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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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下文是關於安置房的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安置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
安置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一:上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優化本市房地產市場結構,改善市民居住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動遷安置房,是指政府組織實施,提供優惠政策,明確建設標準,限定供應價格,用於本市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居民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舊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及市相關部門負責動遷安置房的政策、規劃和計劃的制定和重大事項的決策,以及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推進工作的綜合協調。區、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動遷安置房的建設和管理等。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區、縣動遷安置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章 開發建設

第五條 區、縣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居民安置需求、城市規劃實施和土地利用現狀等,組織編制區、縣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政府批准後,納入本市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第六條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動遷安置房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交通幹線、軌道交通、公交樞紐等相結合,與新城建設、老城(鎮)改造相結合,與城市產業佈局和區域產業發展相結合,同時兼顧農村宅基地置換,加快推進農村城鎮化進程。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選址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會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鄉建設等部門落實。

第七條 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由市和區、縣規劃土地部門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並確保優先供給。

第八條 區、縣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由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土地等部門預審並經區、縣政府同意後,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報項目認定。區、縣規劃土地部門負責在預審前,對項目規劃和用地方面進行覈定,並按照市規劃土地部門要求,做好項目備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審覈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申報材料,並對通過審覈的項目出具認定文件,作爲辦理後續相關手續的依據。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將已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符合動遷安置房相關要求的建設項目,改變爲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並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報項目認定。

第九條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採用招拍掛方式,並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設和供應要求,以及建房協議價格等,列入招拍掛文件內容。

第十條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折算爲土地樓面價)、建築安裝綜合造價、市政公建配套建設費、財務成本、開發單位的微利和相關稅費等組成。

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等部門審覈確定;區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由區、縣政府審覈確定。

建房協議價格因不可抗力導致建設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審覈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區、縣規劃土地部門應當與取得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開發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在出讓合同中註明“動遷安置房建設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 簽訂出讓合同時,區、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項目協議書,其中屬於市屬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還應當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鑑證。

第十三條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築設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容積率等規劃控制指標。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建設的技術規範、標準。

(二)住宅以建築面積70平方米左右的2室1廳爲主要房型,適當配置建築面積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廳或者2室戶,也可以少量配置建築面積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廳。用於農民動遷安置的住宅,房型設計面積可以適當放寬。

(三)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家庭人口及構成等要素,以滿足家庭基本居住生活要求。

(四)符合節地、節能、節材、節水和環保要求,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適用技術的應用。

第十四條 市或者區、縣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在審批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總體設計文件時,應當徵詢同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市政、公建配套設施,並與動遷安置房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第三章 供應和使用

第十六條 市城鄉建設部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據動遷安置房年度建設計劃和各區、縣自籌房源等情況,按照全市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動遷安置總量的一定比例,編制市屬動遷安置房年度供應計劃。

動遷安置房建設項目所需房源列入市屬動遷安置房年度供應計劃的,由項目所在區、縣的有關部門向市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用房申請,經市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後,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統籌供應房源。

區、縣動遷安置房供應計劃的編制、用房申請及批准,由所在區、縣政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屬動遷安置房的房源供應價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土地、財政等部門,綜合考慮動遷安置房基地開發進度、擬供應房屋的交付時間等因素,按照基地周邊普通商品住宅近期實際交易均價的一定比例適時確定。

區、縣動遷安置房的房源供應價格,由所在區、縣政府參照前款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市屬動遷安置房供應價格與建房協議價格間的差價,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後納入財政專戶。按照“聚焦基地、綜合平衡、統籌使用”的原則對差價實行全市統籌,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結合基地具體情況擬定使用方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城鄉建設、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研究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縣動遷安置房房源供應價格與建房協議價格間的差價,由所在區、縣政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市屬動遷安置房供應後,應當優先確保申請用房項目的動遷安置需求,並由區、縣有關部門組織動遷實施單位,以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確定的供應價格,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請、審覈條件、開具供應單、簽訂預(銷)售合同的程序使用。

市屬動遷安置房調劑到本區、縣其他重大工程、舊城區改建等項目動遷安置使用的,應當報區、縣政府批准;調劑到其他區、縣使用的,應當報市城鄉建設部門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批准。

