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如何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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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如何實施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支持農村、郊區和中小企業發展,改善金融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國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xx〕23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設立,不吸收公衆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市金融辦爲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審批、監督與風險處置。

在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經市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

第六條 凡是區、縣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設金融辦的爲區、縣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並承諾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區、縣範圍內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各區、縣主管部門是所在區、縣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初審;負責日常監督管理;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處置。

各區、縣主管部門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門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運營情況,並抄送北京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備案和註銷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本市工商企業註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標註“小額貸款”字樣。

第八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三)單一最大股東(包括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30%,其他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20%,且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1%;

(四)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爲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

(五)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市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

(六)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七)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

(八)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十一)市主管部門認爲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徵信制度。公司設立和變更股東時,區縣主管部門應聘請專門的信用徵集評估機構,對法人股東和自然人股東的信貸、納稅、合同履約、股東間關聯關係及遵守法律法規等信用情況進行徵集和評價。股東信用評價合格並符合小額貸款公司投資人要求的才能成爲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信用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東信用證明,應真實地反映股東的信用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十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先申請籌建。申請人將下列籌建申請材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主管部門:

(一)籌建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註冊住所、註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範圍、機構性質、組織形式、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對當地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分析,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風險處置預案等;

(三)籌建工作方案。包括擬設公司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計劃,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措施,資金來源,公司治理架構,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內控體系,主要董事、監事及擬聘高級管理人員,信貸部門負責人和風險控制部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經授權的籌建組人員名單、履歷、聯繫地址及電話,選址方案;

(四)出資人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業務範圍、註冊資本金、股本結構,出資人出資額與佔股份比例,出資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出資人關於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承諾書。承諾自覺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監管並承擔風險、自覺遵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不吸收公衆存款、不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承諾書;

(六)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係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隱瞞事項,出資人在小額貸款公司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的承諾;

(七)法人股東的名稱、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複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及所在行業狀況、納稅記錄等事項;擬投資入股的自有資金來源真實的承諾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關於同意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議;最近1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複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及個人收入來源合法真實的承諾書;

(九)聯繫人及其手機、辦公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區、縣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籌建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聘用專門的信用評估機構完成對股東信用評價。

區、縣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股東信用評價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將全套籌建申請材料連同初審意見、股東信用評價證明及時報送市主管部門。

市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區、縣主管部門。特殊情況下,市主管部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申請人憑批准籌建文件到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領取開業申請表。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批准籌建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並提交設立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批准,報經市主管部門,可以延長1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籌建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開業申請表連同下列資料報送擬設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區縣主管部門: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開業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範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設立要求等;

(三)經股東(大)會會議通過的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企業法人要有註冊地址和法人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組織機構圖;

(六)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聯繫人及其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一)律師對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法律意見書;

(十二)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區、縣主管部門自收到完整設立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連同審覈意見報送市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和區、縣主管部門審覈意見齊備後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抄送區、縣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註冊登記,頒發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備與履行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四)擬任總經理應參加由市主管部門組織的任職資格考試和談話。

對不完全符合上述條件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小額貸款公司申請人認爲其具備擬任職務所需知識、經驗和能力的,可向區縣主管部門提交個案申請。由區縣主管部門上報經市主管部門覈准。

第十六條 經各區、縣主管部門審覈和市主管部門批准,小額貸款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批准開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市公安機關、北京銀監局和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在工商登記變更前須經區、縣主管部門報市主管部門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

(四)變更業務範圍;

(五)變更股東;

(六)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七)變更章程;

(八)變更組織形式;

(九)合併、分立;

(十)市主管部門要求申報的其他變更事項。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以上變更事項,經區縣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主管部門批准後,持市主管部門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

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佈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實施破產清算並註銷。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符合規定條件的,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發布的《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改造爲村鎮銀行。

第三章 股東資格及義務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爲境內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其中最大股東應爲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縣的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

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者,不得成爲小額貸款公司股東。

第二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作爲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一完整會計年度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爲真實自有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境內自然人作爲小額貸款公司股東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爲真實自有資產,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境內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國家對其他社會組織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具備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具有資金實力,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資本。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爲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在公司設立後3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爲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及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八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和北京銀監局,並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和資金運用

第三十條 在試點階段,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限定在註冊所在區、縣行政區域內發放貸款。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在試點階段,每年向三農方面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低於全年累計放貸金額的70%。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微型企業、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着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3%。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爲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

