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管理機構及職責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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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村委會管理機構及職責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強化鎮政府和(居)委會安全生產責任,明確鄉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村(居)委會工作職責,建立和完善縣、鎮、村(社區)三級安全監管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鎮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適時組織、協調、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向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和縣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和事故隱患,並協助做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爲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鎮長、村(居)委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主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

第四條在全縣各鎮設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安監辦),爲鎮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機構,同社會保障服務站合署辦公,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鎮安監辦行政上受鎮黨委、政府的領導,業務上接受縣安監局的管理和指導,行使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第五條鎮安全生產監管管理機構,應協助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應及時研究、解決、上報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併爲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決策當好參謀。

第六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對本轄區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和事故預防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勞動場所的設備、財產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村(居)委會是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體,行使轄區內的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能。

第二章鎮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第七條鎮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操作規程、勞動保護政策、上級安全生產會議和文件;擬訂本鎮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工作要點;建立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監管工作檔案;統計上報事故隱患。

(二)負責本鎮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安全管理工作,協調督促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加強學校、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建築施工、食品藥品、農藥等方面的專項整治工作,掌握轄區內安全生產動態,積極做好先進安全技術的推廣應用工作。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依法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督查。

(五)及時督促轄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經營性工程項目安全設施建設,落實“三同時”工作措施,參與“三同時”審查驗收工作。

(六)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和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危害職業衛生的行爲和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按規定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八)按規定及時準確統計、上報轄區內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情況。

(九)參與和配合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督促事故處理的落實,跟蹤督辦防範措施落實,確保整改及時到位。

(十)對轄區內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由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處理。一般違法行爲,縣安監局可以委託安監辦在授權範圍內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備查。

(十一)制定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管理考覈辦法,並負責實施檢查考覈,落實獎懲措施。

(十二)開展調查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領域中的疑難問題,向本鎮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鎮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行使以下職權:

1、對進入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爲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對檢查中發現的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建議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局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

4、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處理;

5、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責令排除的同時,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配合和協助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縣安委辦報送有關情況。

7、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定期對本轄區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檢查,防止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鎮人民政府每月最少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每月最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8、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妥善處置羣衆舉報的安全生產問題。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等。

第八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鎮人民政府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掌握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工作動態,及時指導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審查驗收,參與轄區內企業停產整頓、依法關閉,復產驗收等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瞭解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向縣安監局上報本鎮安全生產信息報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要求限期整改,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應及時報告縣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出停產停業決定。

(五)檢查中遇到有危及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要求單位、企業或者業主立即改正或限期消除;情況緊急時,有權採取立即從危險區域內撤出所有人員的措施,並迅速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六)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不得少於二人,不得影響單位、企業或者業主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對涉及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應當爲其保密。

(七)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將現場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查出的事故隱患及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

(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管理總局“九不準”規定,對於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失誤或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村(居)委會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第九條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爲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監管主體,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村(居)委會履行以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組織傳達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及上級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文件、會議、指示,組織開展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鎮和有關縣級部門開展本轄區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2)結合實際,有組織地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及各項安全檢查活動,及時上報有影響生產、生活、人身及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或危險源,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以及勞動場所的設備、財產安全。

(3)轄區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保護現場,協助上級及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做好羣衆和受害者親屬工作和善後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4)負責轄區內無證開採、非法盜採礦產資源等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爲的監督檢查和報告,積極配合上級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打非治違”工作,確保轄區內礦產資源合法有序利用。

(5)廣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不斷增強羣衆安全意識、自我保護能力和事故防範能力。

第四章獎罰

第十條縣政府每年與各鎮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年底縣安委辦會同縣考覈辦對各鎮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考覈,並將考覈結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制考覈內容。鎮人民政府與所屬村(居)委會及轄區內企業簽訂目標責任書,並按年度進行考覈獎懲。

第十一條縣安委辦每年組織一次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對安全生產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在本鎮轄區一年內發生一起一般事故的,取消當年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評選資格;發生兩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一起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取消單位年終目標責任考覈評優資格,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不能評爲優秀和先進;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年終目標責任制考覈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鎮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產屬地管理的原則,將村(居)委會安全安全生產工作及履行職責情況納入年終考覈,並與村(居)委會幹部報酬掛鉤。

第十四條按照國家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頒佈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政行爲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和人民政府《關於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因安全生產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措施不到位、事故隱患整改不到位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將根據事故調查結果和批覆,並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鎮、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相關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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