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大扶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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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扶貧的視角下,綜合分析現狀與問題,提出樹立多元治理的理念,建立多部門、多主體間的合作機制,轉變政府職能,保障扶貧對象的參與權利。下文是貴州省大扶貧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大扶貧條例
貴州省大扶貧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落實國家脫貧攻堅規劃,推動大扶貧戰略行動,促進科學治貧、精準扶貧、有效脫貧,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與全國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大扶貧是指把脫貧攻堅作爲頭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統攬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構建政府、社會、市場協同推進和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等多方力量、多種舉措有機結合的大扶貧格局,爭取國家和其他省(區、市)支持,動員和凝聚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通過政策、資金、人才、技術等資源,全力、全面幫助本省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第四條 大扶貧應當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開發式扶貧的方針,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羣衆主體的原則。

第五條 大扶貧應當做到扶貧對象精準、項目安排精準、資金使用精準、措施到戶精準、因村派人精準、脫貧成效精準,通過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生產、易地扶貧搬遷、生態補償、發展教育和醫療、社會保障兜底等措施實現貧困人口脫貧。

脫貧攻堅應當與區域發展相結合,通過脫貧攻堅促進區域發展,區域發展帶動脫貧攻堅。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大扶貧工作,實行省負總責、市(州)縣落實、鄉(鎮)村實施的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大扶貧目標責任和考覈評價制度。

省人民政府負責扶貧工作目標確定、項目下達、資金投放,組織動員、檢查指導;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抓落實,負責進度安排、項目落地、資金使用、人力調配、推進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具體的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做好貧困戶識別、退出,扶貧措施的落實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扶貧開發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督促、檢查和考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本部門本行業扶貧工作的組織領導,促進部門間的溝通和合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行業扶貧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適應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需要;貧困鄉鎮應當建立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根據扶貧開發任務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其他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貧困村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扶貧開發工作。

第九條 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扶貧開發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爲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活動搭建平臺、暢通渠道、提供服務,全方位引導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扶貧對象在扶貧開發活動中的發展權、選擇權、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扶貧對象應當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主動參與到扶貧開發活動中,通過自力更生,艱苦奮鬥,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扶貧政策、法律法規的宣講和解讀,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注扶貧、支持扶貧、參與扶貧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設專欄,宣傳報道扶貧開發活動,刊播具有公益性、幫扶性的扶貧廣告。

第二章 扶貧對象和範圍

第十二條 扶貧對象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貧困人口。

扶貧範圍包括貧困縣、貧困鄉鎮、貧困村等貧困地區和貧困戶。

第十三條 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和貧困縣、貧困鄉鎮、貧困村和貧困戶脫貧認定,應當堅持客觀公正、程序規範、民主評議、嚴格評估、羣衆認可、社會認同的原則。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扶貧對象納入精準扶貧建檔立卡信息系統。建立健全扶貧對象精準識別機制,逐戶逐人覈查基本情況、致貧原因,依託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臺,對貧困縣、貧困鄉鎮、貧困村和貧困戶實行建檔立卡、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扶貧對象以戶爲單位,由農村居民戶向所在村民委員會申請,經村級初審、村民代表會議評議並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審覈並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審定結果在農村居民戶所在鄉鎮、村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時間不得少於7日。

農村居民戶對審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提出複覈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進行調查、覈實;農村居民戶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告期內提出複覈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進行調查、覈實。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脫貧認定機制,按照脫貧標準和程序,實現脫貧銷號、返貧重錄、政策到戶、脫貧到人。

貧困縣、貧困鄉鎮、貧困村、貧困戶經脫貧認定後,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繼續享受扶貧政策。

第十七條 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和脫貧認定實行嚴格責任制,按照誰調查誰複覈、誰審覈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分級簽字確認制度,簽字人對結果負直接責任。

第三章 政府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脫貧攻堅規劃,作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本部門本行業規劃時,應當把脫貧攻堅和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生產生活條件作爲重要內容,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優先保障扶貧資金、優先對接扶貧工作、優先落實扶貧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脫貧攻堅規劃,擬定本部門本行業年度脫貧攻堅計劃,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和資金用於脫貧攻堅,加大投入力度。

第十九條 縣級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脫貧攻堅規劃,擬定年度脫貧攻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年度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應當根據致貧原因,因鄉、因村、因戶擬定脫貧路徑、脫貧時限、幫扶措施,明確幫扶單位和責任人等。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道路、農村能源、農田水利、農業氣象、危房改造、安全飲水、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

