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區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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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區簡稱做小區,是指以住宅爲主並配套有相應公用設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區、花園住宅、住宅組團。據全國最大的小區網絡“小區聯線”統計,現全國總計有超過3萬個小區,其中僅北京市就有三千多個小區。下文是北京市社區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市社區如何管理
北京市社區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社區建設,規範社區管理,發展基層民主,完善社區服務,促進社會和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本辦法所稱的社區,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後作了規模調整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轄區。

社區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所在區(縣)政府決定。

第三條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以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居民羣衆在社區的共同利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創新社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健全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增強社區民主自治功能,促進社區和諧穩定,努力爲建設繁榮、文明、和諧、宜居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奠定基礎。

第四條 基本原則。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衆參與”的要求,發揮黨的領導和政府主導作用,發揮居民羣衆的主體作用,調動駐社區單位和各類組織的積極性,形成社區建設的整體合力。

(二)以人爲本,服務羣衆。以社區羣衆的需求爲導向,以社區羣衆的參與爲動力,以社區羣衆的擁護爲準則,使社區羣衆在社區建設中得實惠,讓社區成員共享社區發展成果。

(三)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正確處理政府、市場、社會的關係,不斷完善社區管理方法,不斷創新社區服務方式。

(四)分類指導,循序漸進。根據社區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既要着眼長遠、整體推進,又要立足當前、穩步實施,促進社區建設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工作目標。按照黨的xx大提出的“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堅持服務功能完善、居住環境舒適、治安秩序良好、文化生活豐富、管理手段科學、人際關係和諧、公衆參與廣泛的工作標準,努力做到區域規劃好、設施配置好、服務效能好、資源效益好、羣衆反映好。

二章 組織體系

第六條 社區組織包括社區黨組織、社區自治組織、社區服務站及社區各類社會組織等。

第七條 社區黨組織是黨在社區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社區黨組織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街道黨工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團結、組織幹部羣衆努力完成社區各項任務。

(二)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管理和服務中的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三)領導社區居民自治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法充分行使職權,完善公開辦事制度,推進社區居民自治;領導社區服務站和各類社區服務組織開展社區服務工作,創新社區服務機制,提高社區服務水平;領導社區羣衆組織,支持和保證其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工作。

(四)聯繫羣衆、服務羣衆、宣傳羣衆、教育羣衆,反映羣衆的意見和要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把工作重點放到凝聚羣衆力量參與和諧社區建設、共同創造幸福生活上來。

(五)加強社區黨建協調工作,指導社區社會組織黨組織、新經濟組織黨組織開展黨建工作;組織、協調駐區單位黨組織開展區域性黨建工作,促進資源共享。

(六)加強社區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社區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與有關部門搞好社區流動黨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組織形式。社區居民會議有三種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區全體十八週歲以上的居民組成;由每戶派代表組成;由居民小組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二)討論、決定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聽取、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四)對社區居委會及下屬委員會、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民主評議。

(五)依法補選和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確認社區居委會成員的辭職申請。

(六)決定居住在本社區的流動人口是否參加居民會議及參加的比例和名額。

(七)討論本社區建設管理和涉及本社區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由本居住地區居民依法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會議,定期向社區居民會議報告工作,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完成社區居民會議提出的各項任務,教育、引導居民遵守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

(三)依託社區服務站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便民利民服務活動;參與協調處理涉及社區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開展共駐共建,整合社區資源,管理和維護本社區居委會財產,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同意,籌集本社區公益事業資金,定期公開收支賬目。

(四)組織開展社區教育、文化、科普和體育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教育居民爭做文明市民、創建文明社區。

(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工作。

(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及時瞭解社情民意,向政府或其派出機構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七)參與對本市各級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的監督評議。

(八)結合本社區實際,完成其他工作任務。

社區居委會可下設若干居民小組。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協助做好本區域範圍內的工作。居民小組可根據社區實際,採取樓委會、院委會、樓門自治小組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十條 社區服務站是政府在社區層面設立的公共服務平臺,在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和政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和社區居委會的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代理代辦政府在社區的公共服務。主要是協助政府職能部門辦理本社區內各種公共服務事項,把政府公共服務延伸到社區,實現政府職能重心下移。

(二)組織開展社區公益服務。主要是協助社區居委會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組織開展社區便民利民服務。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區資源,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服務,方便居民生活。

