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會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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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作爲一門重要的專業,會計監督和會計覈算是會計學中最基本的職能, 會計管理 的概念,是樹立在會計是一種管理運動是一項經濟管理工作這一認識基礎之上的。下文是甘肅會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甘肅會計管理條例
甘肅會計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會計管理,規範會計行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辦理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建立和實施本單位會計覈算辦法、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會計信息化和管理會計工作。

第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

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覈算,實施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全省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

(二)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核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三)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評審工作;

(四)受理和調查處理會計人員的申訴、舉報,維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審查批准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對會計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六)對單位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推進單位內部控制和管理會計工作;

(八)依法查處會計違法行爲;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未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並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向其下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或者代理其下屬單位進行會計覈算。

第八條 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覈批准,取得相應的代理記賬資格,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一)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九條 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當符合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嚴格實行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工作變動,應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條 大中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

凡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的單位,在單位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十一條 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負責組織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覈算、會計監督及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分析和決策。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及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單位應當保障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時間和必要的費用。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爲會計從業資格檢查登記、職稱評審、聘任和獎勵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與單位負責人有配偶、近姻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與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上述關係的,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調動或者離職,應當將所管理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未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會計人員非正常離職、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失蹤、死亡無法辦理移交手續的,由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組織清理有關會計工作事項,編制會計移交工作清冊,辦理會計工作移交手續。

第三章 會計覈算

第十六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要求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覈算。

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形成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第十七條 單位進行會計覈算,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使用未經審覈的原始憑證;

(二)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三)隱匿或者故意銷燬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

(四)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會計事項不符合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

(五)設置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

(六)會計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加強成本覈算工作,保證產品成本信息真實、完整。

企業產品成本覈算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九條 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會計覈算的單位,所使用的會計覈算軟件及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遵循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會計信息系統,加強會計覈算信息化,逐步實現財務管理信息化及決策支持信息化。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利用會計覈算信息,運用管理會計方法,加強經濟活動的規劃、決策、控制和評價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燬等制度。

會計檔案包括記錄會計業務事項的紙質資料,採用硬盤、光盤、微縮膠片等介質存儲的數據、會計軟件資料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四章 會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對本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制止、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制止無效時,應當向本單位負責人書面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當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或者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應當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單位以下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或者依法委託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機構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並規範執業;

(三)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實施;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五)是否依法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

(六)會計人員任用(聘用)是否符合任職條件及遵循迴避制度;

(七)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八)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

(九)會計覈算和會計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規定;

(十)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規定的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複檢查。

依法對單位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反映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檢舉會計違法行爲。收到檢舉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不得泄露檢舉人的姓名等信息和檢舉材料的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設置會計崗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二)隨意變更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方法的;

(三)隨意變更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原則和編制方法,向不同使用人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的;

(四)在規定賬冊以外設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的;

(五)會計信息化工作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辦理會計移交手續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二)、(三)、(四)、(五)、(六)項所列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五年內不得再次申領。

第三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代理記賬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非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可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單位委託非法代理記賬機構或者個人進行代理記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稅務、金融監管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會計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祕密和檢舉人祕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管理工作面臨的挑戰

(一)黨和政府對會計工作的高度重視是做好新時期會計管理工作的強大動力和重要保證。近幾年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對會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朱鎔基同志在視察國家會計學院時,對會計工作作出了“誠信爲本、操守爲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重要指示,在歷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分別從整頓會計秩序、深化會計改革、培養會計人才、加強內部控制等方面,多次對做好會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重要論述和指示,既爲我們提供了前進的動力,也爲我們進一步做好會計工作指明瞭方向。

(二)加入WTO給會計工作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和挑戰。首先,加入WTO爲我國進行會計改革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氛圍。加入WTO後,我們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必須遵循國際通行的貿易規則,會計作爲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在促進國際貿易、國際資本流動和國際經濟交流方面的作用將更加突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會計制度,建立既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又較好地與國際會計慣例協調的會計準則體系顯得日益緊迫。其次,加入WTO對我們改變會計工作的現狀,提高會計隊伍的素質等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根據WTO規則的要求,對成員國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求更加公開、透明,這就要求我們改變目前會計信息失真、會計秩序混亂的狀況。同時,隨着會計國際化步伐的加快,需要大批熟悉國內外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高級會計人才。就我國會計人員的教育背景、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的現狀而言,還有相當大的差距,面臨巨大的挑戰。第三,加入WTO使我國的會計服務市場面臨着機遇和嚴峻挑戰。加入WTO後,隨着國際同行業的進入,一方面會帶來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從而有利於我國的會計中介機構執業技能和質量的提高,給國內會計中介機構的發展提供機遇;另一方面由於國內會計中介機構在競爭能力、執業水平、風險意識、職業素養等方面與國際同行業相比還存有差距,將面臨更大的競爭壓力,需要紮實工作,迎頭趕上。

(三)經濟工作的深入發展對會計標準國際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當今世界信息技術加速發展、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快的背景下,會計信息做作爲國際通用的商業語言,必將走上世界經濟舞臺,會計標準國際化的進程必將進一步加快。會計標準國際化既是世界範圍內工業革命、信息技術革命的必然結果,也是世界各國降低交易成本、籌資成本的客觀要求。會計標準如果不實行國際化,中國企業要到境外上市,就需要分別按照國內、國際會計標準編制兩套財務會計報告,這樣,企業的籌資成本必然增加。今後,我們必然要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對待會計標準國際化問題。面對會計工作所面臨的機遇、挑戰和壓力,我們應當抓住機遇,迎接挑戰,與時俱進,不斷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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