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關於辦理居住證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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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2月12日,國務院公佈《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一個以常住人口全覆蓋、公共服務均等化爲目標的改革路線圖也隨之清晰呈現。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最新的居住證新規定。歡迎閱讀!

最新關於辦理居住證的條例

居住證新規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12日解讀《條例》時表示,《條例》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爲依據,以各地已出臺的居住證制度爲參考,注意與戶口、身份證制度的比較,突出居住證的賦權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服務職能,在明確居住證的性質和申領條件的基礎上,一方面確立了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勵各地不斷創造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

一些學者認爲,發放居住證的意義,主要在於爲暫時不能放開落戶的地區,賦予流動人口分階段的各項市民待遇。還有專家表示,居住證制度將是國家戶籍制度改革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來打工者遷徙自由,並享有公共服務的權益。

據瞭解,我國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證政策,附帶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已是常態,如20xx年頒佈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持證人在子女教育、社會保險、證件辦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務待遇;20xx年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也提出持證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權益。

隨着我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就業;同時,城市間的人口流動也不斷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全國跨縣(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達到1.7056億。這部分常住人口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在教育、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難以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工作和生活面臨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如果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和風險。

此次《條例》從“爲流動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提供製度框架出發,規定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相比今年年初的《條例》徵求意見稿,《條例》中居住證明、就業證明的內容細化了。

《條例》規定,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解釋說,《條例》在不影響其他流動人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

一是規定了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賦權的機制。《條例》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逐步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佈。

三是建立了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落戶制度等方式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銜接通道,並明確了各類城市確定落戶條件的標準。

在備受關注的積分落戶方面,《條例》按城市大小分爲4等,其中最嚴格的是城區人口500萬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標準爲:應當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爲主要指標,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

北京、上海、廣州等一線城市都屬於這種情況。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證制度和“積分落戶”政策草案開始徵求意見。

北京市積分落戶的申請人,需同時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證、年齡不超過45週歲、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等5項條件,纔有資格參加積分落戶。但北京市積分落戶的合格分數線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佈,由北京市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每年向社會公佈落戶分數線。

對於能夠落戶的重要條件積分指標,北京市《積分落戶辦法(徵求意見稿)》由3項基礎指標和7項導向指標構成,其中教育背景、納稅指標、職住區域等項目分數較高。

華東政法大學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郭秀雲在接受財新網採訪時表示,總體來看,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證和積分落戶辦法,都瞄準了“高層次人才”,學歷和職稱等佔了較大比重。她去廣東省調研時發現,儘管廣東省的政策導向是爲引導農民工落戶,但能真正落戶的農民工還是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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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已經申報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請,可以發給居住證:

(1)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60週歲的;

(2)在居住地就醫、探親、旅遊、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的;

(4)已辦理旅館業住宿登記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證相片回執。辦證羣衆到具有二代身份證照相資質的相館拍攝居住證數碼相片,並取得居住證相片回執;

2、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居住地址證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賃合同、工作單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證明等原件及複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證明等材料;

(2)居住在單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親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擬居住的時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材料記載的地址要與居住證辦證申請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產證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購房屋的,提供房產證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證明材料。

4、其他證明材料。辦理有效期7個月以上(最長爲3年)的居住證,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已經在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泛指就業登記證明、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居(村)委出具的相關證明(須註明合同期限)。

辦理流程

1、流動人口持申請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寫《成都市居住證申領表》;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員審覈合格打印《領證通知單》交申領人;

3、申領人持《領證通知書》到派出所領取《臨時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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