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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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普及與推廣是人類科學技術實踐內容的一部分,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下文是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衆易於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推動科學技術應用的活動。

第三條 科普工作是國家基礎建設、基礎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

第四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具有針對性、趣味性和通俗性,符合實際,注重實效。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有利於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

科普工作應當反對迷信、愚昧和反科學、僞科學行爲;不得以科普爲名宣傳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六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不得將尚無科學定論、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或者意見,作爲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的規劃,作爲精神文明建設的考覈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的科普工作。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社會力量興辦科普事業可以按照市場機制運行。

第九條 市和區、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科普工作。

第十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科普工作者的勞動成果,支持他們的工作,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重點、形式和內容

第十一條 科普工作應當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其重點是:

(一)增強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興趣和愛好,培養他們的觀察能力、思維能力、實踐能力和創造能力,使其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人生觀;

(二)向工人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其生產技能和技術創新能力;

(三)向農民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其採用先進適用技術的能力;

(四)提高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的科學決策能力和科學管理能力。

第十二條 科普工作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舉行科普講座、專題報告、研討會和科普作品展示會;

(二)舉辦科學技術諮詢、服務、信息發佈和示範活動;

(三)在中學、國小中開設科技活動課;

(四)在學校中開展科技發明、製作,撰寫科技論文,申請專利和組織科學考察等課外活動;

(五)組織科學技術下廠下鄉,開展科學技術興工興農活動;

(六)組織科學技術培訓和崗位技術培訓,舉辦技術、技能競賽;

(七)編寫、製作、出版科普讀物和科普影視作品;

(八)設立科普畫廊(櫥窗),展示科普圖片、模型或者實物;

(九)參觀科學技術場館,閱讀科普圖書、報刊,使用科普信息網絡,觀看科普電影、錄像,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科普專題節目;

(十)開展科學技術周和社會科學普及周等活動;

(十一)其他形式。

第十三條 科普工作的內容:

(一)介紹當代科學技術發展動向、前景、問題和對策等方面的知識,以及當代科學技術的新思想、新理論、新方法、新成果;

(二)推廣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三)普及有關計劃生育、環境保護、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抵禦自然災害等方面的科學知識;

(四)普及有關衛生、保健、婚姻、殯葬、商品使用等日常生活中的科學知識,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宣傳科學方法,介紹運用唯物辯證法和現代科技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知識;

(六)普及科學思想,介紹科學對人類社會發展的引導和促進作用,樹立正確的科學價值觀和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觀念;

(七)其他有關內容。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有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組織全市的科普工作。

第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政策引導,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羣衆性、社會性、經常性的科普活動,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科普活動,協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規劃,爲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制定青少年科普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體育、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健康教育、全民健身和環境保護做好科普工作。

第十九條 國土資源、氣象、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國土資源保護和防災減災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條 旅遊、市容園林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觀、科普場所和旅遊設施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商務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商品性能的宣傳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產、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做好科普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員的科普教育,制定計劃,組織實施,定期考覈。

第二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工商、公安以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章 社會責任

第二十六條 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支持和組織開展科普工作。

第二十七條 報紙、刊物應當加強科普宣傳,刊登科普文章;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開設科普節目;影視製作、發行放映單位應當保證科普影視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公共場所設置的電子屏幕應當有科普宣傳內容。

出版單位應當加強科普書籍和科普音像製品的出版。

第二十八條 各類學校應當結合學生特點制定科普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 區、縣、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業技術研究會,應當通過技術培訓,普及先進實用的技術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知識,提高農業綜合效益。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職工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三十一條 商業、服務業機構,應當結合商品銷售和服務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第三十二條 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應當結合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工作做好科普工作。

第三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職工、青年、婦女的特點開展羣衆性科普活動。

第三十四條 科研機構、企業和學校,應當支持科技人員和教師參加科普活動。

第三十五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實驗室和企業的生產車間,能夠對外開放的,可以有組織地向青少年開放。

第三十六條 教育、科技、新聞工作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管理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積極參與科普工作。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資源,通過舉辦科普講座、建立科普宣傳欄和科普活動室(站)等方式,結合居民的生活、學習、健康、娛樂等需要開展科普活動。

鼓勵有關單位爲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科普活動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八條 在住宿、餐飲、文化、體育、商業等公共活動場所不得進行封建迷信活動。

新聞媒介不得對迷信、愚昧和反科學、僞科學行爲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作正面肯定性的宣傳和報導。

第五章 科普組織和場所

第三十九條 科技館、博物館、天文館、圖書館、青少年科技中心(宮)是專業科普活動場所。

國家投資興建的科普場所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 科普組織和科普場所在開展科普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活動經費;

(二)接受合法的資助與捐贈;

(三)申請科普專題項目;

(四)享受有關財稅優惠政策;

(五)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興辦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所得收入用於科普工作;

(六)獲得名譽、榮譽、獎勵和有關知識產權;

(七)爲加強和改進科普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科普組織和科普場所有下列義務:

(一)改進科普工作的形式和內容,提高科普工作質量;

(二)面向公衆的科普活動,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三)科普場所應當向社會公衆開放,並優先、優惠向青少年開放;

(四)抵制僞科學、反科學和封建迷信的活動;

(五)遵守本條例有關科普工作的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科普工作者

第四十二條 在科普場所中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和中學、國小專設的科技輔導員爲專業科普工作者。

其他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爲非專業科普工作者。

第四十三條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普組織,自主開展活動;

(二)申請科普項目經費;

(三)接受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工作水平;

(四)向有關部門就科普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科普工作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或者參加科普活動,傳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推廣應用科學技術成果;

(二)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科學文化素質,增強工作能力;

(三)遵守本條例規定的科普工作原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 專業科普工作者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相應系列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其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和開展科普工作的其他優秀成績,應當作爲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非專業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論文、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可以作爲晉升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其他職務的參考條件。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對科普經費的投入,並隨着經濟的增長每年有所提高。科普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劃撥,專款專用。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並保障科普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八條 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用於科普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市鼓勵下列活動:

(一)採用先進技術開展科普活動;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款、捐物,興辦或者聯辦科普設施,發展科普事業;

(三)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建立科普基金;

(四)開展國際間、地區間的科普交流活動。

第五十條 科普組織和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待遇,稅收的免除部分用於發展科普事業。

第五十一條 出版、發行科普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製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十二條 在街頭設立科普畫廊(櫥窗),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各項費用。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逐步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五十五條 市教育、科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在市級以上青少年科學技術競賽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在校學生和指導教師予以獎勵。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毀損科普設施,擅自改變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和設施用途,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復原來場所和設施的用途,交回被剋扣、截留、挪用的經費,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以科普爲名進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有關上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作出處理。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科學技術普及的意義

20xx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應將科普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爲開展科普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

科普法還規定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

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本地區有關的科普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遊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並對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 社會團體及企業等都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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