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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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省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政〔〕180號)及市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46號),結合省市會議精神和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試行辦法。

農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集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對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 參保範圍。具有我縣戶籍,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第四條 基金籌集。新農保基金籌集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政府補貼構成,暫實行縣級統籌管理。

第五條 個人繳費標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年繳費標準爲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可自願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繳費檔次標準由縣政府根據國務院及省市政府統一部署,結合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六條 繳費規定。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按年連續繳費,並允許補繳,但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政府不再給予補貼;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但累計繳費應不少於15年。

第七條 政府補貼。中央財政負責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省及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爲每人每年30元。農村重度殘疾人蔘保繳費的,政府爲其每年代繳81元養老保險費。農村重度殘疾人的認證,按照省人社廳《關於做好全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重度殘疾人蔘保認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字〔〕171號)執行。繳費補貼及代繳保險費所需資金由省、縣按1:1比例分擔。

第八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可對參保人給予繳費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爲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第九條 個人賬戶。新農保經辦機構負責爲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組織及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省及縣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依據省人社廳年度定期公佈的計息標準,由縣新農保經辦機構統一計息,並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新農保要求做實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本人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做它用。

第十條 養老金待遇。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爲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標準爲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個人繳費、政府補貼及其他各類補助及利息)除以139。參保人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繼承,由新農保經辦機構足額退還其法定繼承人。

第十一條 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年滿60週歲、未享受企業職工或機關事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具有我縣農村戶籍的居民,可以按月領取新農保養老金。本辦法實施時已滿60週歲的不用繳費,即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十二條 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領取新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每年應按規定進行領取資格認證,不參加資格認證的,將暫時停止其養老保險待遇,待補充認證後再恢復並補發其養老金。

第十三條 長期繳費激勵機制。爲提高參保人長期繳費的積極性,對長期繳費超過15年的,其達到60週歲,除按政策標準領取正常新農保養老金外,繳費期每增加1年,再加發1元基礎養老金。

第十四條 相關政策的銜接。享受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人員及已領取老農保待遇的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一併執行,並按照只能疊加、不許沖銷的原則,繼續享受原待遇。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新農保基金實行與全國統一的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覈算,並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基金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新農保基金的監管;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佔挪用,確保基金安全。此外,每年還要在行政村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情況及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以接受羣衆監督。

第十七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認真做好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徵繳、個人賬戶建帳與管理、待遇覈定與發放、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統計分析等工作,並對鄉村兩級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覈。

第十八條 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社保服務資源,在現有社保經辦機構和鄉鎮勞動保障所基礎上,充實新農保經辦人員。新農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和有關經費支出標準合理安排,納入財政預算,以確保新農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縣相關單位的分工和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制定和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部署實施及督促檢查;財政局負責落實補貼資金,保障工作經費,加強基金的管理監督;公安局負責農村居民的戶籍認定,並配合縣新農保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人員的生存狀況調查;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情況調查,並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補貼資格審覈;人口計生局負責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情況調查,並配合做好其享受政府扶助資格審覈;社保局負責組織開展新農保政策宣傳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新農保各項業務的經辦管理;組織、宣傳、監察、編辦、發展改革、民政、審計、人武、教育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鄉鎮、行政村工作人員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並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以僞造證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金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其退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年7月1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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