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量化考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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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量化考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採購代理活動效率,保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財政部、監察部《集中採購機構監督考覈管理辦法》規定,結合荊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是指荊門市本級、各縣、市、區依法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和獲准通過省財政廳批准登記備案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對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覈工作根據權限分工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採購代理機構的監督考覈工作,監督考覈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上公佈。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同時對財政部門的監督考覈工作實施監察。

第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監督考覈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對採購代理機構考覈實行定期和定項考覈。定期考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定項考覈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在考覈工作中應做到事先通知,要求明確,程序規範,考覈認真。

在監督考覈工作中,財政部門與採購代理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關係,財政部門不得借監督考覈干預採購代理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覈內容

第六條 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情況,有無違法違紀行爲。

第七條 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的執行情況。包括集中採購目錄或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是否按規定的採購方式執行,採購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接受採購人委託完成其他採購情況等。

第八條 採購代理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規範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崗位工作紀律要求,工作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是否權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

第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包括是否符合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是否遵守有關法律、規章制度,是否開展內部培訓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等。

第十條 採購活動情況。包括簽訂委託代理、執行採購方式、編制採購文件、發佈採購信息、組織採購活動等。

第十一條 工作績效情況。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服務質量等。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制定廉潔自律規定和建立反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是否有接受採購人或供應商宴請、旅遊、娛樂的行爲,是否有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的行爲,是否在採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廉潔行爲等。

第十三條 採購信息統計及有關資料報送情況。

第三章 考覈要求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考覈小組對採購代理機構進行考覈,考覈小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採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開展定期考覈、全面檢查活動時,應當制定考覈計劃和考覈方案,能採取量化考覈的,應制定考覈標準和打分方法,並在考覈工作開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採購代理機構。

第十六條 對採購代理機構考覈時,財政部門可向採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徵求對採購代理機構的意見,並作爲考覈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 採購代理機構接到財政部門考覈通知後,在一週內按考覈要求進行自我檢查,並形成自查報告。同時做好有關考覈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覈小組提供。

第十八條 在考覈工作中,採購代理機構對考覈小組的考覈意見有分歧時,應當與考覈小組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應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答覆或處理。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根據考覈中發現的問題,向採購代理機構提出改進建議。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建議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考覈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材料,認真組織整改。

第二十一條 參與監督考覈的人員對在檢查活動中獲悉的商業祕密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泄露。

第四章 考覈方法

第二十二條 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覈方式。對採購代理機構採購次數、金額和信息發佈等進行定量考覈,對採購質量、採購效率和服務水平等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第二十三條 自我檢查與財政檢查相結合的考覈方式。財政部門要結合採購代理機構上報的自我檢查報告進行考覈。

第二十四條 定期與隨機檢查相結合的考覈方式。除正常考覈外,財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考覈。

第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上一頁[1][2]二十五條 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覈方式。可對一個採購項目或事務進行專項考覈,也可對一段時期採購執行情況開展綜合考覈。

第五章 考覈結果及責任

第二十六條 考覈小組應當在考覈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覈意見。

書面考覈意見應當由考覈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和情況,可向財政部門請示或報告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考覈小組意見,參考採購人、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的意見後作出正式考覈報告。考覈報告抄送採購代理機構,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考覈報告應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對經考覈,工作業績優良的採購代理機構可視情給予通報表彰或表揚。

第二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在考覈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覈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採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採購人委託其他採購代理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其中涉及採購代理機構領導或工作人員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採購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 採購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代理採購業務,進行內部整頓。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佈政府採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佈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而發佈率不足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招標結果和合同的備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准擅自改變採購方式的;

(五)質疑答覆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覈內容的。

第三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不得繼續從事與政府採購有關的工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與政府採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於個人工作失誤,給採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或考覈小組在考覈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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