人也未服務到位,答辯人也未享受過上訴人的服務。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40%違約責任,只有少沒有多。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0月20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2

答辯人xx市五金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鎮x路x號。

法定代表人:蔣,董事長。

答辯人因上訴人黃不服xx市第三人民法院(x9)東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號《民事判決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x8年5月22日,入職我公司並填寫履歷表的應聘人是黃,身份證號碼爲,而黃(即被上訴人)是黃兄弟,是黃在本次勞動關係中的聯絡人。

黃自入職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黃簽署有關文件以及籤領薪資單,並以黃名字辦理了工作證,答辯人公司員工均以黃對其稱謂,對黃身份從未提出任何異議,而且上訴人也是以黃名義爲其辦理有關的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所有社會保險,黃也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

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包括有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本案事實是,被上訴人黃名字從來沒有在能夠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相關材料中出現。

結合以上事實和勞動部的通知規定,答辯人只是與黃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與被上訴人根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黃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沒有支付其工資的義務

答辯人與黃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而與上訴人黃則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原審法院判令答辯人支付被上訴人黃x8年6月12日至x8年9月15日的工資,沒有事實與法律基礎。

三、上訴人黃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辯人與上訴人黃沒有勞動關係,其要求答辯人辦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其請求未經一審法院審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辯人解除與黃勞動關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黃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黃在醫療期滿後拒不回答辯人處工作,在答辯人通知各種方式通知後仍然不回廠上班,其行爲屬於曠工行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答辯人擁有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力。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爲此,上訴人特向貴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五金塑膠製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3

親愛的祖國媽媽

您好!

我是一名五年級的國小生,我要向您表示祝賀,祝您生日快樂!我還要向您表示感謝,因爲今天的幸福生活離不開您!

六十年前,您被一羣無知的“野獸”統治着。外國人都嘲笑地稱您爲“東亞病夫”。但是,您也有自己的思想,您毅然地拋開了那些愚味的“野獸”,走向了另一條我們現在走的路。終於,經過您十幾的不懈努力,十幾年的不懈拼搏,您興旺起來了,發達起來了,不用看什麼,只需看今天的成就,今天的成就就證明了一切!

二0**年八月八日,一場隆重的奧運會在您的首都——北京召開了。那造型精緻美觀的鳥巢,那晶瑩剔透的水立方,那一塊塊金牌、銀牌、銅牌,那精彩的表演,全都出自您的手中。賽場上奧運健兒奮力拼搏的身影時刻在我的腦海中浮現,他們爲什麼如此地努力!因爲有您,他們在爲您爭光!當我看見金晶姐姐爲和分子爭搶火炬而受傷的時候,我的心裏一陣感動,爲什麼她寧死也要保護火炬?因爲她想讓這次奧運會成功,更重要的是她有一顆愛您的心啊!

我們作爲新一代的幼苗,更要好好學習,長大了才能肩負起您交給我們的重任。我們坐在寬敞明亮的教室裏,聽着老師孜孜不倦的教誨,有什麼理由不認真聽講呢?現在,您爲了減少我們家庭經濟負擔,連學雜費都免除了。今天的幸福生活,完全是您一手創造出來的啊!沒有您,就沒有幸福生活!

幸福生活感謝有您——我親愛的祖國媽媽,您爲我們付出了太多太多,我們將永遠感謝您!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4

親愛的媽媽:

您好!

“感恩的心,感謝有你,伴我一生,讓我有勇氣做我自己……”每次聽到《感恩的心》那優美、動聽的旋律,我都會不由自主地想起您那雙關愛中透露出嚴厲的眼睛;想起您忙碌的身影;想起您語重心長的話語……

今天是20xx年5月8日星期三,今天距離我媽媽住院有三個星期了,晚上我八點下班打了電話給爸爸,問爸爸我媽媽在那好不好,您告訴我很好,我又問爸爸在那吃得怎麼樣,您告訴我很好,而我聽說,您每頓吃飯錢不會超過5元,您還告訴我樓下的飯不好吃又貴,而我明白您捨不得吃。爸爸和媽媽每頓吃一碗粥兩個饅頭,總加起來不會超過三元。而我每頓吃的,相當於爸媽一天的飯錢。

我還記得上次我打電話給媽媽您,那是您生病住院的第三天,您在電話那頭我聽到您哭了,當時我聽到了心好難受,覺得自己不在您身邊,也不能照顧您。

媽媽生病了我也沒有回去,每天晚上都以淚水來安慰自己,我覺得自己不爭氣,不孝順。爸媽你養育了我,教導我怎樣做人,沒有你們養育也沒有現在的我,現在我長大了。

爸媽,我想對你說,你太辛苦啦!也祝願媽媽身體早日康復。

20xx年5月8日

感恩人:楊慶鋒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5

親愛的爸爸媽媽:

