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五大變化

來源:瑞文範文網 6.88K

新版的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將於6月施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新《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五大變化,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新《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五大變化

新《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五大變化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將於6月1日起實施,此前不少權威人士和機構也對此辦法進行了一些解讀,但都比較寬泛籠統,重點關鍵點不夠突出,注意點不夠明確,對進口企業實踐操作層面的指導意義有限。無錫檢驗檢疫局一線業務負責人對需要關注的幾個重要變化進行闡述和解讀,以期對進口企業及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變化一 擴大法律支撐 明確監管職責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細化了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管職責——從老版中的“檢查、覈實”明確細化到新版中的“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在新增法規的要求和支撐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不僅要在口岸上進行能效產品的入境驗證,還要對相關產品進行屬地監管和後續監督,必要時進行專項檢查。進口企業不能像以前一樣,在口岸上通關結束就萬事大吉,還需要配合屬地檢驗檢疫部門接受相關監督和檢查。

變化二 信息互聯互通 納入信用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明確了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通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並通知授權機構”,同時要求“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建立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臺”。

如果發生蓄意、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爲,可能會影響後續相關產品的進口,甚至影響企業的信用記錄。

變化三 增加豁免選項統一執法監管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充分考慮了進口企業需求實際,新增了豁免條款,明確了科研測試所需產品、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和部件、直接爲最終用戶維修目的的所需產品等多個豁免條款,符合條款就可以免於標註能效標識及備案。其中“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和部件、直接爲最終用戶維修目的的所需產品”這兩個條款是以往進口企業訴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這些豁免條款將極大便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新版《辦法》豁免條款出臺後,之前由於老版《辦法》對相應的特殊情況沒有充分考慮而造成的各地檢驗檢疫部門存在做法不盡一致的情況將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於各地檢驗檢疫部門統一執法監管。

變化四 優化備案管理,嚴格准入門檻

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優化了備案過程中的進口商資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於傳統的提交方式;對備案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再必須要求副本,提交複製件即可;明確規定了授權機構公告備案信息的時限: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效標識的備案工作,並於備案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告備案的能效標識樣本;

另外,新版《辦法》調整了進口商的備案申請時間,由使用能源效率標識之日起30日內修改至進口商應當於進口前進行備案申請。這一點需要進口企業特別關注,新版《辦法》嚴格了准入門檻,未經備案進口,無法整改(因爲明確了進口前進行備案申請),只能退運或銷燬。

變化五 明確法律責任,強化懲罰力度

相對於老版《辦法》法律責任不夠清晰、法律和處罰條款模糊,處罰上限偏低的情況,新版《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對生產者、進口商、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等監管對象明確了法律責任;對不同的違法行爲進行了區分,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和處罰條款;相應的處罰上限和懲罰力度也有比較明顯的提升,部分引用的處罰條款中甚至有吊銷營業執照的懲罰。

另外,新形勢下新版《辦法》對網絡商品經營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網絡交易場景下,應當在能效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醒目位置展示相應能效標識;二是應當建立並執行能效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三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通過平臺銷售的能效產品建立能效標識檢查監控制度,並對違規行爲進行制止;這需要進口跨境電商、網絡交易平臺等新型企業形態予以高度重視。

燃氣竈具等進口產品 下月起須加貼能效標識

據瞭解,我國已發佈了12批能源效率標識產品目錄,共涉及33類產品。目錄內的產品生產者或進口商可利用自身檢測能力,也可委託國家確定的認可機構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依據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源效率等級;檢測完成後應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效標識樣式、規格及標註規定,印製和使用能效標識,使用能效標識之日。

家電能效標識試點升級至二維碼版

昨天,首批貼有二維碼能效標識的家電產品在北京國美馬甸鵬潤店試銷,消費者只需用手機對着二維碼“掃一掃”,就能立刻顯示出這款家電產品的型號、能效等級以及備案時間等信息,避免了以往有時出現的能效標識隨意張貼的現象。除此之外,二維碼版能效標識還可提供產品使用介紹。

質檢總局:去年進口一次使用衛生用品標識問題突出

據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司長孫文康介紹,20xx年全國檢驗檢疫機構共計檢驗進口一次使用衛生用品16762批,貨值約73656萬美元。20xx年全國進口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品種主要包括:嬰兒紙尿褲、嬰兒溼紙巾、婦女衛生巾、衛生護墊、成人紙尿布、餐巾紙、面巾紙、溼紙巾、衛生紙原紙、廚用擦拭紙等產品。進口產品。

鈴木汽車承認能效造假醜聞人爲操縱監測數據

據日本媒體報道,鈴木公司也可能在獲取燃效數據時實施了與日本規定不同的違規行駛測試。鈴木公司發言人昨天表示,公司董事長鈴木修當天已向日本國土交通省彙報有關情況,但公司還未發現影響鈴木汽車燃料效益的缺陷。受此消息影響,鈴木汽車股價昨天一度大跌15%,創下16年來的最大盤中跌幅。而由於業績不佳,今年以來鈴木汽車的股價本身已經下跌了31%。 據瞭解,此次日本汽車企業陸續曝出的能效造假醜聞,實質就是人爲操縱監測數據。...

