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來源:瑞文範文網 1.58W

如何在新形勢下完善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如何更進一步的提升經濟技術開發區競爭力,使之對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已經成爲當前中國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的關鍵課題。下文是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歡迎閱讀!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持續高速發展,充分發揮開發區在本市的示範帶動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開發區是以利用外資、發展工業、出口創匯爲主和致力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經濟區域,是本市改革開放、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試驗區。

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成爲設施完善、功能齊全、技術先進、環境優越、產業結構合理、生產力高度發達、經濟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現代化國際港口大都市的標誌性區域。

第四條 開發區應當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積極推進與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的改革創新。

第五條 開發區應當爲單位和個人創造良好的投資、研究開發和創業條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行爲規範

第六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是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管理。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管理、服務和促進發展相統一的原則,實施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開發區預算、決算制度,並依法接受監督;

(三)根據全市和濱海新區相關規劃,統一規劃開發區的各項基礎設施、公用和公益設施,制定有關收費標準;

(四)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土地、規劃、建設、房產、市容等項工作;

(五)審覈、批准在開發區內市人民政府權限內的投資項目;

(六)對開發區企業實行勞動行政管理,保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七)制定開發區內行政管理規定,檢查各項規定的執行情況;

(八)對開發區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監督;

(九)統一管理開發區的各項社會事務,促進開發區各項公益事業的發展;

(十)檢查、監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一)支持、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開發區內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權限,設立、調整行政管理機構,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九條 本市各市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有關管理職權委託開發區與之相對應的行政管理機構行使,以提高辦事效率。開發區的行政管理機構應當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垂直領導的外,市級管理部門不向開發區派出機構。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依法管理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工作。開發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登記、收費管理和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必須符合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屬於應當由單位和個人自行決定的事務,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循廉潔、高效、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開展工作,並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政務公開制度,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依據和審批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通過報紙、電視、政府網站及其他媒體公開,或者在其承辦業務的場所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佈。

第十四條 開發區內的行政管理部門實行政務限時辦理制度,對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的審批事項,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批准;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有特殊情況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完成審批事項的,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但應當及時向當事人說明原因。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涉及開發區長遠發展和單位、個人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推行聽證制度,並不斷加以完善。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檢查,對開發區內企業實施的,應當由開發區的行政管理部門在市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開發區管委會的領導下進行。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解決單位和個人反映的問題。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八條 開發區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大力發展公益事業,提高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爲單位和個人提供良好的投資、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十九條 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開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開發區產業導向的技術先進和新興的工業企業。

第二十條 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開辦符合區域規劃和產業導向的商業、教育、文化、體育、旅遊業等企業事業組織。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等服務機構,爲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提供全面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積極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開發區內投資興建和經營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礎設施。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其鼓勵發展的產業,除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給予優惠政策外,還可以對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性扶持。

第二十四條 行政管理部門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不得對開發區企業進行任何行政性收費。

第二十五條 在開發區內申請設立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直接予以登記。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依據。

對直接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需要辦理前置審批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並聯審批。

第二十六條 在開發區設立企業應當符合開發區的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其經營項目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外,應當准許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在開發區設立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以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爲註冊資本出資。

不涉及國有資產的,作爲投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可以由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涉及國有資產的,作爲投資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應當由具有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

第四章 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開發區努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成爲以高新技術產業爲主導的現代化工業基地和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基地。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環境保護、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術產業。

第三十條 開發區鼓勵海外留學人員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三十一條 開發區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開發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實施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

第三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引導社會資金建立風險投資基金,鼓勵單位和個人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及專業投資服務管理機構,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三十三條 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委託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受理,組織專家進行認定。

第三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每年從可支配財政收入中撥出一定比例的資金,設立科技發展金,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以優惠地價向高新技術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提供生產經營用地。

第三十六條 開發區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技園、創業園、創業中心等各種形式的企業孵化器,並對其建設和經營給予扶持。

第三十七條 開發區對在開發區內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高級人才,給予包括住房、科研經費、子女入學補助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幫助。

第三十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有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鼓勵高級人才進入開發區創業、從業的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同級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應當公開的信息未予公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結審批、登記事項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執法檢查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向企業收費的,應當將所收費用退還企業,賠償損失;並由同級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和開發區內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11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和20xx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類型

①發展尖端科技,建立新興產業的開發區。

它所依託的城市一般是工業基礎較雄厚,工業門類較齊全,科技和經濟管理水平較高,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如上海和天津;

②溝通內外經濟聯繫,發展轉口和出口貿易的開發區。

一般毗鄰深水良港、交流網絡發達,地處國際航運發達的地區,並具有較廣闊的腹地、對外經濟活躍的開發區,主要起傳遞經濟信息,積極發展出口創匯,增進中外經濟聯繫和交往的作用,如大連、寧波等;

③開發旅遊資源,發展第三產業,適用於地處風景名勝、周圍地區旅遊資源發達的開發區。

重點是發展旅遊業、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

④利用當地資源優勢,開展中外經濟合作的開發區。

爲加速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必須完善其投資環境(如制定經濟優惠法規,完善各項基礎設施建設等);充分利用其所依託城市的經濟、技術、對內外經濟聯繫和寬廣的腹地優勢;建立一個政企分開的高效率管理機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