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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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爲目的,由政府根據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合理制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線。下文是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全額或差額救助的社會救濟制度。

第三條 凡持有本市農村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我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是: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堅持定期救濟和臨時救濟、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親友扶助、鄰里幫助、家庭保障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堅持嚴格管理、規範管理與實事求是、因戶制宜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動態管理、屬地化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我市建立和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則是“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配合”。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工作經費和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人事勞動保障、工會、衛生、公安、物價、統計、審計、殘聯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關工作。

具體職責是:

(一)市、區民政部門職責:

1.組織調查研究、制定本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範性文件和具體政策,提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步驟。組織、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並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彙報;

2.指導、督促、檢查下一級民政部門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3.負責向財政部門申報本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撥款計劃;

4.負責制定本級保障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告;

5.負責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計算機網絡管理、統計彙總、檔案管理;

6.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困工作;

7.負責有關部門工作的協調;

8.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保障對象的審批和保障金額的確定。

(二)市、區財政部門職責:

1. 配合民政部門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參與擬定具體的保障標準及實施辦法;

2.負責落實本級保障資金的預算和籌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3.按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保證及時撥付;

4.審查本級民政部門編制的每期報表及年終決算,按規定彙總上報;

5.檢查、監督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資金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覈算的準確,並定期上報。

(三)鎮人民政府職責:

1.按照本辦法及其他有關低保規定,組織、落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2.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審覈;

3.負責對低保對象家庭情況的定期複覈;

4.提供諮詢服務;

5.發放低保款物;

6.依法調查、處理騙取、冒領低保款物的違法行爲;

7.負責本鎮低保工作的報表統計和檔案管理;

8.組織、協調、指導各種社會力量進行社會幫困活動;

(四)村民委員會職責:

1.接受農村居民的申請,組織對申請人的家庭情況進行調查覈實;

2.張榜公佈擬上報待批的保障對象情況、已批准的保障對象情況;

3.提供諮詢服務;

4.負責對低保對象的定期複覈;

5.負責低保金的發放。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六條 制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以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主要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農村人均實際生活水平;

(二)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費用;

(三)物價指數;

(四)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

(五)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第七條 農村低保標準現爲93元,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適時進行調整。

第八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有本市轄區內農村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三類人員: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而未列入五保戶的“三無”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員因嚴重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員長年有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經濟收入低微、生活十分困難,靠自身力量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重病”家庭。

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每半年覈定一次,原則上控制在農村人口的5%左右。

第十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不論戶口是否在一起但實際上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具體有: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

(五)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雙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七)其他經認定的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員。

第十一條 不能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一)有土地且具有勞動能力而好逸惡勞的;

(二)因吸毒、賭博造成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於農村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違反國家、省和我市計劃生育政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收入確定範圍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係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包括下列內容:

(一)家庭農作物的收入(折款);

(二)家庭養殖種植收入;

(三)徵用土地收入;

(四)領取的農村養老保險金;

(五)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折款計入家庭收入。上述家庭收入按前6個月的平均額除以家庭共同生活的人數即爲家庭月人均收入。

第十三條 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有:

(一)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

(二)優撫對象的各種撫卹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

(三)爲解決在校學生就學困難,由政府和社會給予的補助金;

(四)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救助金;

(五)60年代初精簡退職職工享受40%的補助金,國民黨起義投誠寬釋享受救濟人員和建國前的農村老黨員的補助金;

(六)其他不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五章 家庭收入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家庭成員個人收入計算辦法是:

(一)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所有成員半年農副業生產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獲純收入的總和計算。

(二)領取一次性土地徵用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人員,在覈定其家庭收入時,其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應從領取的補償金或安置費中,扣除30%解決房屋維修、購置農具、傢俱、衣物等生產、生活需要後,結餘部分按農村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領取的農村養老保險金按家庭人口分攤。

第六章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發放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須戶主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具體方法是:

每年4月和10月的5日前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按要求如實填寫《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調查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並提交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等有關證明材料。超過時間申請的歸入下一半年辦理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後,要在10天內根據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覈實,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羣衆評議、村代會審議確定保障對象。認爲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爲符合條件的,要在當月15日前張榜公示3天,接受羣衆的監督。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家庭月收入情況、擬保障人數、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則再次調查覈實,並將再次覈查情況張榜公示。當月20日前做出調查覈實意見,在經辦人簽名後,加蓋公章,並將村民委員會擬保障對象情況彙總造冊,連同《審批表》一併上報鎮人民政府初審。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員會上報的有關材料後,要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必要時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覈實。如發現申報不符合規定的,退回原申報村民委員會重新調查覈實。認爲符合條件的,做出初審意見,經辦人簽名後,加蓋公章,並於當月25日前將本鎮人民政府擬保障對象情況彙總造冊,連同《審批表》一併上報區民政局審批。