利用扶貧資金在貧困村實施的200萬元以下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可以不實行招標投標。不實行招標投標的,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項目審批部門備案,並在本村範圍內公示。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推進農業結構調整,培植壯大優勢產業、現代山地特色高效農業、農林產品精深加工等,促進貧困地區農業生產增效、農民生活增收、農村生態增值。

採取措施支持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大戶、農業企業、家庭農林場等新型生產經營主體發展,帶動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條件、提供便利,幫助貧困地區建立健全流通網點,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改造提升傳統農業物流,暢通農產品物流渠道。支持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扶貧網店創業,鼓勵電子商務企業開展貧困地區特色產品網上銷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掌握實用技術技能,通過勞務輸出、就業指導、創業扶持等措施,實現貧困人口脫貧。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美麗鄉村建設和發展鄉村旅遊、山地旅遊作爲精準扶貧的重要途徑,推動鄉村旅遊全域化、特色化、精品化發展,帶動貧困人口創業就業,增加貧困人口資產、勞動等權益性收益,實現脫貧致富。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鄉村旅遊扶貧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域鄉鎮村建設規劃、易地扶貧搬遷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交通建設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通道、公共服務設施等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諮詢、安全保障等服務體系,改善貧困地區旅遊發展環境和發展能力;開發形式多樣、特色鮮明的鄉村旅遊產品,開展鄉村旅遊經營者、能工巧匠傳承人、導遊、鄉土文化講解員、創新人才等各類實用人才培訓和鄉村旅遊扶貧公益宣傳。

創新旅遊扶貧投入機制,多渠道支持旅遊扶貧開發。省、市州人民政府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資金專項用於扶持貧困地區旅遊扶貧項目建設。

實行旅遊扶貧獎勵和扶持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帶動貧困人口穩定脫貧的旅遊經營者給予一定獎勵;對到貧困地區發展鄉村旅遊的經營者、錄用有勞動能力貧困人口的旅遊經營者和自主開展鄉村旅遊的貧困戶給予貸款貼息、資金補助和其他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重點景區與貧困村、貧困戶利益聯結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發揮旅遊景區的輻射作用。根據貧困村、貧困戶意願,可以依法採取土地經營權、林權、房屋資產入股或者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量化爲貧困村、貧困戶的股金等方式入股參與鄉村旅遊開發,享受景區門票、停車場等經營收益分紅。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脫貧目標,按照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要求,根據羣衆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保障基本、規劃引領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發地區等生存環境差、不具備基本發展條件,以及生態環境脆弱、限制或者禁止開發地區的貧困戶易地扶貧搬遷,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實現穩定脫貧。

第二十六條 易地扶貧搬遷應當合理確定安置方式和選擇安置點,綜合考慮水土資源條件、就業吸納能力、產業發展潛力、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搬遷戶生活習慣等因素,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完善的中心村、小城鎮、產業園區等進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

易地扶貧搬遷應當與其他扶貧措施相銜接,同步做好產業發展、技能培訓、勞務輸出、社會保障兜底等扶貧工作,完善水、電、路、信息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

易地扶貧搬遷方案應當公開徵求搬遷戶意見,尊重其意願。搬遷戶應當自力更生、積極主動發展生產,鼓勵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在工程建設中投工投勞。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增加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優先實施貧困地區退耕還林、水土保持、天然林保護、防護林體系建設和石漠化綜合治理等生態修復工程,加強貧困地區土地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污染治理等生態建設。

因地制宜利用山、水、林、田、湖、氣候等生態資源發展綠色經濟,促進貧困人口增收。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可以聘用爲護林員等生態保護人員。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教育經費和師資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創造良好教育條件;制定和完善建檔立卡貧困學生教育精準扶貧資助制度,逐步提高資助標準。

實施鄉村教師支持計劃和貧困地區定向人才培養計劃,完善城市教師到貧困地區支教、任教和城鄉教師交流制度,對有貧困地區任教經歷或者長期在貧困地區任教的教師,在職稱晉升、招考錄用、教育培訓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提高貧困地區教師補助標準,保障貧困地區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農村貧困人口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實施健康扶貧工程,防止因病返貧、因病致貧。加強貧困地區縣、鄉、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標準化建設,制定和完善貧困地區醫療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和引進制度,建立城市醫療衛生人員支援貧困地區制度和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激勵機制,對有貧困地區醫療工作經歷或者長期在貧困地區基層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在職稱晉升、招考錄用、教育培訓、薪酬待遇等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完善貧困人口大病醫療保障和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疾病應急救助、醫療救助等制度銜接機制,形成保障合力。

