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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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市場是技術商品交換的總和,它包括從技術商品的研製開發到應用、轉化、產業化和流通的全過程。技術市場是市場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下文是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歡迎閱讀!

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
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技術市場秩序,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轉移,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以及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將技術市場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制定促進技術轉移的激勵措施,加大對技術市場的財政投入,落實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市場的各項優惠政策,推動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和宣傳普及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組織、協調重大技術交易活動;(三)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和技術市場統計;(四)負責技術市場管理、經營和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五)對在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的違法行爲;(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相關工作。

第五條 工會組織、科學技術協會、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自身優勢,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的開展。

第六條 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技術交易統計資料。

第二章 技術交易

第七條 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八條 技術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和專業範圍的限制。一切有利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技術都可以進行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交易。

技術交易可以通過常設技術市場、網絡技術市場以及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拍賣會、洽談會、信息發佈會、科技集市、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十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技術合同的約定使用技術,並支付相應費用;中介方應當誠信服務,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

第十一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技術交易當事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及其他技術權益;

(二)向他人提供國家禁止研究開發、使用的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技術或者虛假的技術及相關的檢測結果、評估報告;(三)以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訂立技術合同;(四)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成果轉化應用;(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二條 職務技術成果應當依法進行交易,經成果所有權單位允許,方可轉讓職務技術成果。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所在單位技術權益及經濟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轉讓非職務技術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術和相關知識在業餘時間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和國家實行許可證制度的技術進入技術市場,以及向境外出口技術或者向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製作、發佈與技術和技術信息有關的廣告,應當如實反映該項技術或者技術信息的性能和經濟效益。

技術、技術信息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者所製作、發佈的廣告應當符合相關檢測結果或者評估報告。

第三章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第十五條 本省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由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確認並予以公告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負責下列事項:

(一)對是否屬於技術合同進行認定;

(二)對技術合同進行分類登記;

(三)覈定技術性收入數額。

技術合同經認定登記,當事人有權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自願申請原則。

技術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可以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表、書面的技術合同文本和有關附件,向其納稅所在地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同一技術合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只能認定登記一次。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做出是否予以認定登記的決定。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覈定其技術性收入數額,併發給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對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技術合同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

研究開發職務技術成果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研究開發和轉化該項技術成果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涉及國家祕密及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承擔保密義務。

第二十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發生變更或者終止時,當事人應當向原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不得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或者僞造、塗改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章 技術交易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技術市場,培育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依法開展技術交易信息的採集、加工、評價、發佈及其他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引進先進技術的指南,鼓勵企業引進、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引導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通過技術合作、建立戰略聯盟等方式引進消化吸收先進技術,並對重大技術成果引進與轉化項目給予支持和獎勵。企業所引進的技術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省的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拓寬信息交流渠道,實現技術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技術市場服務職責、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辦事期限、舉報投訴電話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財政和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優惠條件的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中的違法行爲。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爲舉報人、投訴人保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技術市場管理職責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該認定登記機構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認定登記資格:

(一)不按規定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

(二)泄露國家祕密或者技術交易當事人的技術祕密的;(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認定登記證明。已經享受稅收等方面優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技術市場經營方式和範圍

(1)技術開發。是由掌握技術的一方受另一方的委託,就某種技術項目所進行的研究、設計、試製、應用推廣等項活動的經營業務。

(2)技術轉讓。技術市場上的技術轉讓,是指技術成果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的經營方式。所轉讓的技術包括獲得專利權的技術、商標,以及非專利技術,如專有技術、傳統技藝生物品種、管理方法等。

(3)技術承包 指一方根據另一方的要求,通過合同的形式,就某一工程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設計、生產、應用全面負責。在一般情況下,技術承包含有大量非技術性內容,如採購、運輸、輔助勞力等。

(4)技術諮詢。是指掌握技術和知識的一方受另一方的委託,提供各種可供選擇的決策依據的一種智力服務形式。技術諮詢的內容主要包括:政策諮詢、管理諮詢、工程諮詢等。

(5)技術服務。指擁有技術的一方爲另一方解決某一特定技術問題所提供的各種服務。如進行非常規性的計算、設計、測量、分析、安裝、調試,以及提供技術信息、改進工藝流程、進行技術診斷等。

(6)技術中介。是爲技術商品的供需雙方提供中間服務的經營方式。其主要內容是提供信息、組織洽談,或提供其它的輔助服務。

(7)技術培訓。是指一方爲另一方提供某種知識或技能培訓的經營活動。職業上崗培訓和繼續工程教育等一般的成人教育,不能納入技術市場的經營範圍。

(8)技術入股。是一方以技術作爲投資,與另一方合作,共同組成經濟實體的技術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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