區、縣動遷安置房的使用,由所在區、縣政府參照前款規定執行;房源調劑使用的,應當報所在區、縣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預(銷)售合同簽訂後,動遷安置房的購房人應當持“供應單”和《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文件,到動遷安置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

第二十一條 動遷安置房的預售許可證應當註記“動遷安置房”。

房地產登記機構覈准動遷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的,應當在相應房地產登記簿、房地產權證和預告登記證明的附記欄內,註記“動遷安置房”。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動遷安置房的買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證明書》、《上海市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並依法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動遷安置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後的3年內,不得轉讓、抵押,但依法發生繼承等非交易類行爲以及由原安置區、縣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回購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市保障性安居用房建設、供應的需要,經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土地部門批准,動遷安置房可以轉化爲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五條 因區域內動遷安置項目調整、不適應動遷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動遷安置房無供應對象的,可以由市或者區、縣政府指定的機構收儲,用於普通商品房等。區、縣動遷安置房的收儲,由區、縣政府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市規劃土地部門批准;市屬動遷安置房的收儲,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土地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動遷安置房項目房源的收儲價格,一般按照建設項目的建房協議價格確定。供應價格由收儲價格、收儲相關稅費、物業服務費、財務成本等組成,其中,區、縣動遷安置房供應價格由區、縣政府確定;市屬動遷安置房供應價格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過規定程序確定。

市或者區、縣政府指定的收儲機構應當設立房源收儲的資金專戶和臺帳,並接受同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門的監管和審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爲5年。

本辦法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立項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安置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二:常熟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本市城區房屋徵收(搬遷)與補償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房屋徵收(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安置房建設和管理行爲,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區範圍內房屋徵收(搬遷)項目的安置房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覈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屬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城區安置房建設計劃、方案編制、供應、管理、建設資金籌集、成本歸集等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徵收辦負責制定城區安置計劃和安置房調配方案,會同屬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結構方案;覈定被徵收人依規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數、面積,以及與安置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市發改委(物價局)負責安置房建設立項審批,履行安置房價格管理職能,依法查處開發建設單位價外收費或違規提高收費標準等行爲。

市規劃局負責安置房的規劃選址、擬定規劃設計條件、方案審查和規劃許可審批。

市國土局負責落實安置房建設用地指標,制定安置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及以帶方案掛牌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並審批相關用地手續。

市住建局(房管處)負責安置房建設工程招投標協調、監督,工程質量全程監管及項目交付驗收等;負責辦理權屬登記、安置對象監管和協調前期物業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置房建設各階段投資評審和資金使用監管。

市審計局負責安置房建設工程資金全程跟蹤審計或審計監督。

市監察局負責安置房建設、管理、使用全過程和各政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各職能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爲。

第六條 市工商、公安、稅務、水利、環保、民政、民防、信訪、司法、水務、供電、電信、銀監等其他部門各司其職,做好安置房建設的相關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城區安置房建設管理工作的順利推進。

第三章 安置房建設計劃

第七條 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市規劃局會同市房屋徵收辦、土地儲備中心以及屬地政府編制《城區房屋徵收(搬遷)安置專項規劃》,並形成城區安置房建設中期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各相關部門執行。

第八條 根據《關於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生成機制的實施意見》,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房屋徵收辦將安置房項目報市發改委,並列入“規劃項目儲備庫”或“備建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 依據《城區房屋徵收(搬遷)安置專項規劃》,結合城區房屋徵收(搬遷)年度計劃、城區安置需求和備建項目儲備庫情況,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於當年10月份編制下年度安置房建設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章 安置房建設管理

第十條 安置房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十一條 由市房屋徵收辦會同屬地政府提出安置房項目的套型、套數及面積,並由市發改委負責召集規劃、房屋徵收、土地儲備中心、住建(房管)、國土、財政、審計、監察、屬地政府等部門論證確定建設規模。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委託設計單位編制安置房規劃設計方案(含建築方案、景觀、施工圖等),規劃設計方案應不少於兩個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召集相關部門及專家進行方案比選預審後,報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批准。

安置房項目規劃設計應不低於《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住宅小區的規範要求;應建設管理性或多功能性配套設施,滿足基本使用要求。

第十二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應當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原則上以建設中高層、高層住宅爲主。