(四)培育和壯大社區公益性服務組織,支持和引導社區社會組織積極發揮作用。

(五)及時瞭解反映社情民意。通過各種渠道,及時瞭解和反映社區居民意見和建議,並努力解決存在的問題;積極支持和配合社區居委會依法開展社區居民自治、開展人民調解,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六)定期向街道辦事處、社區黨組織彙報工作,向社區居委會通報工作,接受社區居委會和居民羣衆的監督和評議。

社區服務站是非營利性公共服務機構,要堅持“依法、公開、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則,爲社區居民提供優質服務。

將各區(縣)現有的社區工作站、社區居民事務辦理站、社區事務代辦站等社區事務辦理服務機構,逐步整合過渡爲統一的社區服務站,逐步實現與社區居委會職能分開,逐步在全市形成統一形象標識、統一項目設置、統一運行流程、統一服務規範、統一資源調配的公共服務網絡。

適應工作需要,社區服務站要確保一定面積的工作用房。社區服務站原則上按每500戶居民配備1名專職工作人員標準執行。社區服務站一般設站長、副站長各1名,原則上專設,也可由社區黨組織或社區居委會負責人兼任;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納入社區工作者管理,其工作績效接受社區居委會和居民羣衆的監督評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相關人員與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可視情況適度交叉任職。

第十一條 社區社會組織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按照各自章程,自主開展活動,充分發揮其擴大參與、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和規範行爲等方面的作用。對具有公益性質、服務居民的政務類、服務類社會組織,應簡化登記手續,並以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扶持。

第十二條 社區志願者組織積極引導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益性、福利性、羣衆性活動,開展各種自助、互助的社區志願服務。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站對社區志願服務活動要加強指導、協調和支持。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按照“民主、自治、自律、公益”的原則對物業實施管理的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按市場規則聘請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社區居委會、社區服務站,並接受社區居委會的指導與監督,聽取社區服務站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駐社區單位充分利用自身條件,發揮各自優勢,主動配合、支持所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開展工作,教育、引導本單位職工積極參與社區建設,共商社區事務,共享社區資源,共建社區家園。

第三章 治理機制

第十五條 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完善居民自治和嚴格依法辦事的有機統一,構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區管理新模式,形成政府調控機制與社會協調機制互聯、政府行政功能與社會自治功能互補、政府管理力量與社會協同力量互動的社區治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對社區進行有效覆蓋和全面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多元治理機制。着眼提高社區運行效率,理順和規範社區組織體系各主體之間的關係,推動形成以社區黨組織爲核心、以社區自治組織爲基礎、以社區服務站爲依託、以社區社會組織爲補充、駐社區單位密切配合、社區居民廣泛參與的現代社區治理結構。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居民自治機制。積極推進社區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培育居民自治意識,完善社區居民自治規章。健全社區居民會議制度,規範社區民主決策程序,提高民主決策水平。進一步完善社區議事協商會議和社區事務聽證會制度,研究解決居住在社區的流動人口參與社區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徑。健全社區居委會內設委員會的工作體制,明確職責,發揮各委員會的作用。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工作準入機制。堅持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則,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政府部門與社區的關係,減輕社區居委會工作負擔。屬於政府部門和單位承擔的行政性職能和工作,原則上不得轉移給社區居委會,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區居委會直接分派任務和下達指標,不得隨意在社區設機構、掛牌子。對於社區居委會法定職責之外、確需依託社區居委會辦理的行政性工作,應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及政策指導,並與同級社會建設部門協商同意後協調落實。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資源共享機制。充分利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設施資源,爲社區居民服務。按照資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引導社區內或周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將內部服務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完善社區功能。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民意表達機制。推行民情信箱、民情熱線、民情日記、民情聯絡員、民情懇談會等工作方法,健全完善分片包戶、居民接待日、網上論壇等制度,充分發揮樓(門、院)長、居民組長、居民代表、社區志願者的骨幹作用,引導居民羣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個人意願,進一步暢通民意訴求渠道。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監督評價機制。完善民主監督制度,組織居民有序開展監督評價活動。完善社區事務公示制度,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程序,保障居民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充分發揮社區內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作用,對社區事務進行有效監督。完善評議標準、評議方法,逐步建立健全評議監督體系。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表彰激勵機制。市、區(縣)政府對在社區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根據社區建設的實績、水平和羣衆評價,對工作成績突出、居民滿意度高的社區工作者、基層組織、社會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評選表彰。

