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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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兒童有計劃地按國家規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各種疫苗,併爲計劃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質基礎以及技術和組織保證。下文是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實施辦法
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實施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保證我市兒童有計劃地按國家規定的免疫程序接種各種疫苗,併爲計劃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質基礎以及技術和組織保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劃免疫保償是指兒童計劃免疫保償承保機構(甲方),對計劃免疫服務對象(乙方)提供計劃免疫保償服務,入保者一次性交納保償金,甲、乙雙方簽定合同,並共同遵守的一種保償制度。合同一式3份,經雙方認可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條 計劃免疫保償實行自願、互惠、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 參加計劃免疫保償的對象和條件:

(一)凡是新生兒,將隨家長常住本市者;

(二)無嚴重器質性疾病、精神病家族史;

(三)凡參加保償者一次性繳交保償金60元,除有嚴重過敏史及意外事故外,中途不得辦理退保手續。

第五條 參加計劃免疫保償兒童的權利和義務:

(一)入保兒童的保償期限爲7年(即0—7週歲);

(二)在保償期內可免費接種卡介苗、小兒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聯混合製劑、麻疹疫苗(下稱“四苗”),並確保接種質量;

(三)入保兒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在指定單位(地點)按免疫程序完成上述疫苗的接種;

(四)入保兒童在保償期內已按時完成“四苗”預防接種,但仍患麻疹、小兒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傷風、結核病(結核性腦膜炎、浸潤型肺結核、急性粟粒型肺結核)等六種傳染病(下稱“六病”),可得到一次過的賠償費:小兒麻痹症3000元,白喉1000元,破傷風1000元,麻疹300元,百日咳300元,結核病500元。

第六條 計劃免疫保償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政府對兒童計劃免疫保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市成立“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成員由市衛生局、市衛生防疫站、市人民醫院、市婦幼保健院等單位負責人組成(名單見附件2),負責全市計劃免疫保償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管理中心下設“海口市兒童計劃免疫保償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衛生防疫站),負責全市計劃免疫保償的實施和檢查監督。各區成立相應的機構,並負責本級相應的工作;

(二)以鄉鎮(街道辦事處)爲單位分別成立相應的計劃免疫保償管理小組,由分管衛生的鄉鎮長(辦事處主任)、衛生院院長及防保組組長、計劃免疫接種門診負責人、醫療組組長等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本鄉鎮(街道辦事處)的保償工作;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計劃免疫保償工作,負責計劃免疫保償的組織實施和合同執行的管理監督;

(四)市、區兩級衛生防疫站負責計劃免疫保償實施的技術鑑定和技術指導;

(五)駐市及市屬各醫療保健單位設有產房的產科負責辦理新生兒入保手續,產科漏辦者由各計劃免疫接種門診、衛生院防保組負責補辦。在簽定入保合同的同時各單位要認真做好預防接種證上的保償記錄,並做好花名冊的登記及資料歸檔等工作;

(六)辦理入保手續的單位負責卡介苗接種,鄉鎮衛生院(防保組)、接種門診負責小兒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聯混合製劑、麻疹疫苗接種以及漏種卡介苗者的補種。

第二章 “六病”的診斷權限

第七條 入保兒童一旦發生麻疹、百日咳、小兒麻痹症、白喉、破傷風、結核病等傳染病,家長必須於就診單位作出臨牀診斷後四天內向責任地段醫生報告,地段醫生向區衛生防疫站報告,由區衛生防疫站進行個案調查及填寫初步診斷意見,依診斷權限交有關診斷鑑定小組進行確診。

第八條 由區衛生防疫站站長、計劃免疫科科長、接種門診負責人、衛生院業務院長、防保組組長、醫療組組長組成區“六病”診斷鑑定小組,負責對麻疹、百日咳的診斷;由市衛生防疫站站長及計劃免疫科主任、市結核病防治所所長、市人民醫院兒科主任及傳染科主任、市婦幼保健院兒科主任等組成市“六病”診斷鑑定小組,負責對白喉、結核病、破傷風、小兒麻痹症的診斷。唯診斷鑑定小組作出的診斷纔是發病賠償的依據。

第三章“六病”發病賠償原則

第九條 入保兒童一旦經“六病”診斷鑑定小組確診爲“六病”之一,由患兒所在區衛生防疫站填寫一式3份賠償單,上報市保償管理中心審批,由市保償管理中心先付賠償費,到年終才分攤結算。

