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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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頒發《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鄭州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全文

一、總則

第一條 凡在鄭州徵地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辦理拆遷安置工作

第二條 國家建設需要搬遷單位和住戶時,必須本着先安置、後拆遷的原則,妥善安置被拆遷單位和住戶。被遷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按時搬遷騰地。被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遷住戶的主管單位,要積極配合搬遷,做好動員工作。

第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管理。建設用地單位要在當地區、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區、縣建設科和房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各項有關事宜

二、居民拆遷安置辦法

第四條 拆遷房管部門管理的或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建設用地單位應事先把拆遷安置用房準備好,並經房管部門驗收具備使用條件後,再動員住戶搬遷。

拆遷私有房屋,應按房管部門的規定估價,由用地單位將價款一次發給房屋所有人,住戶由用地單位負責安置,如拆遷戶要求自建私房時,須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後自建。

第五條 拆遷戶的安置用房,應根據原住房面積和家庭人口狀況確定,家庭人口應以正式戶口爲準。下鄉知識青年(不包括在當地結婚安家的),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不包括幹部),以及戶口在工作單位、學校、託兒所等而本人經常回家住宿的直系親屬,應予安置。

年滿十三週歲以上的未婚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員,可按異性分室進行安置,同性不分室,但三人以上的應考慮分室安置。

對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搬遷戶,要適當照顧。

對於家有老人,人口較多,同鍋吃飯,分居兩處,生活不方便的困難戶,可採取調換房屋等辦法,給予照顧安置。

對於雙目失明、下肢殘廢或有嚴重疾病行動不便的,儘量照顧安排底層。

第六條 拆遷戶要求換房時,應到換房服務站辦妥手續後,方可換房,不準私自調換,更不準因換房而要求增加房屋或影響拆遷工作。

第七條 拆遷戶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會和搬家,應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不影響評比、獎勵。

第八條 公安、糧食、教育等部門,對拆遷戶轉戶口、糧食關係和轉學、轉託等,要給以配合。

第九條 拆遷戶自行搭建的違章建築,應無償拆除。

三、單位拆遷安置辦法

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用房,由於國家建設需要拆遷時,應本着支援國家建設的精神,按照緊縮用房、節約用地、節約開支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原建築面積把所需投資、材料撥給被拆遷單位,被遷單位自行建設確有困難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在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地點進行遷建。對拆除的房屋,要辦理覈銷固定資產的手續。如被拆遷房屋系房管部門管理的公房,建設用地單位必須通過房管部門將拆建所需投資、材料撥給拆遷使用單位另行建房。新建房屋產權仍歸房屋部門,由房管部門管理收租。

第十一條 違章建築和臨時建築,應無條件地自行拆除。

第十二條 租用房管部門公房的單位,需要拆除原租公房時,應按照規定與房管部門簽訂拆遷協議,補償後,方可拆除。

第十三條 被拆遷單位,因拆遷停產、停業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補償。

四、農村社員拆遷安置辦法

第十四條 拆遷農村社員的私有房屋,應本着充分利用原房舊料原拆原建的原則,由建設用地單位按照房管部門的規定,補助工費和材料,委託生產隊包建或由社員自行拆遷。生產隊包建和社員自行拆建有困難的,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拆建。

門樓、過道、廚房、廁所、豬圈、紅薯窖、水井、水渠、水池、窯洞、院牆等附屬建築,由建設用地單位按實際情況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拆除社員出租房,一般不再遷建,可按房管部門的規定作價,價款由建設用地單位發給房屋所有者。如房屋所有者需要原房舊料,可自行拆除,由建設用地單位發給拆房補償費。

原租房戶,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安置,並按規定交納房租。

第十六條 被拆遷社員建房所需宅基地,由生產隊負責解決,一般不準佔用耕地,如必須佔用耕地時,應報經上級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發給地基補償差價。新宅基地歸生產隊所有。

第十七條 社員因徵地拆遷轉爲城市居民後,被拆房屋可按房管部門規定作價,價款發給本人。其住房安置按本辦法中居民拆遷安置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拆遷處理辦法

第十八條 拆遷外僑、教會和寺廟房屋,應與主管部門聯繫,按政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內遇有名勝古蹟或發現文物時,應報請政府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私有房屋院內自栽的樹木,按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建設用地內有墳墓者,應通知墳主或登報,在一個月內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按規定支付。逾期無人遷移的,由用地單位負責處理。烈士墓、外僑墓,應會同主管部門妥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拆遷建設用地內如有人防設施和其它公共設施(廁所、電杆、樹木、各種管線),應與主管部門聯繫,妥善處理。所需費用和損耗材料的補充,由用地單位負責撥付。

第二十三條 徵而不拆的房屋,應交房管部門統一管理,建設用地單位確有需要,可以優先使用,但需經房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拆房舊料,除集體和個人房產的舊料由房屋所有者處理外,公房和收買的私房應由房管部門拆除,舊料用於修繕房屋。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房主不在本市者,由建設用地單位通知原業主來鄭辦理手續,領取價款,如逾期一個月不來者,房產價款交市房管局代管,超過一年不來領者,收歸國有,上繳國庫。

產權不明或有產權糾紛的,其房產價款由市房管局代管,查清產權後發還。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 對已按規定作了合理安置,仍堅持過高要求,拖延搬遷的單位和個人,其上級主管部門和工作單位要進行批評教育,並令其限期搬遷。對教育無效,故意刁難,拒絕搬遷,嚴重影響國家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提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以往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者,按本辦法執行。

拆遷安置基本介紹

拆遷安置是在政府部門批准的建設用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需要辦理的土地徵用、建築物拆除、居民動遷和勞動力安置等項工作。本項工作應在開發項目正式開工之前的前期準備工作,要拆除擬建項目所用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同時要對被拆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進行補償和安置。原則是對所有人進行補償、對使用人進行安置。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爲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安置房的交易有公證委託,在特別的城市(溫州)就可以寫賣契,但是購買安置房是存在一定的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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