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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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市場從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安全意識薄弱。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了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篇一: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責任書

煙花爆竹屬於特種行業商品,爲確保經營者及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經營(零售)者必須履行以下責任:

一、經營(零售)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零售單位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並考覈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

2、零售單位申請人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城市佔到批准書》及工商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

3、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大於20平方米;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周圍1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4、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季節性零售業戶應當配備兩個滅火器和一塊苫布。

二、經營(零售)者必須做到:

1、零售場所禁止使用取暖設備,嚴禁火種火源進入零售場所,零售場所100米以內嚴禁燃放,禁止以燃放的形式促銷。

2、未經允許臨時性零售單位不得設存儲倉庫,臨時零售經營場所面積10平方米一下限制存放量爲25箱,面積10——20平方米限制存放量爲50箱。

3、嚴格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無證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指定的銷售網店以外擺設攤點,不得走街串巷或以流動攤牀的形式銷售煙花爆竹。

4、嚴禁違規經營含氯酸鉀的煙花爆竹。

5、在出售時必須告知煙花爆竹正確的燃放方法,並告知未成年人必須在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指導下燃放。

6、自覺接受鄉安監站及安全管理部門的隨時檢查。

7、按鄉安監站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

四、經營(零售)者發現他人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行爲時應及時向鄉安監站檢舉揭發。

經營(零售)者 XX鄉人民政府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篇二: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爲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確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按照“統一規劃,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總量控制,嚴格准入,區域銷售,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煙花爆竹經營環節安全“盯運輸、盯倉庫、盯布點、盯零售、盯窩點”監管責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羣衆積極參與,社會公開監督”的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機制,規範煙花爆竹經營行爲。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爲;各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二條 煙花爆竹實行定點批發、定點經營,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戶必須統一到具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資格的(隆林縣大像、土產、者浪煙花爆竹批發有限公司)進貨和配送。設專櫃、專人銷售,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它櫃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三條 禁止無證經營煙花爆竹,全縣各經營(零售)點必須憑“三證”(《安全管理資格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在布點許可位置經營;嚴禁一證設多家,一店設多點行爲,不得離店經營,店外擺賣,流動經營,沿街兜售。

第四條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內沒有其它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200米安全距離;

第五條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消防水桶),並張貼明顯的“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誌,按規定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安全管理制度》,銷售專櫃周邊1米範圍內嚴禁佈設電線、插座、電器設備;嚴禁超藥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不得銷售假冒僞劣煙花爆竹產品或“私炮”。

第六條 杜絕爆炸、火災事故的發生,因管理不當和違規經營造成爆炸、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安監部門對全縣範圍內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網點進行檢查,零售經營者採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超體積、超藥量違規存儲的,第一次檢查發現,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次檢查發現,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三年內禁止經營煙花爆竹。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從X年11月1日至X年10月31日止),安監局存檔一份,經營戶留存一份。

隆林各族自治縣安監局 經營單位:

負責人: 法 人:

X年十一月一 日

煙花爆竹零售責任書篇三:

爲了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安監總局《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明確經營戶安全責任,保證經營安全,進一步規範我鎮煙花爆竹市場,消除不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鎮政府領導指示要求,爲實現“確保禁放點、銷售點、燃放點安全,全鎮不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發重特大事故”的工作目標,清江鎮安監所決定與已取得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經營戶簽訂安全責任書:

一、鎮政府依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進行監管,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鎮政府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二、嚴格遵守執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省市有關煙花爆竹的各項政策法規,做到安全經營,守法經營;

三、嚴格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營,不售假製假、不非法販運和銷售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四、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實行專人、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五、銷售人員熟悉並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各種基本知識和消防基本技能,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儲水桶,並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

六、 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語和安全警示牌;

七、不將煙花爆竹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不在經營場所內吸菸或使用煤氣竈、煤爐以及大功率電器,不在銷售現場試燃、試放;

八、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必須遵守以上規定,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簽訂雙方各留一份。

清江鎮安監所(章) 經營單位(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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