中國似乎是個每天都過感恩節的國家。滴水之恩,涌泉相報。投之以桃,報之以李。做一箇中國人,特別是在古代,一輩子都在感恩,養育之恩,知遇之恩等等無數恩情。中國就好像是天堂,中國人一生下來就一直沐浴在上帝的恩澤池裏,沐浴無盡的恩惠。

俗話說:“受人滴水之恩,當以涌泉相報。”感恩是美德中最微小的,忘恩負義是惡習中最不好的。回想起舜的行爲:傳說的遠古帝王——舜,相傳他的父親瞽叟及繼母、異母弟象曾多次謀劃想害死他:讓他修補穀倉的倉頂之時,從穀倉下放火,幸得舜吉人自有天相,舜手持兩個斗笠跳下逃脫;讓舜掘井時,瞽叟與象卻下土填井,但他掘地道逃脫。事後,他非但毫不嫉恨,而且仍然對父親恭恭敬敬,對弟弟慈愛。他的孝行感動了天帝。舜在厲山耕種之時,有大象爲他耕地,鳥代他鋤草。帝堯聽說舜非常孝順,有處理政事的才幹,把兩個女兒娥皇和女英嫁給他;後經過多年觀察與考驗,選定舜做他的繼承人,舜登天子之位後,去看望父親之時,仍然是恭恭敬敬,並冊封象爲諸侯。他的行爲讓我無地自容,回想當年,我很小的時候就送到外婆家了,而弟弟卻在家裏被你們寵着,我到現在還固執的認爲:你們重男輕女,既然如此,當初爲何還要生我?從小到大,我沒有一件玩具,而弟弟則是要什麼有什麼。但細想之,父母還是很關心我的,上了國中,課業繁忙,雖有想與弟弟妹妹玩鬧的幻想,但還是硬逼着自己去學習,玩樂與學習之間我選擇了讓自己埋在了書本之中,面對無盡的作業。媽媽每至看我如此,總表現出無奈,我在她的眼神裏看出了無奈與疼惜。有時候晚上找資料,甚至到十點還沒睡,爸爸回來很遲,但我總是迎接着爸爸的腳步聲,眼皮沉重的看不清眼前的事物,但還是要不斷的堅持,但這時,爸爸總是會放下平時的嚴厲,溫柔的說:“榮銘,早點睡啊!

別太累了,身體是革命的本錢啊。”雖然只是簡短的一句話,但足以讓我感動得淚流滿面。

也許真的如別人所說“不當家,不知柴米貴;不養兒,不知父母恩。”不知我可否加一句“不養兒,也可熟知父母恩。”

你們的女兒: 王榮銘

20xx年4月14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6

xx市水輪機有限責任公司

貴司 4月27日來函收悉。關於龍門三坑河二級電站水輪發電機組尚欠部分設備款問題,我司本已計劃在近期燒壞的發電機由你司負責維修完畢,分清責任並辦理正式移交手續後一併解決。但由於你司缺乏城信、不負責任的做法將雙方合作期間已出現的矛盾再次推向風口浪尖上。就此次發電機發生故障而言,我方第一時間就通知你司技術人員到場察看檢測,分清責任,並請求維修。而作爲整套設備供貨及安裝方的你公司,在未經我方及有關單位辦理任何驗收移交手續的情況下,是完全有責任和無條件實行“三包”服務的。然而你公司毫無合作誠意,不但報價達10萬多元,甚至無理要求我方拆除轉子運送至你廠進行維修,其目的不言而喻。爲了早日恢復生產減少損失,無奈之下,我方試圖聯繫其他廠家,次日就到達現場,且維修費用僅系你廠價格的三分之一,服務態度、價格差異竟如此之大,令人無法容忍。

從機組拆除後的檢測結果來判斷,絕多大多數機器故障都是由於設備質量和安裝技術欠缺所致,且部分安裝上的錯誤已經無法挽回,尤其是發電機絕緣材料的劣質程度就足以令人對整機質量的質疑,其次是水輪機轉輪發現幾十處裂痕,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令人無不爲之震驚。在一年多的試運行過程中,機組出現問題不斷,如軸承竄動、震動、嚴重噪音、轉輪裂痕 等,數不勝枚,我站工作人員幾乎是帶着高度風險 1

