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公益事業捐贈法實施辦法

來源:瑞文範文網 3.12K

隨着城市發展綜合能力的提高,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加快,我國企業在社會資源配置多元化的轉變中得到了蓬勃的發展,企業在關注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加註重社會責任的履行,企業公益事業捐贈也成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獲得資源的一個重要渠道。下文是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辦法,歡迎閱讀!

黑龍江省公益事業捐贈法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辦法

一、制定《實施辦法(草案)》的必要性和過程

近些年來,特別是1999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以下簡稱《捐贈法》)出臺以後,我省的公益事業捐贈有了較大的進展,這對促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據不完全統計,近十多年來,經民政部門的公益事業捐贈款物摺合人民幣達11億多元,經紅十字會的公益事業捐贈近億元人民幣,經僑務部門的海外僑胞、港澳同胞公益事業捐贈約600餘宗,摺合人民幣約3億多元,經青少年基金會捐建的希望國小已經達到327所,救助農村貧苦地區失學兒童53500多名。特別是在1998年松花江、嫩江特大洪水後救災期間,全省經民政部門接受的捐贈款物摺合人民幣100679萬多元。這些捐贈不僅在物質上對我省的公益事業是個支持,而且對繼承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和增強全省人民的凝聚力也產生了重大影響。但是從目前的狀況看,我省公益性捐贈工作起步比較晚,捐贈環境不夠寬鬆,管理工作還存在着不完善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捐贈工作管理部門之間工作協調和聯繫不夠,捐贈管理及物資下撥有些混亂;捐贈物資損失浪費和挪用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未經批准以捐贈爲名進行募集活動;還有的借捐贈爲名搞一些營利性活動。這些問題的存在,不但影響了我省捐贈工作的順利進行,而且挫傷了捐贈人的積極性,損害了國家和公衆利益。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髮展,今後各種公益性捐贈會逐漸增多,在社會生活中的影響和作用也一定會越來越大。爲了更好地實施《捐贈法》,進一步鼓勵捐贈、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規範捐贈、受贈及管理行爲,促進我省公益事業的發展,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我省的捐贈法規起草工作起步於1998年,當時我委參與了省政府僑辦起草的《黑龍江省華僑捐贈條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後來,瞭解到全國人大正在由華僑委起草制定《捐贈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爲,我省制定華僑捐贈法規顯然已經不適宜。經省人大會主任會議研究,同意待國家捐贈法出臺後,再製定我省的實施辦法。《捐贈法》實施一年之後,根據省人大會今年的立法計劃,我們與法制委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組。起草小組依據《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了立法起草工作。我們先後進行了省內外立法調研,召集了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僑務、稅務、海關等19個部門的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初稿)》形成後,又反覆徵求了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青少年基金會、婦女兒童基金會、殘疾人基金會等社會團體以及各市人大的修改意見。徵求意見稿形成後,召開了各有關部門的協調會,對有些條款我們請省人大教科文衛、財經等委員會幫助與政府相關部門協調;對一些難點問題,我們又分別與土地、新聞、海關、司法、工商等部門進行重點協調。綜合大家的意見後,又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意見。經民僑外委第21 次會議審議,形成了現在的《實施辦法(草案)》。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對《捐贈法》的細化問題。

在立法中,我們始終根據省情特點,堅持有幾條就立幾條,重點在細化上下功夫。首先,對《捐贈法》中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內容,我們在《實施辦法(草案)》中就沒作重複表述。比如,對捐贈人、受贈人、公益事業的範圍問題,《捐贈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中都有了明確規定,因此,我們在本《實施辦法(草案)》中就沒作重複表述。其次,在具體條款的規範中,我們力求在具體行爲過程的環節上進行了細化。比如,對《捐贈法》關於“對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的規定,爲了鼓勵捐贈人踊躍向我省進行工程項目捐贈,《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一條中規定:“價值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捐贈,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由受贈方制定專項的管理辦法”;《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項目,計劃部門應當優先立項;所需土地屬於國有的,經土地部門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供地;供水、供電、通信等配套設施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優惠”。爲了保護捐贈人的合法權益,《實施辦法(草案)》第四條中嚴格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捐贈爲名強行攤派、變相攤派或從事營利活動;不得挪用、侵佔捐贈款物”。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根據《捐贈法》關於“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爲了使捐贈活動健康開展,《實施辦法(草案)》第七條中對捐贈的食品、藥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和有效期的規定,對書籍、音像製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等問題,也都進行了儘可能的細化。

2、關於對捐贈工作加強規範管理的問題。

一是關於執法主體。在《實施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有些人提出我省的捐贈法規應該明確一個執法主體。鑑於《捐贈法》對執法主體沒有明確規定和我省捐贈工作管理的實踐,也難以確定一個執法主體。但是,爲了加強捐贈工作的管理,必須明確有關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強化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和協調。根據國家的捐贈法、社團登記管理辦法、基金會管理辦法以及稅收徵管法規,這些“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包括民政、稅務、金融等監管部門,包括與捐贈工作相關的僑務、對臺等部門,還應當包括紅十字會、基金會、慈善組織等依法具有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因此,在《實施辦法(草案)》第三條中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依據職能負責相關的捐贈工作”。同時,爲了加強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在捐贈工作中的協調統一,《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二條二款規定了“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及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對公益性捐贈的有關資料,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二是關於強化管理問題。爲了加強對捐贈工作的管理,在《實施辦法(草案)》中就此作了具體規定。比如,對捐贈過程中發生的一些必要費用解決問題,《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五條中規定“捐贈物品的倉儲、運輸等必要費用,可經捐贈、受贈雙方協議解決,如無協議,由受贈人負責。受贈人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對一些有重複使用價值的捐贈救災物資的回收利用問題,《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七條中規定“對可重複使用的捐贈救災物資,應當由民政部門和紅十字會建立回收保管制度,以備再度調撥使用”。針對捐贈物資變賣處理過程中的混亂現象,《實施辦法(草案)》第十七、十八條中規定了“捐贈物品報損,受贈人應當依據有關業務部門出具的物品失效、過期、變質、損壞等證明,向主管部門申報處理”;“對於不易儲存、運輸和不符合實際需要的受贈物品,受贈人經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變賣;當地有關部門和經營方應當提供變賣場所,有關部門免收行政性收費;變賣所得收入,應當全部用於捐贈目的”。對有的捐贈工程項目隨意冠名的問題,《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條中規定“凡是冠名爲希望工程、春蕾計劃、愛心助殘等捐贈的工程項目,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冠名”。

3、關於募捐問題。募捐是籌集公益事業資金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渠道,合理適度的募捐,對發展公益事業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無限制地募捐會損害公益事業的聲譽,影響公衆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根據我省以往在遇有重大災情時,各種募捐活動比較活躍,但又較爲混亂的實際,《實施辦法(草案)》第二十五條對募捐活動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以救災名義進行的義演、義賣、街頭募集等社會募捐活動,除紅十字會以外的各種社會團體,須經當地民政部門批准。所得款物,應當全部用於救災。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管理部門對整個活動實施監督。”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辦法(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規定公益事業含義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羣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