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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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本文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僅供參考。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3篇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篇一:

答辯人:

性別:

民族:

出生年月:

地址:xx

電話:

委託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凶宅,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28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於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合同。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年?),並將屋內一切關於兇案的物品丟掉並打掃乾淨,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程立軒若對凶宅有忌諱心理,自應自己瞭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於房子的一切細節。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其行爲並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於欺詐行爲。

關於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於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成合同無效。

由於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z20xx年x月x日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篇二: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代表何××,公關部經理。

案由:上訴人張××因房屋拆遷一案,不服××市××區[19××]民字第1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現答辯如下:

答辯理由:爲了適應本市商業發展的需要,我公司於19××年12月向市城建規劃局提出申請報告,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於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號批文同意該項工程。同年在拓寬場地過程中,需要拆遷租住戶張××一戶約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張××提出的要求 過於苛刻。

幾經協商,不能解決。答辯人不得已於19××年1月××日投訴於××市××區人民法院。××市××區人民法院於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號判決書判處張××必須於19××年3月底前搬遷該屋,並由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提供不少於原居住面積的房屋租給張××居住,但張××仍無理取鬧。 據此,答辯人認爲張××的上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張××說我們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的場地是未經批准的。這是沒有根據的。一審法庭曾審查過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要求拓寬新建絲綢百貨大樓前面場地的報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號的批文,並當庭概述了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的報告內容,還全文宣讀了市城建局的批文。這些均有案可查。張××不能因爲要 求查閱市城建局的批文,未獲准許,而否認拓寬工程的合法性。

二、張××說我們未徵得她本人同意,與房主×××訂立房屋拆遷協議是非法的。這更無道理。張××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權,並無房屋所有權。所有權理當歸屬房 主×××。

我們拓寬場地,拆毀有礙交通和營業的房屋,理當找產權人處理,張××無權干涉和過問。 應當指出,對於張××搬遷房屋一事,我們已作了很大的讓步和照顧。我們答應她在搬遷房屋時提供離現居住房屋500米的××新建宿舍大樓底層朝南房間一間, 計20平方米,租給她居住。而張××還糾纏不清,漫天要價。揚言不達目的,決不搬遷。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爲××市××區人民法院的原判決是正確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應予維持。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

代表 何××

民事借款答辯狀的範文篇三: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於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於工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於xx年5月20日完工後,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後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並支付剩餘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餘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託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於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後,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爲欠款,並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後。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爲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於取回剩餘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於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爲,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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