來勉強運行機器的,針對上述諸多問題,我司曾就此情況多次發函或傳真反饋給你司,要求派出技術人員到現場維修,但並未引起你司的足夠重視,且拒不承認屬於設備質量問題。至目前爲止,不但存在問題得不到解決,甚至還有加劇惡化的跡象,2號發電機的燒壞已是一個警示。尤其是發電機絕緣材料的劣質程度就足以令人對整機質量的質疑,其次是水輪機轉輪發現幾十處裂痕,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無不爲之震驚。在此我們不禁要發問,你公司的產品合格證從何而來?到底還有沒有一點質量觀念?現在你們唯一能想到的就是貨款,但是作爲合同受害方的我公司又是一種怎樣的心情?至此我公司對你廠生產提供的設備質量已經失去信心,不再抱有解決故障問題的希望,但仍希望通過正常商協途徑解決糾紛。經過公司董事會慎重考慮後向你司提出以下意見,請予慎視:

一、十五天內派出技術力量到電站現場解決屬你司責任範圍內的問題,解決不了的,由我司委託其他廠家解決,費用按實計算,由你司承擔。

二、問題解決完畢,雙方聘請第三方權威機構按原簽訂的合同(合同編號:20xx0208)條款進行逐一驗收,同時辦理正式移交手續。

三、提供水輪機轉輪探傷報告給我司備檔。

四、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並分清責任後餘款一次性付清你司。

五、我公司仍保留通過訴訟法律最終解決糾紛的權利。

20xx年5月10 日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7

作爲本議定書締約方會議的《公約》締約方會議,應參照《公約》締約方會議可能作出的任何有關決定,在一旦實際可行時審議對本議定書適用並酌情修改《公約》第十三條所指的多邊協商程序。適用於本議定書的任何多邊協商程序的運作不應損害依第十八條所設立的程序和機制。

2022年民事上訴答辯狀 篇18

答辯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xx市xx區路號樓,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北京盈科(長沙)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答辯人: 董A、董B、駱C、

賴D、彭E、F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董A、董B、駱C訴賴D、彭E、F有限公司和英大G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20xx)株荷民初字第號案件]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根據交通事故實際損失情況,並依據肇事車湘BY*6的所投保險種的保險單及保險合同條款,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交強險分項賠償限額內)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支付保險金之義務。

1、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投保交強險分項賠償責任限額:醫療費用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負責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10000元,負責賠償護理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等。

2、本案交通事故標的車湘BY*6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萬元。標的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率條款附加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標的車駕駛人賴輝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x3》第8條第2項,答辯人在按合同約定計算商業三者險賠償範圍的基礎上,免賠率爲20%。

根據標的車商業險保單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答辯人絕對免賠額爲300元。

3、20xx年10月27日本次交通事故,因駕駛人賴D沒有營運車輛駕駛服務資格證,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A29H0x23》第6條第7項第5點,答辯人不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責任。

二、因答辯人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方,依據侵權責任法、保險法、交強險條例和保險條款,答辯人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鑑定費等間接損失。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交通費和誤工費過高,而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請求法院駁回該訴求。

四、被答辯人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沒有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董A妻子駱B是1955年4月11日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過世時,駱B才57歲,而且,既未喪失勞動能力,也有兩個子女撫養,因此,駱B不屬於被撫養人定義。

另外,被答辯人駱B是瀏陽農業戶口,在鄉下有田有土,有兒有女,有生活來源,不屬於需要撫養的情況。

總之,被撫養人生活費89353元的主張不能成立。

五、被答辯人主張董A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210348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僞造張A長期居住城鎮的《證明》欲圖非法騙取保險金,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根據湘潭市嶽塘區易家灣鎮路口社區居委會和易家灣派出所20xx年4月25日簽字、蓋章的《證明》:死者董A並未長期居住在易家灣鎮路口社區,而只是偶爾去易家灣。而且,死者董A生前的收入及消費並不是在城鎮,因此,董A死亡賠償金只能按其農業戶口性質計算:6567元/年*17年*100%=111639元。

六、被答辯人主張精神撫慰金6萬元過高,考慮到侵權方及時支付35502元醫藥費,且賠償了44萬元給死者家屬,請求法院酌情覈減精神撫慰金。

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7條第2項,精神撫慰金不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內。

七、因被答辯人未提供疾病診斷書、入院記錄、醫藥費清單,答辯人僅憑《醫藥費發票》無法覈減非醫保用藥及其金額,因此,答辯人提議:按行業慣例,覈減發票金額15% - 20%後的餘額作保險理賠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覈減或駁回被答辯人的不合法、不合理訴求。

此致

xx市荷塘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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