第十三條 綜合考慮安置房建設成本和開發建設單位財務成本、管理費用及合理利潤等因素,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發改(物價)、財政、地稅、國土、住建(房管)和房屋徵收等部門提出安置房結算價格(含配套用房、閣樓、車庫、車位等),報經市政府批准後作爲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結算標準。

安置房項目結算主要構成:(一)建設用地費用;(二)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三)建安工程費;(四)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五)需交納的稅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六)管理費;(七)其它可列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應當以“限房價、限套型、競地價”的方式掛牌出讓。市國土局負責制定安置房建設用地掛牌出讓方案,掛牌文件應特別明確竣工交付滿二週年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結算價回購。出讓方案經市經營性土地公開出讓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在公告期內將規劃設計方案提供給競買人,競買人憑此方案做好地價測算。

在取得安置房建設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開發建設單位)支付土地費、規劃設計方案費等費用後,市國土局、土地儲備中心正式移交安置房建設用地和經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

第十五條 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當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二)有承擔相應規模開發經驗和資金實力;

(三)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爲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上一年度中因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爲的;

(三)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工程業績等達不到已有資質規定標準的;

(四)無法履行項目建設任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安置房開發建設協議。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開發建設協議行使項目法人職能,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消防、人防等相關報建手續;

(二)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活動,並將招投標情況和中標合同文本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備案;

(三)及時支付項目建設費用;

(四)定期向市土地儲備中心報送項目建設工作進展。

市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民防、消防等職能部門應積極配合開發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安置房項目建設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服務性收費可按標準下限收取。

第十八條 安置房建設應符合國家規劃建設有關技術規範和工程建設標準,並要達到《常熟市安置房建設暫行標準》(常政發規字〔20xx〕13號)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和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建立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工程質量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等相關制度,保證工程質量,確保按時竣工交房。

市住建局負責加強對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的資質管理和安置房建築企業招投標管理,確保安置房建設工程由市場信譽好、施工能力強、管理水平高、工程質量安全有保證的建築企業施工;並負責安置房工程質量的日常監管,與開發建設單位、項目監理單位分別簽訂《安置房開發項目建設監管責任書》、《安置房建設監理責任書》,確保安置房建設質量。開發建設單位應對其建設的安置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對經批准的設計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但確有調整、變更必要的,須經市土地儲備中心報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按《工程變更管理辦法》辦理工程變更手續,以書面形式通知開發建設單位予以實施。開發建設單位應予以配合,並按規定程序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因設計變更導致的工程造價調增或調減,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並報經市政府批准後按實結算。

第十九條 安置房項目工程建設完成後,開發建設單位應根據有關商品房建設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單位應向市土地儲備中心提出交付驗收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牽頭組織規劃、國土、住建、發改、財政、房屋徵收和屬地政府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會同市住建局(房管處)組織的商品房竣工交付驗收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合覈驗組,組織交付驗收工作,主要覈驗項目落實開發建設協議、滿足配套設施建設要求等以及商品房交付的條件,經驗收合格的,由覈驗組出具安置房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後,方可交付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由覈驗組出具書面整改意見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不得通過交付驗收,市土地儲備中心對安置房不予接收,並按協議約定不再享受竣工滿二週年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回購的保障政策。

第二十條 對安置房項目,市土地儲備中心應做好項目前期工作,編制投資估算、概算及預算,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按評審結果組織工程招投標或帶方案公開出讓土地。

第五章 安置房交付結算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項目通過交付驗收後,開發建設單位按協議約定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移交全部安置房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被安置人安置面積、安置房(含閣樓、車庫、車位)銷售價格及樓層差價按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政策規定執行。安置房套型建築面積以住建(房管)部門測繪報告爲準。

第二十三條 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安置房安置手續:

(一)市房屋徵收辦按照徵收範圍內房屋調查登記情況,覈定被安置人可安置房屋的套型、套數和麪積,按需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調撥房源,房源指標一般控制在安置需求的120%左右;並將調撥房源信息錄入安置房管理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共享。

(二)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根據安置需求情況,向市房屋徵收辦申請安置房源指標。按照“就近安置”原則,結合房屋徵收項目實施及安置房信息情況,市房屋徵收辦根據市土地儲備中心調撥房源數量合理調撥安置房源指標。

(三)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負責在徵收項目現場向被安置人公佈安置政策、房源位置、安置銷售價格和樓層差價等詳細情況。

