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區服務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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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服務站主要職責:開展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參與社區治安維護工作提供社區法律服務,協助開展社區健康管理與服務工作,做好社區計劃生育服務,配合開展社區教育。下文是北京市社區服務站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社區服務站管理辦法
北京市社區服務站管理辦法基本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xx〕27號)和《關於全面加強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京辦發〔20xx〕26號),爲完善社區居(村)委會組織體系,切實加強城鄉社區服務站建設和管理,推進政府公共服務覆蓋到社區,提升社區管理和服務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爲導向的新型社區服務體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服務站,是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專幹不單幹、分工不分家的原則,在社區(村)黨組織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社區,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後作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區,是指現有或調整後的村民委員會轄區。

第三條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提高社區服務水平、滿足羣衆服務需求爲出發點和落腳點,以統籌推進公共服務爲重點的城鄉社區服務爲重要方針,以健全運行機制、完善項目設置、優化工作流程、規範服務標準、整合資源調配爲基本思路,加強社區服務站標準化建設,努力把城鄉社區建設成爲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第四條 社區服務站堅持“依法、公開、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則,形成統一形象標識、統一項目設置、統一運行流程、統一服務規範、統一資源調配的專業服務平臺,爲社區居民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 社區服務站的設立

第五條 社區服務站的設立、撤銷、調整,由所在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決定,並報區縣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社區服務站的設立,應有利於增強社區管理服務功能,有利於整合社區各類資源,有利於服務居民羣衆。

第七條 社區服務站的設立模式,應根據社區類型、人口規模、地域範圍、功能定位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社區採取“一居一站”模式設立社區服務站。農村社區採取“一村一站”、“多村一站”模式,原則上一個建制村設立一個社區服務站;人口規模較小、經濟基礎薄弱、地域相連的兩個或多個建制村,可以共建共享一個社區服務站。

第八條 社區服務站的名稱統一爲:“××街道(鄉鎮)××(村)社區服務站”。

第九條 社區服務站須具有以下配置:

(一)要確保一定面積的工作用房。城市社區服務站工作用房面積應達到50平米以上,農村社區服務站工作用房應達到20平米以上,要充分利用農村現有綜合服務場所設施,並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辦公和服務用房相對獨立,符合“一門式”辦公服務要求。

(二)設置位置應便於服務居民,交通便利,地點醒目,便於社區居民識別和辦理事務。

(三)採用全市統一的形象標識,包括服務指示牌、門頭、諮詢臺、功能導引牌、宣傳資料架、公示欄等標識物。

(四)具有較爲完備的設施,主要具備水、電、暖、通訊、信息網絡等基本條件,配備能夠滿足工作需要的辦公桌椅、電話、電腦、打印機、傳真機、複印機等基本辦公設備。

(五)條件較好的社區服務站還可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空調、音響、監控設備、電子屏幕和電子觸摸屏等。

(六)其他相關服務設施。

第三章 工作職責和工作機制

第十條 在社區(村)黨組織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領導下,社區服務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代理代辦政府在社區的公共服務。主要是協助政府職能部門辦理本社區內各種公共服務事項,把政府公共服務延伸到社區。

(二)協助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社區志願互助服務。主要是協助組織社區居民開展鄰里互助等羣衆性自我互助服務,爲老幼病殘等困難羣體提供服務。

(三)協助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服務,方便居民生活。

(四)協助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積極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參與和諧社區建設,爲申請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備案手續、組織運作等方面的幫助。

(五)及時瞭解反映社情民意。通過各種渠道,及時瞭解和反映社區居民意見和建議,並努力解決存在的問題;積極支持和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社區居民自治、開展人民調解,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六)定期向社區(村)黨組織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接受社區居民羣衆的監督評議。

第十一條 社區服務站應根據自身職責任務、工作需要和社區需求設置崗位,並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報經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覈批准。

