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式“請假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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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我給大一的學生上刑法學的時候,考察了一下同學們閱讀課外法律書的情況,結果很不理想。閱讀教材之外的法學著作的同學很少,這讓我很鬱悶。我多次強調閱讀法學名著的重要意義,多次談到侷限於法學教材會導致的問題,但現在的學生愛學習的似乎不多。不知道是我作爲一名教師有問題,還是同學們有問題,反正中國的教育存在着嚴重的問題。沒有優良的法律教育,何來一個充滿正義的法治國家?

中國式“請假條”

上課之初,坐在教室第一排的一個同學替他人交給我一張請假條。這是一張普通的請假條,上面是這樣寫的:

請假條

尊敬的×老師:

學生×××因家裏有事,故請假兩天回家。希望老師批准。

請假人:×××

XX.4.24

輔導員:×××

這樣的請假條,老師們司空見慣。因爲我曾經強調請假條必須要輔導員簽字,在這張請假條上還有輔導員的親筆簽名,似乎算比較規範的假條了。但我認爲,這張假條是一張典型的“中國式假條”。該學生的請假行爲隱含了中國人的行爲方式,而這種行爲方式和法治的精神是不相容的。

因爲今天考察同學們的課外讀書情況,覺得很不滿意,我就借這張請假條談起了法治問題。我和同學們說:最近中國媒體在討論“中國式過馬路”,其實,何止過馬路存在“中國式”,今天一位同學交給我的請假條就是一種“中國式假條”。一張短短的普通假條,裏面存在的問題很多。我向同學們解釋說,至少有四個問題。

第一,假條裏寫“家裏有事”,但是他不寫明家裏有什麼事。難道家裏不管有什麼事都可以請假嗎?這個同學不寫明具體是什麼事,是爲了不讓老師知道他爲什麼請假,從而使老師無法否定他的請假理由,變相地擴張自己請假的權利。這種寫法類似於中國刑法裏大量存在的模糊語言:“情節嚴重”,“情節惡劣”,“數額較大”,“後果嚴重”。中國官方之所以這麼寫,是爲了靈活地打擊犯罪。不僅中國刑法裏有這樣大量的模糊語言,中國的憲法,民法,行政法等等都有大量這樣的問題。

第二,請假條中有這樣的話:“希望老師批准”。但在請假條轉交給老師的時候,這位同學已經提前走了。而“批准”一詞的含義是:老師有權不同意。可見這位同學雖然是法律專業的學生,但實際上並不尊重程序規則。請假前要報請老師批准,老師是可能不批准的,他就不能提前走。但他這麼寫,並不是真的要老師批准,而不過是把這句話當作一句套話,把老師的批准當成一個形式罷了。這樣的思維不正是我們國家的訴訟法不過是一個形式,一個擺設,包括一些法官都不尊重程序法的基礎嗎?我們的憲法不過是一個擺設,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法律不過是一個手續,我們的法院開庭往往不過是把早已內定的判決結果合法化而已。所謂的“希望老師批准”,不過是該學生把自己擅自曠課行爲合法化的一個託詞而已。

第三,該同學的假條中有一句這樣的表達:“請假兩天”,但他沒有表明到底是哪兩天。他請假條的落款日期是XX年4月24日,據我推測,請假的時間應該是4月25日和26日。因爲4月24日他寫了請假條,還讓輔導員簽了字,表明他還在學校,還沒有回家。但這僅僅是我的推測,我剛纔問了替他轉交請假條的同學,他說該同學請假的時間是4月24日和25日,不包括26日。法律人在表達想法的時候,特別要注意用語的明確性。刑法的明確性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法律規則的明確性則是法治的要求。我們中國法律的一大特色就是完全無視這一點。我們的憲法語法極其模糊,也沒有任何法律解釋,所以它毫無生命力。我們的刑法用詞極其模糊,完全達不到罪行法定的標準,沒有兩高的司法解釋,我們的刑法幾乎寸步難行。我國最高法院對《民法通則》的解釋文字比《民法通則》本身長很多,是法院判案的真正依據。有的法官在離婚案件的判決中不寫明探視子女的具體時間,而寫上“本案的被告有權利每月探視兩次”等這樣不明確的話,會爲以後的糾紛埋下伏筆。法律用語的明確就是對權力或權利濫用的限制,不是無聊的咬文嚼字遊戲,同學們難道不懂得這一點嗎?

第四,該同學的請假條中體現了對權力的服從,而不是對規則的服從。該同學在請假的時候,從未思考過請假的行爲規範問題。同學們想一想:向老師請假是同學們的權利,還是同學們的義務?它應不應該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或學校規章?我們國家和學校現在已經有了規範學生請假的法律和校規嗎?不管怎麼樣,這樣的思考似乎根本就沒有進入同學們的頭腦。而對權力的服從,不管這種權力來自何方,都只能是人治的意識,而不是法治的智慧。對權力的盲從,對規則的漠視,正是中國人的致命傷。

法治的根基在於民衆的智慧和勇氣。法治,說到底是人民對科學精神的尊重,對權力的高度警惕,也是人民自覺成長爲公民的一個艱難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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