健全激勵措施,探索激勵辦法,促進社區志願服務經常化。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完善社區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社區黨組織工作制度、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社區服務站工作制度、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社區社會組織培育和參與制度等,實現社區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

第四章 服務支持

第二十四條 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規劃、街道組織、社會參與、社區落實的原則,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覆蓋社區全體居民、服務主體多元、服務功能完善、服務質量優良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體系,努力實現社區居民困有所助、難有所幫、需有所應。

第二十五條 推進公共服務進社區。強化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促進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工作與社區工作的有效銜接,大力推進社區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服務、救助服務、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文化教育體育服務、公益法律服務、流動人口管理服務、治安服務以及環境綠化美化服務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使政府公共服務覆蓋社區。

第二十六條 增強社區服務功能。改造提升老舊居住區便民網點和商業服務設施,確保新建、改建居住區按規定比例設置便民利民服務網點。繼續重點開展面向社區老年人、兒童、殘疾人、貧困戶、優撫對象、下崗失業人員、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等的幫扶救助服務。扶持社區家政服務,加快發展社區配送服務、代理服務,鼓勵通過特許直營或連鎖經營等方式,推動社區服務產業化。規範社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推廣社區“一門式”服務。依託社區服務站,在社區開辦“一門式”服務窗口,方便居民辦事。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在社區獨立設置的工作平臺外,逐步將其他各類工作站(所、中心)、活動站(室)等統一納入社區服務站,由社區服務站按照“一窗多能、一崗多責、定崗定責”的原則統籌配備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創新和規範公共服務提供方式。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外包”、“項目委託”等多種形式,將部分公共服務轉交給專業化社會組織或社會機構承擔,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推動政府、市場和社會共同服務社區。

第二十九條 完善服務設施。以社區常住人口規模、地域面積和功能定位爲基本依據,採用新建、改造、調整、共享等多種方式,規劃和配置好社區各類公共服務設施。充分考慮新建社區與原有社區、中心地段社區與邊緣地區社區、商務區與純居住區的不同條件和不同需求,實行統籌兼顧、合理配置。確保社區辦公和服務用房與住宅區建設、舊城改造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檢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勵社會各界將自有物業無償或廉價提供給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使用。

社區各類組織應當合理利用社區服務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三十條 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數字社區。整合各類服務熱線、呼叫熱線、信息系統和資源,規範新建系統、調整在建系統、改進已建系統,加快互連互通,逐步實現“一網式”、“一號式”服務,構建市、區(縣)、街道(鄉鎮)、居委會四級社區工作信息化平臺。加快推進信息亭、信息服務自助終端等設施建設,實現協同服務、便民利民。

第五章 運行保障

第三十一條 加強統籌協調。市、區(縣)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社區建設、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將社區建設納入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整體規劃,精心組織實施。建立社區建設工作統籌協調機制,在市、區(縣)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人民團體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區建設工作。

(一)市、區(縣)社會建設部門負責貫徹黨委、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工作部署,牽頭制定本市、區(縣)社區建設的總體規劃、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監督社區建設的相關工作;提出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建議;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社區建設的先進典型經驗;指導基層開展社區建設工作。

(二)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和參與本地區社區建設。

(三)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社區建設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領導社區服務站辦理社區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等工作;依法指導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自治,指導和監督轄區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整合轄區內社區建設資源,協調解決社區建設中的困難和問題;監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社區開展的工作;負責本轄區社區工作者培訓;搞好社區設施建設、管理;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

第三十二條 加強社區物業管理和服務。市、區(縣)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與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建立溝通渠道,及時瞭解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社區內的工作情況,支持、配合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做好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 加大社區建設經費投入。按照“費隨事轉”的原則,凡屬政府事權範圍內的事項,原則上由政府投入。下列社區建設經費納入政府財政年度預算管理。

(一)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的工作經費。

(二)社區工作者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維護等經費。

(四)社區信息網絡建設及管理、運營、維護等經費。

落實社區公益事業專項補助資金。建立社區建設經費增長機制,適當增加對財力相對薄弱區(縣)的轉移支付。

第三十四條 建立社區多元投入機制。探索建立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無償服務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社會化與產業化相結合的社區事業投入和發展機制,廣泛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金興辦社區基礎設施。