第三十四條 貸款合同參照銀行貸款的標準化合約,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六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並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其決策管理的複雜程度、業務規模和服務特點設置簡潔、高效、靈活的組織機構。完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的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總經理1名,根據需要設副總經理1至3名。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應對總經理實施年度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向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報告,並報市和區縣主管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離任時,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負有忠實守信義務和勤勉盡責義務。

董事違反法律、法規或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額貸款公司形成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總經理、副總經理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會授權範圍做出決策,致使小額貸款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應對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可根據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提高決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適合自身業務特點和規模的薪酬分配製度、正向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文化。

第七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內部控制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各類貸款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制定相應的貸款管理規章,並針對貸款業務的盡職調查、審批、授權授信、貸後檢查、風險管理、關聯交易、違規處罰等內容建立健全相關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金融服務創新應在審慎經營和合法規範的基礎上進行,周密考慮業務創新的法律性質、操作程序、經濟後果等,嚴格控制新業務的法律風險和運行風險。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我國反冼錢的有關規定逐筆記錄和保存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交易相當於20萬元人民幣數額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記錄。

第四十四 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並實施本公司的財務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工作手冊。應建立出賬審批制度,確保業務審批和財務覈算相對獨立;建立財務覈對制度,定期與銀行、借款人對賬,確保財務一致;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毀損、散失和泄密。

小額貸款公司在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登記備案,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接受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資產分類和計提呆賬準備金的方法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財政部對商業銀行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自建或依託具有相當資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數據的即時保存和備份制度,重要數據必須異地備份並且長期保存,也可租用相關共享服務中心進行系統和數據備份。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稽覈制度,設立職責明確的監察稽覈崗位,配備有能力的監察稽覈人員。監察稽覈崗位對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負責,以保證監察稽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重視和支持監察稽覈工作,對監察稽覈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爲,應及時糾正和處罰。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區縣主管部門、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向公司股東、向爲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有關捐贈人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大額貸款、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突發事件和突發業務風險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第八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主動接受市、區縣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月向市、區縣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表和貸款統計表,並自覺接受市、區縣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接受社會監督。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時,應在本區、縣主要媒體和營業場所向社會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諾公司不吸收公衆存款,堅決杜絕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買賣,遵守反洗錢相關法律法規,並自覺接受社會公衆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區縣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按月、季、年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內控風險情況進行監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業務檢查,視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向區縣主管部門和市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並將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狀況納入信貸徵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要求的業務信息。

第五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由區縣政府負責查處,報市主管部門後,由市主管部門責令整改、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罰款。

第五十四條 試點階段,爲加強監管,規範運營,提升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委託一家提供農村金融服務範圍廣、網點多、實力強並能爲小額貸款公司提供服務支持的商業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作爲小額貸款公司資金託管銀行,併爲其統一提供支付結算服務。託管銀行應切實負起資金安全監督責任,如發生任何資金支付結算等資金使用違規行爲,應及時報告市主管部門。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小額貸款風險防範

對借款人的有關資格資質進行審查,是借款合同簽訂的前提,也是借貸行爲必不可少的程序。審查的重要意義在於評估貸款風險的大小,近而決定貸款交易的成功與否。

一、審查風險

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一)審查內容遺漏 貸款審查是一項細緻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在實踐中,有些商業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

(二)在實踐中沒有盡職調查,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造成信貸風險。

(三)判斷錯誤

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 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在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

二、貸前調查的法律內容

(一)關於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續有效的存在審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業,應當審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無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和資質,查看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應當注意相關證照是否經過年檢或相關審驗。

(二)關於借款人的資信考察借款人的註冊資本是否與借款相適應;審查是否有明顯的抽逃註冊資本情況;以往的借貸和還款情況;以及借款人的產品質量、環保、納稅等有無可能影響還款的違法情況。

(三)關於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立基本帳戶和一般存款戶;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對外投資是否超過其淨資產的50%;借款人的負債比例是否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四)關於擔保對於保證擔保的,對擔保人的資格、信譽、履行合同的能力進行調查。

三、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爲減輕貸款人的道德風險,對借款人及其負責人還應專項審查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外,還要對企業的投資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和控制,包括:

(一)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爲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二)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係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三)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的不明的轉賬行爲,要進行嚴格的審查、監督並及時制止。

(四)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五)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爲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爲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六)借貸關係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係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不予貸款。

(七)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係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四、貸款審查的建議

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風險判斷建立在過去的審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過去曾按時還本付息就放鬆審查,或減少調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定期約見制度。約見週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週期。

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

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的娛樂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

對於貸款數額大,週期長,或者借款人用於特定用途的貸款,應當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判斷,並就有關事宜提供專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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