第十條 凡因計劃免疫人員不負責任,造成入保兒童漏種疫苗或免疫失敗而發生相應傳染病者,由承保機構負責賠償患兒相應標準的賠償費;若入保兒童不按時間、地點及免疫程序接種,因故漏種又不及時補種,發病後承保機構不予賠償。

第十一條 入保兒童發病後原則上應在當地就診,就診單位作出臨牀診斷後四天內家長不向責任地段醫生報告者,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診斷和賠償事宜

第四章 計劃免疫保償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市、區管理中心、鄉鎮衛生院、接種門診的保償金,實行單獨建帳,全部存入銀行,專人管理。各級保償金獨立覈算,在市管理中心監督下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保償金的分配原則:收取保償金後,先提取7元作爲勞務費(其中4元作爲宣傳發動的勞務費,1元爲辦理花名冊,保償收據及財務管理人員的勞務費,2元作爲卡介苗接種勞務費),剩餘部分再按如下標準分配:地段醫生20元(其中接種勞務費8元),鄉鎮衛生院(接種門診)13元,區管理中心10元,市管理中心10元(見附件1)。地段醫生所得的款額於次年初先付50%,餘下的50%結合年終檢查考覈情況及清理賠償金後再付清。

第十四條 保償金的用途:地段醫生所得的保償金作爲自己的發動費、接種勞務費及發病賠償;鄉鎮衛生院及接種門診的保償金,主要用於開展計劃免疫工作所需器材的購置、設備維修和發病賠償;市、區管理中心的保償金主要用於計劃免疫冷鏈設備購置,印製表、卡、簿、證,宣傳、培訓、檢查考覈、年終評比獎勵及發病賠償。

分級賠償標準:

(一)麻疹、百日咳:地段醫生負責15%,鄉鎮衛生院接種門診負責25%,區管理中心負責30%,市管理中心負責30%。

(二)結核病、破傷風、白喉和小兒麻痹症:地段醫生負責10%,鄉鎮衛生院(接種門診)負責25%,區管理中心負責30%,市管理中心負責35%。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條 爲提高我市兒童免疫保償入保率,各接種單位應儘可能動員家長入保,若動員無效,仍應按免疫程序規定給予接種,並按我市接種收費標準收費。對入保兒童接種“四苗”時嚴禁以任何藉口收取各種費用,否則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並扣除應得的全部保償金。

第十六條 各責任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符合入保條件的兒童辦理入保手續並按規定進行免疫接種,對拒不履行本方法所規定的職責或消極應付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通報批評,而且不得評爲年度計劃免疫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第十七條 對於開展計劃免疫保償及各項接種工作認真負責,積極肯幹,在責任管轄範圍內的兒童入保率達90%以上,一週歲內兒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全程接種率達到95%以上,“六病”發病率控制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適當的物質獎勵;對工作不負責任,弄虛作假,在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兒童入保率低於60%,一週歲內的兒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接種率低於85%,造成責任範圍內的“六病”發生流行,其發病率超過國家規定控制範圍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並結合當時具體情況和情節輕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應得保償金。

兒童計劃免疫方案

1.計劃免疫的內容 我國計劃免疫工作的主要內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週歲及7週歲以下兒童進行卡介苗、脊髓灰質炎三價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礎免疫及以後適當的加強免疫,使兒童獲得對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國家又把乙肝疫苗納入計劃免疫範疇。部分省、市、自治區還把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傳染病的預防納入計劃免疫管理。

2.計劃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種疫苗的種類及接種的先後次序與要求,主要包括兒童基礎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職業人羣、特殊地區需要接種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時內,接種卡介苗和第一針乙肝疫苗。

⑵1個月月齡,接種第二針乙肝疫苗。

⑶2個月月齡,接種(服)第一次脊髓灰質炎疫苗。

⑷3個月月齡,接種第二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脊髓灰質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個月月齡,接種第三次百白破。

⑺6個月月齡,接種第三針乙肝疫苗。

⑻8個月月齡,接種麻疹疫苗。

⑼1.5~2歲,進行百白破加強接種。

⑽4歲,復服脊髓灰質炎疫苗。

⑾7歲,複種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強接種白破二聯疫苗。

3.擴大的國家免疫規劃方案 20xx年國家擴大了計劃免疫免費提供的疫苗種類,將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礎上增加到15種傳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腦疫苗、流腦多糖疫苗、風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鉤體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熱疫苗和炭疽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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