完善公共財政政策,研究轉移支付、定向補助等不同的財政扶持政策,在社區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領域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健全社區各項工作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規範社區工作經費的核定、審批、使用等各個環節,強化專項資金審計監督,確保社區各項經費到位,做到專款專用。社區實行財務公開,收支情況定期公佈,接受居民監督。

對政府投入經費及接受無償捐贈所形成的國有資產,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政府進行監督管理,具體使用者負責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切實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完善以培養、選拔、使用、激勵爲主要內容的政策措施,拓寬選人視野,優化人員結構,提高隊伍素質,努力造就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較高、樂於奉獻的社區工作者隊伍。

第三十七條 推進社區工作者的職業化、專業化進程。社區工作者特別是新招錄的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一般要持有國家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或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在崗社區工作者未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應鼓勵其通過崗位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取得職業水平證書。

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的錄用、考評、教育培訓等各項制度。

第三十八條 規範社區工作者的工資待遇。根據社區工作者的崗位、工作年限、工作實績,確定其相應的等級工資待遇,落實各項社會保障措施。隨着全市和各區(縣)經濟水平的提高,不斷提高社區工作者的收入水平。

第三十九條 加強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動員、激勵國家公職人員、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教師、青少年學生以及身體健康的離退休人員等參與社區志願服務。按照社區志願者的特長組建多種類型、多個層次的社區志願者隊伍,形成功能齊全、方便快捷的社區志願服務網絡。積極推行社區志願者註冊制度。

第四十條 提升社區各類服務組織從業人員素質。積極吸引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參與社區服務,壯大服務隊伍,加強崗位職業培訓,努力提高社區服務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水平。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市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北京市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適應新時期社區建設需要,建設一支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服務水平高的專業化、職業化社區工作隊伍,提高社區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工作者,是指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專職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並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社區工作者的基本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二)執行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協調社區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活動,團結帶領社區居民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積極培育社會組織,調動社會力量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建設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區。

(四)認真聽取並積極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社區居民的思想疏導工作。

(五)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相關的社會治安、公共衛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幫扶救助等工作。

各區(縣)、街道(鄉鎮)可根據社區工作者的不同崗位,按照責任、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制定社區工作者崗位職責的詳細規定。

第四條

社區工作者通過選任和公開招錄等方式配備,其人數由各區(縣)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工作需要和社區規模確定,並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一)關於選任的社區工作者。

1.社區黨組織中的專職工作者。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區黨組織工作若干規定(試行)》參加選舉當選的、或被任命爲社區黨組織成員的專職人員,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納入社區工作者範疇管理。

2.社區居委會中的專職工作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參加選舉、當選爲社區居委會成員的專職人員,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辦理相關手續,納入社區工作者範疇管理。

(二)關於招錄的社區工作者。

除上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選任的社區工作者外,在社區服務站配備的專職工作人員,也納入社區工作者隊伍管理。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採取公開招考的辦法錄用。招錄工作在市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區(縣)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組織實施。

招錄對象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1)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2)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相關業務知識。(3)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4)具有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具有本市城鎮戶口。

第五條

社區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區工作者的基本待遇,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年限補貼、獎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基本工資。社區工作者基本工資分三檔,正職每人每月720元,副職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590元。

2.職務年限補貼。社區工作者根據所在崗位、在社區工作的實際年限享受職務年限補貼。各崗位起點職務年限補貼分別爲:正職每人每月960元,副職每人每月845 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覈的基礎上,對考覈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長一次年限補貼,增長幅度爲每人每月50元。在社區工作未滿一年的只享受起點職務年限補貼。崗位發生變化的,套新崗位職務年限補貼標準,其年限以在社區實際工作時間累計計算。城八區從20xx年第四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當月開始計算,其他區(縣)從20xx年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當月開始計算。

3.獎金。獎金實行總額包乾,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標準覈定總額。獎金髮放時應由街道(鄉鎮)根據社區工作者崗位和考覈情況拉開檔次。各區(縣)還可根據本區(縣)實際,適當上浮社區工作者獎金標準。

