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績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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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是一個包括行爲、結果及態度的連續結構體。根據個體在組織中職責範圍的大小,與其對應的績效不同程度地包含了這三種因素。下文是福建省績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福建省績效管理辦法
福建省績效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電子政務建設,規範電子政務績效考覈工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家電子政務總體框架》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子政務績效考覈(以下簡稱績效考覈)的目的是通過對電子政務建設、應用、運維、管理等方面進行綜合、全面地考察與評價,力爭實現“五個確保”和“五個提升”。

“五個確保”:政務信息要確保全部數字化;應該公開的信息要確保全部公開;應該上網辦理的事項要確保全部上網;應該共享的信息要確保全部安全共享;應該協同的政務要確保全部高效協同。

“五個提升”:信息共享水平有新提升;政務公開滿意度有新提升;行政審批效率有新提升;機關效能建設有新提升;信息網絡安全保障能力有新提升。

總之,通過開展電子政務績效考覈,推進我省電子政務發展環境、建設水平、服務能力、應用效益、帶動效應不斷邁上新臺階,爲機關效能建設提供新途徑、新方式,爲建設兩個先行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第三條 績效考覈單位的範圍主要包括:省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各單位)。各年度具體考覈範圍由省數字辦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確定。

第四條 績效考覈按照“實現行政運行機制和政府管理方式向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民高效的根本轉變”和強化公共服務、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總體要求,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的原則,以電子政務應用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爲評價主線。

第五條 績效考覈的主要依據是:

(一)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電子政務政策法規;

(二)福建省有關電子政務建設的政策法規;

(三)福建省委、省政府有關電子政務工作年度目標;

(四)各單位電子政務規劃、計劃及績效目標;

(五)電子政務年中自查、檢查或抽查報告;

(六)信息化主管部門日常監測數據;

(七)電子政務專項工作檢查評價數據;

(八)社會公衆和第三方測評機構相關數據;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考覈內容和指標

第六條 績效考覈主要評價電子政務服務與應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化與安全保障等三方面的進展情況和績效。

第七條 服務與應用績效評價主要包括依託互聯網門戶網站開展的信息公開、在線服務、公衆參與的情況,以及業務系統應用效果。

第八條 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績效評價主要包括:政務信息資源分工採集、處理、編目、展現、共享,以及社會化開發利用方面的情況。

第九條 標準化與安全保障績效評價主要包括:政務流程重組優化、信息系統集約建設、信息能力建設、法規標準建設與執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情況。

第十條 績效考覈指標體系由若干專項考覈指標體系有機組成。專項考覈指標體系用於檢查和評議電子政務專項工作,由相關責任單位提出,省數字辦統籌制定和公佈。

第十一條 績效考覈指標體系應符合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的要求,與電子政務發展階段相適應;充分考慮不同單位、不同區域和不同類型業務的特點,在保持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通過動態調整不斷完善。

第三章 績效考覈方法

第十二條 績效考覈採取單位自查自評、日常監測和檢查評議相結合的方法,結合日常工作開展情況和年度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績效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績效考覈工作程序包括年初部署、年中自查、年底自評和綜合評議等四個主要環節。

(一)年初部署。省數字辦根據全省電子政務工作重點發布年度績效考覈指標,部署落實績效考覈工作目標和要求。

(二)年中自查。各單位根據年度電子政務績效目標,檢查上半年任務完成情況,自查結果報省數字辦。

(三)年底自評。各單位對本單位全年電子政務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和自評,並將年度自評報告報送省數字辦。

(四)綜合評議。彙總各單位提交的自評報告等相關指標數據,結合現場考察,進行綜合分析和評價;對考覈中的重點、難點和疑點問題,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進行聯合評審;綜合各方面意見及有關專項工作考覈結果,形成綜合評議結果。組織對各單位電子政務績效進行綜合評議,形成年度績效考覈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日常監測,通過門戶網站、政務信息共享平臺、信息安全監測平臺等,對各單位電子政務應用與服務績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績效、標準化和信息安全保障績效等進行在線監測。

第四章 績效考覈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省數字辦和省效能辦負責全省電子政務績效考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提供相關的技術支撐和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監測和考評各級各部門互聯網網站應用與服務績效(省經濟信息中心提供技術支持);省網絡與信息安全協調小組辦公室協同公安、機要、保密等單位負責監測和考評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績效;省空間信息工程研究中心負責監測和考評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標準化工作績效。

第十七條 各單位按照年度電子政務績效考覈工作計劃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本單位電子政務績效目標和自查自評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單位電子政務績效自查自評工作。

第十八條 參與績效考覈工作的各單位及有關人員應遵守如下紀律規定:

(一)參加考覈的人員和相關機構應根據考覈工作要求,獨立開展考覈工作,確保考覈結果的客觀、公正。

(二)參加考覈的人員和相關機構在考覈過程中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干預和影響各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被考覈單位應及時提供考覈相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干涉或影響考覈工作。

第五章 績效考覈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 績效考覈結果作爲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計入績效評估總得分。

第二十條 績效考覈結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要求向社會公佈,並對績效考覈結果優秀的單位進行通報表揚。

第二十一條 績效考覈結果作爲統籌規劃各單位信息化建設項目和撥付建成項目運維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績效考覈結果和反饋意見,認真分析研究,及時組織整改,不斷提高電子政務管理水平和應用績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機關效能建設工作機構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電子政務績效考覈辦法,組織開展績效考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數字辦和省效能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績效評估標準

1、標準是基於工作而非基於工作者

績效評估標準應該根據工作本身來建立的,而不管誰在做這項工作。而每項工作的績效評估標準應該就只有一套,而非針對每個工作的人各訂一套。

績效評估標準和目標不同。目標應該是爲個人而不是爲工作而訂。目標的典型特徵是必須具有挑戰性。因此,一位主管雖領導指揮很多人從事相同的某項工作,他應該只訂出一套工作標準,但對每位部屬卻可能設定不同的目標,這些目標則依個人之經驗。技術、過去的表現而有不同。

2、標準是可以達到的

績效評估的項目是在部門或員工個人的控制範圍內,而且是通過部門或個人的努力可以達成的。

3、標準是爲人所知的

績效評估標準對主管及員工而言,都應該是清楚明瞭的,如果員工對績效評估標準概念不清,則事先不能確定努力方向;如果主管不清楚績效評估標準,則無從衡量員工表現之優劣。

4、標準是經過協商而制訂的

主管與員工都應同意該標準確屬公平合理,這在激勵員工時非常重要。員工認爲這是自己參與制訂的標準,自己有責任遵循該標準工作,達不到標準而受相應的懲戒時也不會有諸多抱怨。

5、標準要儘可能具體而且可以衡量

績效評估的項目最好能用數據表示,一般屬於現象或態度的部分,因爲抽象而不夠具體,就無法客觀衡量比較。有句管理名言說:“凡是無法衡量的,就無法控制。”

6、標準有時間的限制

績效評估資料必須定期迅速而且方便取得,否則某些評估將失去時效性,而沒有多大的價值了。

7、標準必須有意義

績效評估項目是配合企業的目標來制訂的,所採用的資料也應該是一般例行工作中可以取得的,而不應該是特別準備的。

8、標準是可以改變的

因爲績效評估標準須經同意並且可行,有必要時就應定期評估並予以改變。也就是說,績效評估標準可以因新方法之引進,或因新設備之添置,或因其他工作要素有了變化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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