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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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促進和規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增強辦事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四川省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實施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和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

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是指公共企事業單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與公衆利益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事項的活動。

應當實施辦事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範圍是:

(一)學校、幼兒園、醫療衛生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二)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郵政、通信和鐵路運輸等公共企事業單位;

(四)其他應當實施辦事公開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以公開爲原則,以不公開爲例外,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和有利監督的原則依法辦事公開。

公共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辦事公開的法定時限和承諾時限公開辦事內容、辦事過程和辦事結果。對公衆普遍關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的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辦事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公共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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