4.其他待遇。按照市有關規定,社區工作者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享受獨生子女費和住房公積金。各區(縣)還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社區工作實際,適當增加其他待遇,具體項目及標準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社區工作者中,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服務站站長,享受正職待遇;社區黨組織副書記、社區居委會副主任、社區服務站副站長,享受副職待遇;其他工作人員,享受一般工作人員待遇。交叉任職人員,按照“兼職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相應待遇。

(二)社區工作者通過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獲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的,自完成登記註冊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職業水平補貼80元;獲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的,自完成登記註冊當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職業水平補貼50元。各區(縣)可根據實際,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職業水平補貼標準。

(三)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中全職從事社區工作的離退休人員,享受相應的生活補貼,其標準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職務年限補貼和獎金執行。

(四)招錄的社區工作者,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辦理退休手續;通過選任方式產生的社區工作者,可根據工作需要,至本屆任職期滿後再辦理退休手續。社區工作者退休後納入社會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83號)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區工作者的管理。

(一)實行服務協議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由街道(鄉鎮)與符合條件的社區工作者簽訂服務協議。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成員實行一屆一簽;社區服務站專職工作人員服務協議期限由各區(縣)研究確定。《北京市社區工作者服務協議》文本由全市統一式樣,各區(縣)根據需要,可在協議文本中做出補充規定。

(二)建立考覈評議制度。社區工作者服務期間實行年度考覈評議制度。由街道(鄉鎮)指導各社區成立由居民代表、駐社區單位代表、街道(鄉鎮)職能科室等參加的考評委員會,每年年終對社區工作者進行年度考覈。考覈結果分爲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覈要以社區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社區居民滿意率爲主要依據。根據年度考覈結果,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區工作者實施獎懲。

(三)完善教育培訓制度。按照專業培訓、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的教育培訓機制。市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培訓方案和培訓計劃,組織編寫培訓教材和師資培訓。根據全市統一安排,區(縣)組織社區工作者每年參加一次集中培訓,培訓結果計入社區工作者工作檔案,並作爲年度考覈評議的依據之一。

(四)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街道(鄉鎮)應健全完善社區工作者的工作檔案,建立數據庫。檔案內容包括:社區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況、在社區工作起始時間、崗位變化情況、考覈評議、培訓和表彰等情況。城八區社區工作者的工作檔案從20xx年第四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時開始建立,其他區(縣)的從20xx年第五屆社區居委會選舉產生時開始建立。

社區工作者檔案關係由所在區(縣)指定的服務機構進行代理。

(五)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爲方便居民羣衆利用工休時間在社區辦理相關事務,社區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站可實行彈性工時制。在確保滿足羣衆服務需求和保證每週工作時間不少於40小時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相對靈活的上下班時間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數,安排好工休時間和節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職業資格制度。適應社區工作專業化、職業化需求,逐步建立健全職業資格制度。社區工作者特別是新招錄的社區服務站工作人員,一般要持有國家社會工作者(社會工作師、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或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已在社區工作者崗位工作未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鼓勵他們通過崗位培訓、學歷教育等方式取得職業水平證書。

第七條

社區工作者的表彰獎勵。市、區(縣)黨委、政府對在社區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社區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根據社區工作者的工作實績和羣衆評價,對工作業績突出、居民羣衆滿意度高的社區工作者,分層次、分系統地進行評選表彰,充分調動廣大社區工作者的積極性。

第八條

目前已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從事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專職人員,其簽訂的聘用合同繼續有效,可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其待遇從20xx年1月1日起調整)。自下屆換屆選舉後,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人員,統一實行服務協議制度,享受本辦法規定待遇。

目前已在社區服務站工作的相關人員,可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參加公開招錄,符合條件的,錄用爲社區工作者,並與街道(鄉鎮)簽訂服務協議,享受相應待遇;未達到招錄條件的,或通過在崗培訓、逐步使之達到條件,或通過轉崗進行妥善安置。各區(縣)要根據實際,制定具體過渡辦法。

第九條

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委會中兼職從事社區工作的人員,也應給予一定補貼。其待遇和相關管理規定由各區(縣)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

第十條

社區工作者待遇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

第十一條

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施行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北京市社區專職工作者管理意見》(京人發〔20xx〕89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專職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京民基發〔20xx〕298號),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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