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保證責任協議書

來源:瑞文範文網 1.46W

抵押是“物的擔保” ,保證是“人的擔保” ,這決定了在債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況下 ,抵押人不享有代位權 ,保證人自然免除保證責任。本文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免除保證的責任協議書,僅供參考。

免除保證責任協議書
免除保證責任協議書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與乙方所簽訂《非名單制中小企業集團用戶入網擔保函》,該擔保函目的是爲了滿足甲方所涉及用戶與甲方所簽訂電信合同的規定用戶人數條件,即乙方所提供擔保用戶人數必須達到一定數量纔可簽訂相應的集團用戶電信合同辦理所涉集團業務,並非對乙方所簽訂的所有用戶做擔保,基於此雙方明知的事實,甲方與乙方經協商,就相關事宜訂立以下條款,雙方遵照執行:

一、 乙方對所簽訂《非名單制中小企業集團用戶入網擔保函》中部分用戶(後附“華誠公司擔保明細”表格,以加蓋公司公章與法人名章爲我公司承認擔保用戶)所承諾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在這些用戶以外的其他用戶違反與甲方電信合同約定時,乙方不承擔該擔保函中任何條款所約定的保證責任。

二、甲方承諾在本協議約定的用戶以外的其他用戶違反與甲方的電信合同時,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向乙方主張承擔擔保責任。

三、如甲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向乙方主張擔保函約定的擔保責任,應向乙方按照所涉及用戶的數量承擔每位用戶5000元的違約金,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乙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乙方依法維權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查詢費、交通費、複印費、打印費等各項費用。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除保證責任協議書篇二:

甲方:

乙方:

股東 於 年 月 日在中信銀行成都分行《擔保合同》上簽字,該《擔保合同》是爲了保證 公司能切實履行還款義務,但若出現 公司確實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需承擔擔保責任,股東 的責任按本協議的約定執行,內容如下:

一、 股東雖然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但實際不承擔擔保責任,無需用自有財產做出任何賠償或補償。

二、 若出現需要股東 承擔擔保責任的任何情形,概由甲方承擔,股東 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免除保證責任協議書篇三:

所謂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就保證責任承擔形式,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或效力,分爲三類:連帶責任、代償責任和賠償責任。《擔保法》第二章“保證”這一個章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章“關於保證部分的解釋”中,都比較明確的規定了免除保證責任的類型。現對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中有關免除保證責任的類型作一簡單歸納,以期在實務操作中能有所幫助。

一、 法律禁止的保證人主體

保證人應當是具備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然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下列幾類社會組織作爲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它們作爲保證人可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在實踐中也較爲常見。

1、國家機關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第二款:“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擔保法》第八條也有近似的規定,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即“經國務院批准爲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公益性的社會組織

益性的社會組織是指主要向社會提供公共利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擔保法》第九條規定了該類社會組織不得爲保證人。立法宗旨是保障這些機構能爲社會更有效地提供正常的公益服務,避免陷於困境,確保社會秩序穩定。需要說明的是,在實踐中私立學校、私人診所等非事業單位仍可以作爲保證人。

3、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

從《擔保法》第29條規定來看,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保證,法人是否承擔責任或承擔多大責任,應該結合保證人是否經法人授權、是否超出授權範圍以及債權人有無過錯的各種因素綜合分析來加以確認。銀行等金融機構爲他人提供保證時,保證合同效力的認定需要區別對待。對於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支行和未經總行書面授權的各級商業銀行對外提供保證,則該保證合同無效。但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對外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爲有效。

4、無民事行爲能力人與債權人所訂的保證合同應認定爲無效,《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一項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無權代理行爲人和無處分權人與債權人所簽訂的保證合同則屬於效力待定合同,分別須經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和權利人的追認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 保證人在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下實施的無效民事行爲

保證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民事法律行爲應當具備法定的條件,對此,《民法通則》第55條作了具體規定。債權人、主債務人、保證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爲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如果出現《擔保法》第30條規定的內容,則保證人可免除保證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

主合同當事人是債權人和主債務人,雙方惡意串通,使保證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保證合同當然無效,保證人不應當負保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出現上述情形較爲常見,保證人被騙承擔保證責任,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2、主合同債權人或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

前者規定於《擔保法》第30條第二項,後者規定於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0條,在這兩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因此保證合同無效,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3、以貸還貸的情況

以往的觀點認爲“以貸還貸”是一種欺詐行爲,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在肯定上述觀點的同時,明確在兩種情況下保證人仍然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一是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是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

三、 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實施的行爲而引起的

在實踐中,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設立、變更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爲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使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一般包括下列幾種情況:

1、 主合同當事人變更主合同

債權人與主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若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應視爲成立了新的法律關係,從而解除了原來的保證合同,故免除了保證人保證責任。

2、 債權人許可主債務人轉讓債務

保證人僅對主債務人負保證責任,因主債務人轉讓債務而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與新的債務人確立債權債務的法律關係,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自然解除,保證人也就免除了保證責任。但是,如果債權人只是許可債務人轉讓了部分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3、 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已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也就免除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4、 主合同無效

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作爲從合同也應屬無效,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但保證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提供保證的,即保證人有過錯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 保證責任期間問題

保證責任期間問題,《擔保法》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 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責任期間

合同中有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間,應從其約定。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內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 保證合同中未約定保證責任期間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對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對保證期間進行了規定,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應當在此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了保證責任。

五、催告權和追償權的行使

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書面要求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出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後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該保證人的催告權出自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決定》第11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六、雙重擔保(既有保證又有抵押)

債權人爲確保債務屆滿後得以償還,有時設置雙重擔保,針對保證合同中的保證人而言,往往遇有免除保證責任的可能。

1、 債權人放棄抵押物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抵押物價值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

2、 保證人的抗辯權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此類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代償責任,先清償抵押物,不足部分債務由保證人承擔,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履行債務,實際上此類情形往往最終免除了保證責任。

3、 債權人怠於行使擔保物權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後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爲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七、主合同屬刑事犯罪案件

主合同系刑事犯罪案件,主合同的標的物實質上是贓款或贓物,屬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追贓問題,保證人不該承擔贓款或贓物的保證責任,故免除了保證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