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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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人居環境,是城市居民對城市的嚮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是打造良好城市環境的保障和城市發展的永恆主題。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市容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爲加強本市城市市容管理,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所有單位、居民和過往人員。

第三條 海口市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管理工作

規劃、公安、城建、園林、環衛、衛生、交通、工商、環保、民政等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羣衆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在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關職能部門給予表彰。

第六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各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具有不同風險和歷史價值的建築物,應保持原有風貌特色,並設置專門標誌,不得任意改動和拆除。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臨街建築物的陽臺和窗戶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臺應符合城市容貌的有關規定。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行拆除,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 臨街兩側及繁華地帶的建築物前,除特殊情況經批准設置實體圍牆或高圍牆外,一般應建綠籬、花壇(池)柵欄、半透景圍牆(高度不得超過180釐米)。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按規定標準重建。

第九條 凡臨時佔用道路設置攤點、攤羣、停車場及舉辦宣傳、展銷一條街活動,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佔道時間、規劃、佈局、性質和容量,並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條 臨街商店設置的遮陽蓬帳,應講究整潔美觀和統一規範,高度不得低於240釐米,寬度不得超過人行道。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按規定標準重新設置。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和從事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確因建設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設施或設置戶外廣告牌、報亭、標語牌、讀報欄、宣傳櫥窗等,必須徵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到期應及時清理或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清理或拆除外,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凡需在道路紅線內懸掛跨街或不跨街的宣傳橫幅、條幅、氣球等,須經市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批准時間、地點、內容、數量懸掛,到期應及時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拆除外,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凡需在道路紅線內設置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戶外廣告,必須徵得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同意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數量設置和懸掛,到期應及時拆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拆除外,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臨街建築物、公共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張貼。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清除外,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交通亭、候車亭、交通信號燈、交通護攔等交通標誌及汽車站牌,要做到整潔美觀,責任單位應負責維護,保持完好,破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修復或更換。逾期未修復或更換的,對責任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各種指路標誌牌、單位和商店名稱標誌牌及各類廣告牌,不得使用不規範文字,不得有錯別字和殘缺字;如有破損的,應及時修復或更換。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行拆除,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沿街市政、公用、供電、通訊、防空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和整潔,沿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雕塑和各種街頭建築物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養護作業生產的枝葉渣土,應在當天清除乾淨;颱風損壞的樹木,所屬管理單位必須及時清理。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清理外,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市區維修道路、溝渠和破路維修管線,架設電線杆,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凡經批准的破路施工,應安排在夜間作業,並做到分段施工,分段填埋,按限定期限恢復路面原狀,不得影響交通和市容。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限期修復外,並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基建施工應在批准佔地範圍內作業,臨街的應設置圍擋,佔用期滿必須立即拆除清場,修復被損壞的道路和公共設施。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限期清理和修復外,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人行天橋、立交橋和其他橋樑、街道兩側人行道上,不準擺設攤點,不準釘掛廣告牌。

違反前款規定的,除責令改正或拆除外,並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凡不符合市容標準的建築物和設施,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管理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強行拆除,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

第二十二條 市容監察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執罰程序進行文明執罰。在執罰時應佩帶統一標誌,出示監察證件,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並加蓋市容管理主管部門公章。實施現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市容監察人員在場。罰款收入上繳市財政,用於城市市容建設。

第二十三條 市容監察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社會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羣衆的監督和舉報。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爲,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舉報後,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爲其保密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爲其保密。

第二十五條 侮辱、毆打市容監察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城市市容管理分析

1、基礎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在積極推進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過程中,大幅度擴張經濟總量、加快擴張城市規模與循序漸進完善城市功能一直處在矛盾之中。城市建設的負債經營雖然在迅速擴張經濟總量和城市規模上成果斐然,也給市容管理帶來了明顯的負面效應。許多城市在追求確定的經濟目標時,往往難以顧及城市建設的質量,致使城市道路、綠化、環衛設施配套嚴重滯後,最終增加城市管理的難度,也影響了管理的質量。基礎設施建設不配套,硬件設施不健全是市容管理“難”的根本原因;

2、城市經濟運行質量不高。由於現階段大部分中小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大量的人力資源流向市場。這部分動態羣體在沒有找到固定工作時,往往在街頭上以各種低層次的生產方式謀生,例如加工、維修、開小餐館和客運、做小生意、擺攤點等,這些經營活動與違章違規常常僅隔一步之遙,可謂城市市容違規違章現象的“溫牀”;

3、市容管理的科學機制難以形成。由於城管體制未理順,條塊關係不協調,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市容管理難以形成合力,難以形成共同負責、共同參與管理的制約機制。我國的大部分城市市容管理仍處於行政管理與依法管理並存、人治與法制相連、執法與抗法同在的複雜矛盾衝突中,嚴重阻礙了市容管理走上科學、長效的管理軌道;

4、市民的文明素質亟待提高。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要求市民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公德意識、衛生意識、環境意識。由於社會人口流動加快,城市人口構成日益複雜。這部分人羣多以個人經濟利益爲追逐的根本出發點,當加強市容管理與個人的私利出現矛盾時,城市文明往往便被拋在一邊,各種舊有觀念和不良習慣也就自覺不自覺地帶進了城市空間。而由於受到經費、體制等因素的影響,城市文明的宣傳教育機制難以形成因此,城市管理“以人爲本”的方向雖然明確,但真正實施起來往往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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