發揮技術優勢 助力能效提升

截至目前,燃煤鍋爐節能減排攻堅戰取得了階段成果。 一是嚴格能效測試准入制度,把好鍋爐節能源頭關。在鍋爐設計文件節能審查、鍋爐定型產品能效測試、鍋爐安裝能效驗證、鍋爐使用登記能效檢查等環節,嚴格節能標準,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安裝和使用。目前,已開展鍋爐設計文件節能審查2750套,鍋爐定型產品測試397臺,鍋爐安裝能效驗證97臺。

工業企業爭創能效“領跑者”

《辦法》鼓勵工業企業加強節能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鼓勵工業企業創建“綠色工廠”,開發應用智能微電網、分佈式光伏發電,發展和使用綠色清潔低碳能源。 《辦法》着重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節能管理作出了具體要求。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主要包括兩類: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工業企業。

工業節能管理辦法下月施行 工業企業爭創能效"領跑者"

《辦法》鼓勵工業企業加強節能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鼓勵工業企業創建“綠色工廠”,開發應用智能微電網、分佈式光伏發電,發展和使用綠色清潔低碳能源。 《辦法》着重對重點用能工業企業的節能管理作出了具體要求。重點用能工業企業主要包括兩類: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確定的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的工業企業。

據媒體報道,自20xx年8月份開始,地煉煉廠紛紛申請進口原油使用資質。目前,國內地煉煉廠已有26家涉及進口原油使用,其中16家已獲批,其他已獲得書面審覈或仍在申請中。在進口原油資質方面,目前已有11家企業獲得進口原油資格。 商務部的數據顯示,20xx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配額爲8760萬噸,相比20xx年增加5000萬噸,新增量主要由地煉使用。未來地煉原油進口進一步增加的空間很大。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節能管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提高用能產品能源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能源效率標識(以下簡稱能效標識),是指表示用能產品能源效率等級等性能指標的一種信息標識,屬於產品符合性標誌的範疇。

第三條國家對節能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用能產品實行能效標識管理。具體產品實行目錄管理。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能效標識管理制度的建立並組織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制定並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規定統一適用的產品能效標準、實施規則、能效標識樣式和規格。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效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授權的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授權機構)備案能效標識及相關信息。

第二章 能效標識的實施

第六條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標註能效標識,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能效標識樣式、規格以及標註規定印製和使用能效標識,並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

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通過網絡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能效標識。在產品包裝物、說明書、網絡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以及廣告宣傳中使用的能效標識,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並清晰可辨。

第七條能效標識的名稱爲“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爲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標識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二)產品規格型號;

(三)能效等級;

(四)能效指標;

(五)依據的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六)能效信息碼。

列入國家能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還應當包括能效“領跑者”相關信息。

第八條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生產者和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或者委託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產品進行檢測,並依據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確定產品能效等級。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應當依據相關產品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如實出具產品能效檢測報告。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生產者和進口商的委託,應當依據相關產品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和要求進行檢測,保證檢測結果客觀公正、真實準確,保守受檢產品和企業的商業祕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九條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檢測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的能力,並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檢測確定能效等級的生產者和進口商,對其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產品能效檢測報告負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條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生產者應當於出廠前、進口商應當於進口前向授權機構申請備案。能效標識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者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註冊證明覆製件;進口商營業執照以及與境外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複製件;

(二)產品能效檢測報告;

(三)能效標識樣本;

(四)產品基本配置清單等有關材料;

(五)利用自有檢測實驗室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實驗室檢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測管理規範),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複製件;

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複製件。

(六)由代理人提交備案材料的,應當有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委託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文本爲準。

第十一條進境的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於標註能效標識及備案: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或者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大陸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四)外國政府援助、贈送的物品;

(五)爲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六)爲考覈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七)直接爲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八)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和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第十二條能效標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三條授權機構應當對生產者和進口商使用的能效標識及產品能效檢測報告進行覈驗。

第十四條授權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備案材料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能效標識的備案工作,並於備案完成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

公告備案的能效標識樣本。

能效標識備案不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生產者和進口商應當對其標註的能效標識及相關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效標識,不得銷售應當標註而未標註能效標識的產品。

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對通過平臺(場所)銷售的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應當建立能效標識檢查監控制度,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冒用能效標識或者利用能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能效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地方質檢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能效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爲的,通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並通知授權機構。

第十九條授權機構應當撤銷能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相關備案信息並及時公告。

第二十條列入《目錄》的用能產品生產者、進口商、銷售者(含網絡商品經營者)、第三方交易平臺(場所)經營者、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和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在能效檢測中,僞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能效檢測報告的,授權機構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不再採信其檢驗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授權機構應當建立規範的工作制度,客觀、公正開展備案工作,保守備案產品和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可以向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地方質檢部門舉報。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地方質檢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併爲舉報人保密,授權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建立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地方質檢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能源效率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用能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在用能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進口屬於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用能產品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標註能效標識而未標註的,未辦理能效標識備案的,使用的能效標識不符合有關樣式、規格等標註規定的(包括不符合網絡交易產能效標識展示要求的),僞造、冒用能效標識或者利用能效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自有檢測實驗室、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在能效檢測中,僞造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能效檢測報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從事能效標識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及授權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爲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 年6 月1 日起施行。20xx 年8 月13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7 號發佈的《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