(四)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將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及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報市房屋徵收辦備案。

(五)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照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時間或房屋搬遷先後順序,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選房,並出具選房證明材料和《城區安置房交付結算單》。

選房過程應邀請監察、信訪、公證等有關部門派專人現場見證。

(六)選房工作完成後十五日內,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將選房情況書面告知市房屋徵收辦,並將剩餘房源指標退還市土地儲備中心。

第二十四條 市房屋徵收辦負責對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審覈,並對《城區安置房交付結算單》中的安置對象予以確認。審覈時需提供以下資料: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公房租賃憑證或其他證明資料)、土地使用權證(或其他證明資料);選房證明材料;安置對象身份證明(被安置人與被徵收人不一致的需提供許可變更資料);房屋區位示意圖。所提供資料爲複印件的,需由徵收實施單位和經辦人確認與原件相符。

開發建設單位須按照市房屋徵收辦覈定的安置對象予以安置。市住建局(房管處)應根據《關於市區城區房屋徵收安置房銷售及權證辦理的規定》(另行發文),加強對開發建設單位安置對象的監管,並實現信息聯網。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銷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市土地儲備中心、資金監管銀行簽訂《城區安置房資金監管委託協議》,開發建設單位和市土地儲備中心雙方授權選定銀行作爲監管專戶資金的監管銀行,開發建設單位須在資金監管銀行開設安置房(預)銷售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專戶),並承諾將安置房(預)銷售所得款項全部繳入該監管專戶。未經政府批准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安置房作爲普通商品房銷售、出租或者用於其他任何形式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被安置人憑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選房證明材料及《城區安置房交付結算單》等有效資料,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由開發建設單位出具商品房銷售發票,開票價格以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安置價格爲準。

開發建設單位同時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協助被安置人辦理房屋、土地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市住建局(房管處)、國土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被安置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項目通過交付驗收後兩年仍未安置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政府覈定的結算價格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預付結算,但安置、開票等手續仍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

已預付結算的安置房初始登記證、土地分割證,應交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保管;待安置房覈定安置對象並實現安置後,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開發建設單位及時結清,並將初始權登記證、土地分割證歸還。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提供配套物業管理用房。安置房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期限爲三年,前期物業管理費用列入安置房開發建設成本。物業服務標準按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可不再公開招投標,由屬地政府會同市(房屋)徵收辦、土地儲備中心、房管處結合社會管理制定物業管理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應予以配合。物業服務方案實施後,安置小區的日常事務管理和物業服務將交由屬地政府負責。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將安置房項目配套社區用房和物業用房無償移交給屬地政府和物業;建設的相關商業用房權屬移交給市土地儲備中心,並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委託屬地政府負責日常運營、管理,配套商業用房,獲得收益部分主要用於補貼安置小區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一條 對安置房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的維修、修護和其他相關問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市住建局(房管處)負責協調開發建設單位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市房屋徵收辦負責安置房項目的成本覈算,建立成本歸集平臺,具體按照《常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資金結算管理辦法》(常財規〔20xx〕319號)、《關於加強常熟市房屋徵收資金管理的通知》(常財規〔20xx〕325號)執行。

第七章 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安置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約定義務。在建設、安置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爲或者違反約定的,由職能部門及時查處,並可依法取消開發建設單位的安置房項目開發建設資格。

第三十五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安置房建設、安置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爲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由常熟市土地儲備中心。

安置房管理實施暫行辦法三:天津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我市示範小城鎮安置房管理,維護被安置人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天津市以宅基地換房建設示範小城鎮管理辦法》(津政令第18號)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經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立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覈准列入經濟適用房建設計劃,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設的示範小城鎮安置房的銷售、物業管理、權屬登記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安置人是指已簽訂宅基地換房協議,按照規定標準以其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置換小城鎮安置房屋的村民。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全市示範小城鎮安置房的銷售、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繳和使用,以及權屬登記等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能,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示範小城鎮安置房的相關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示範小城鎮被安置人的資格認定和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成立的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經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承擔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的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轄區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的管理,並依法定期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示範小城鎮安置房項目不納入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範圍。

第二章 被安置人資格管理

第五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示範小城鎮被安置人相關信息進行公示,並開通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向未經過公示的人員出售安置房。