第十八條 各區民政局應在5月10日前完成上半年、11月10日前完成下半年審批手續,並於5月20日、11月20日前將本區上、下半年的低保金審批情況(包括彙總造冊、拷成軟盤)以及申報由市財政分擔的本區低保經費報告一併上報市民政局低保工作部門。同時,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由區財政分擔的低保經費。市民政局低保部門於上季度第三個月的15日前將下撥各區下個季度的低保金分配計劃送到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於上季度第三個月的25日前將下撥各區下個季度的低保經費撥到各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於每月的30日前將各鎮下個月的低保資金撥到各鎮的低保資金專戶。

各村民委員會要將審批結果張榜公示3天。區民政局向批准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頒發《海口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所有保障對象憑《領取證》每月5日前到本人申請低保金的村民委員會領取。

第七章 保障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十九條 我市實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全部由地方財政解決,由市、區、鎮分別按70%、28%、2%比例分擔。市財政要把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全部納入市保障資金專戶,區、鎮財政要把市財政撥給的保障資金和區、鎮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全部納入區、鎮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封閉管理,專戶專存,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決算編制和報表制度。每年年底前由市、區民政部門根據保障對象數量,測算並提出下一年度資金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年終根據實際支出情況編制決算。本年度預算安排的保障資金剩餘部分結轉下年度使用。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財政分擔的低保資金總額5%的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對政府撥付的保障資金,要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任何村委會及個人都不得挪用、擠佔和扣壓保障資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如有隱瞞、虛報、冒領、挪用、貪污及擴大使用範圍的要嚴肅處理。

第八章 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強化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辦理延續、提高、降低或停止保障手續。做到應保就保,不應保堅決不保,有進有出。

第二十四條 建立低保對象備案制度。市、區民政部門必須建立低保對象名冊;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必須建立並保存低保對象檔案,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低保對象檔案內容包括保障金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低保對象名冊和保障金髮放名冊等。

第二十五條 建立低保對象續領制度。享受保障待遇的對象,每月在領取保障金的同時,必須通過村民委員會申報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並按規定提出下半年續領申請。

第二十六條 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定期核查制度和低保工作定期檢查制度。村民委員會每月、鎮人民政府每季度、區民政部門每半年、市級民政部門每年對農村低保對象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的重點是家庭收入變化情況、低保待遇的落實情況、保障金管理髮放情況、規範化管理情況。平時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組織抽查。

第二十七條 對取消低保待遇的,審批管理機關要通知本人,說明理由,並委託鎮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員會辦理取消保障待遇手續,收回保障金領取證或有關領取保障金證件。

第二十八條 保障對象在本鎮內遷移的,由本鎮人民政府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變更管理關係,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等程序;對跨鎮遷移的,由原鎮民政部門辦理保障待遇遷移手續,報區民政部門批轉。保障對象憑遷出地證明到遷入地重新申請保障待遇,接收管理審批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審批程序。

第二十九條 進一步加強低保工作人員和隊伍建設。市、區兩級要成立低保工作機構,鎮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培訓,提高業務素質。財政部門要確保低保工作辦公經費落實。

第三十條 積極推行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範化管理。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網絡傳輸和查詢系統。改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村、鎮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改變保障範圍和保障標準的;

(二)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金或收取賄賂的;

(三)玩忽職守,影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出具不實證明的。

第三十二條 對在領取低保金期間家庭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而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領取低保金的,由發放低保金的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追回其已經領取的低保金。

第三十三條 對採用虛報或者隱瞞實情、僞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冒領低保金的,由發放低保金的部門追回已經領取的低保金,並視情節處以冒領額1至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申請低保金未得到答覆,或者申請者認爲自己符合條件而未被批准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條件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銜接工作通知》(勞社部發〔1999〕13號)的規定,下崗職工、失業人員、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在領取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金、職工工資期間,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定期將本地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髮放情況通報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將本地職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況,以及因未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或養老金而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及時反饋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部。

下列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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