崗位分爲常設崗位和特設崗位。其中,常設崗位包括:就業服務與勞動維權、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人口計生與公共衛生、社區治安與綜合治理、社區羣團組織、社區綜合事務等。

除上述常設崗位外,各社區服務站可以根據社區實際情況和具體工作任務靈活設置1—2個特設崗位。

第十二條 社區服務站採取“一門式”服務方式,開辦服務窗口,方便居民辦事。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在社區獨立設置的工作平臺外,逐步將其他各類工作站(所、中心)、活動站(室)等統一納入社區服務站,由社區服務站按照“一窗多能、一崗多責、定崗定責”的原則統籌配備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社區服務站應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爲主要職責,科學合理設置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項目。

第十四條 凡需社區服務站協助政府職能部門開展或承辦的臨時性、非常規性工作,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五條 社區服務站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首問責任、限時辦結、AB崗、投訴處理等業務管理制度,以及人員管理、經費使用、資產管理、站務公開、學習培訓、崗位責任等內部管理制度。社區服務站應將工作流程、服務守則、服務承諾、辦事指南等在顯著位置予以公佈。

第十六條 社區服務站應協助做好社區信息化工作。依託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建立與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能科室、“一站式”辦公大廳、社區服務中心等的對接機制,實現社區信息網與電子政務網的有效銜接,暢通居民辦事流程。

第十七條 爲方便居民羣衆利用工休時間在社區辦理相關事務,社區服務站可實行彈性工時制。在確保滿足羣衆服務需求和保證每週工作時間不少於40小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對靈活的上下班時間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數,安排好工休時間和節假日工作值班。

第四章 人員配備與管理

第十八條 社區服務站按照所服務地域的實有戶數配備工作人員,原則上城市社區每500戶居民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1500戶以下的配備3人;農村社區每300戶居(村)民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600戶以下的配備2人。

第十九條 社區服務站一般設站長、副站長各1名,可由社區(村)黨組織或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兼任。

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須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符合條件的人員由街道(鄉鎮)與其簽訂《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納入社區工作者範疇管理。

第二十條 公開招錄的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招聘辦法》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

(二)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

(三)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

(四)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

第二十一條 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一般要持有國家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或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尚未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通過崗位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取得職業水平證書。

第二十二條 街道(鄉鎮)指導各社區成立考評委員會,每年年終對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進行年度考覈。考覈以社區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社區居民滿意率爲主要依據。考覈結果作爲對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正式聘用、續聘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的考覈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鄉鎮)政府提出異議申請,由街道(鄉鎮)政府負責解決。

第二十四條 街道(鄉鎮)政府應加快整合社區內各類協管員隊伍。按照規範化、專業化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轉崗安排等方式,逐步將符合條件的各類社區協管員、社區事務助理納入社區工作者範疇統一管理。

第五章 經費使用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政府應將社區服務站的工作經費納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辦公經費中,保障社區服務站的各項開支。

第二十六條 城市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待遇經費按照市、區有關社區工作者的管理規定執行。農村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待遇經費由各區縣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並納入區縣政府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七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嚴格規範社區服務站經費支出的管理。各區縣應加強對社區服務站經費使用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社區服務站工作範圍

一、健康信息收集管理和利用:

1、社區基本情況(包括住戶數、服務人口年齡構成比、發病率等)。

2、社區居民健康調查與分析(人口發展、死亡和疾病譜變化、人均年醫藥費用)。

3、建立社區和個人健康檔案。

二、醫療

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危重病人的現場救治及轉診,家庭病牀及相關的各項服務。

三、預防

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慢性病防治和監控等。

四、保健

兒童保健、婦發保健、老年人保健、殘疾人保健。

五、康復

接納上級醫院轉回的康復期病人,側重於慢性病、術後病人及殘疾病人康復指導和管理。

六、健康教育

制訂健教計劃,配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展健康教育。

七、計劃生育

1、避孕、節育措施的指導與服務;

2、優生、優育、優教的指導與服務;

3、不孕症的諮詢、查治、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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