第六條 被安置人相關信息經公示無異議後,開發建設單位憑區、縣人民政府出具的項目情況說明函及項目立項、投資計劃等文件,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保障房系統)登陸權限,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發建設單位將被安置人信息錄入保障房系統。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錄入保障房系統的被安置人信息應當事先經區、縣人民政府蓋章確認。

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經區、縣人民政府確認的被安置人信息,對保障房系統中錄入的被安置人信息進行校對,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況進行審覈,經校對無誤和審覈無異議的,應當將電子數據提交至保障房系統主庫。

第三章 銷售管理

第八條 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只能用於被安置人的還遷安置,剩餘房屋不得向社會銷售,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後,可作爲市或者區、縣保障性住房進行儲備。

第九條 示範小城鎮安置房的銷售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商品房銷售系統進行管理,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第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前,應當到天津市國土資源測繪和房屋測量中心辦理房屋面積測繪。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應當填寫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四)經批准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七)標準地名證書;

(八)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

(九)已按照規定交納基礎設施配套費用的證明;

(十)前期物業管理備案證明;

(十一)基礎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

(十二)示範小城鎮安置房項目成本覈算證明材料;

(十三)其他需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並註明用途爲“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僅限用於置換安置不得對外銷售)”。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的同時,應當到市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預售登記。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與被安置人訂立書面的《天津市示範小城鎮房屋安置協議》。協議示範文本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與被安置人簽訂《天津市示範小城鎮房屋安置協議》時,應當事先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對被安置人信息進行校驗,經確認無誤後,方可打印協議。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到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協議備案和預告登記手續。

第四章 物業管理

第十六條 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小區物業管理模式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成立管理服務單位對示範小城鎮安置小區保潔服務、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等進行日常管理服務。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成立管理服務單位進行日常管理的,可以不辦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資質手續,但應當書面告知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的,應當到天津市物業管理招投標服務中心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服務單位參照《天津市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協商確定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示範小城鎮安置房銷售許可證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服務單位共同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備案申請,填寫《天津市前期物業管理備案申請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自行成立管理服務單位的提供營業執照和《關於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單位對示範鎮安置小區實施管理的承諾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天津市物業管理服務用房管理辦法》規定的規劃詳圖或規劃總平面圖;

(三)分期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備案的項目,應當在辦理最後一期備案前,提供物業管理用房測繪報告書;

(四)標準地名證書;

(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六)物業管理服務方案;

(七)臨時管理規約;

(八)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且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提供天津市物業管理招投標中心出具的《中標通知書》或《議標結果通知書》;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且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提供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備案通知書》。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前期物業管理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 區、縣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市指定的商業銀行開立區、縣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 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標準交存:

(一)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按80元/建築平方米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二)配備電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築平方米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辦理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協議備案手續前,應當將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區、縣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查驗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收據後,方可辦理備案。

第二十二條 區、縣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一個物業管理項目爲單位,設立明細賬,其增值收益計入項目明細賬滾存使用。

第二十三條 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專門成立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根據業主意見,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向項目所在區、縣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區、縣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到項目現場查勘、確認後,出具覈實意見;

(三)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

(四)工程驗收合格後,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到區、縣示範小城鎮安置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工程結算;

(五)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在工程結算後將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並抄報本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由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承擔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根據業主意見,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向項目所在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到項目現場查勘、確認後,出具覈實意見;

(三)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採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

(四)工程驗收合格後,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到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結算;

(五)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在工程結算後將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維修工程,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覈,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單位)應當聘請專業監理單位對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實施質量監理,費用計入維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八條 未足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示範小城鎮安置房保修期滿後,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承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協調示範小城鎮安置小區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係,並依據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綜合管理、保潔服務、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共用部位養護等日常服務工作進行考覈。具體考覈辦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

第五章 房屋權屬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示範小城鎮安置房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天津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向市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或者房地產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五)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標準地名證書;

(七)預售登記證明;

(八)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

(九)地籍測量成果。

市房地產登記機構自受理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覈。

第三十二條 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的數據、網上打印的《天津市示範小城鎮房屋安置協議》及相關要件爲被安置人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8日起施行,至20xx年8月17日廢止,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小城鎮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網上管理操作程序>的通知》(津國土房市〔20xx〕10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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