提高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貧困人口醫療費用報銷比例,貧困人口在縣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並逐步推行市域、省域先診療後付費制度;加強貧困地區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扶貧投融資平臺,依法設立脫貧攻堅投資基金和縣級扶貧貸款風險補償基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優惠政策、貼息和風險補償等措施,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向貧困戶發放扶貧小額信貸,發展普惠、特惠貸金融等;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建立基層服務站點,發展農業特色保險。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貧困地區圖書館、文化館、體育活動中心等農村文化和體育設施的建設,實施文化、體育扶貧工程。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與扶貧政策相銜接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協調一致。

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爲基礎,以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專項救助爲輔助,以社會力量參與爲補充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整合救助資源,提高救助標準,實現精準救助。

第三十三條 鼓勵通過創新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財政資金投入等方式推動扶貧開發,探索實行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的扶貧開發模式,增加貧困村、貧困戶資產收益。

鼓勵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等方式發展農業適度經營規模。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損害農民權益、改變土地用途、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爲貧困村、貧困戶參與涉農項目投資入股、委託經營、土地流轉提供指導和服務,建立健全法律、經營、道德等風險防控機制,依法保障貧困村、貧困戶履行股東職責,享有股東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監督權、決策權等,保護貧困村、貧困戶和生產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四條 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應當積極爭取中央國家機關、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中央大型國有企業等定點扶貧部門和單位對本省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精準幫扶,促進定點扶貧資源和地方資源相結合,形成扶貧合力。

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定點扶貧部門和單位的行業特點和資源優勢,合理編制定點扶貧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定點扶貧部門和單位對本省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幫扶的對接和落實工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對口幫扶城市對本省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的精準幫扶,加強與對口幫扶城市在產業合作、人才交流、勞務協作、園區共建、教育衛生、文化旅遊、新農村建設等領域的交流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對口幫扶城市的區域發展特點和資源優勢,結合自身實際,合理編制對口幫扶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積極開展東西部扶貧協作,實行對口幫扶定期溝通聯絡,推動區縣結對幫扶、突出幫扶重點、擴寬協作領域、擴大合作成果。

第三十六條 鼓勵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羣衆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引進項目、資金、人才和技術等參與扶貧開發活動,幫助貧困地區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改善基礎設施條件,促進特色優勢產業發展。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駐村幫扶工作制度,組建駐村幫扶工作隊,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扶貧對象、扶貧任務和扶貧目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資金、項目、技術、市場、培訓等資源,幫助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發展經濟社會事業。

駐村幫扶工作隊負責宣傳並協助農村基層組織落實扶貧政策,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參與資金籌措、信息服務、技術支持等扶貧開發工作。

第三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培訓技能、吸納就業、捐資助貧,通過訂單採購農產品、共建生產基地、聯辦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投資入股、科技承包和技術推廣等方式參與扶貧開發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依法設立扶貧公益基金和開展扶貧公益信託。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社會力量捐款捐物,開展助教、助醫、助學、助殘等扶貧公益活動。

鼓勵組建扶貧志願者隊伍、扶貧志願者網絡和服務體系,探索發展公益衆籌扶貧。

第四十條 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應當爲貧困地區培養人才,組織和支持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工作人才庫,積極推進金融、農業林業技術、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專業技術人才到貧困地區從事扶貧工作。

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創業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創業的,按照貧困人口自主創業政策,在項目、資金、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反貧困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引進項目、資金和技術等,開展扶貧開發項目合作。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面向市場購買服務機制。扶貧開發項目規劃編制、實施、驗收、監管、技術推廣、信息提供、培訓、法律顧問等工作,可以採取市場化方式,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確定的原則由政府面向社會購買服務。

鼓勵參與扶貧開發活動的各類主體通過公開競爭的方式承接政府扶貧開發公共服務、承擔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

第四十四條 對到貧困地區興辦符合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的扶貧開發項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現貧困人口脫貧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給予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貸款貼息、資金補助、風險補償等優惠政策,並依照有關規定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定點扶貧、對口扶貧等社會參與幫扶定期溝通、協調和聯絡機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社會參與扶貧資源配置和使用效率,通過社會扶貧援助方和求助方信息發佈與互動救助網絡平臺,及時發佈供求信息,推動社會扶貧資源供給與扶貧需求有效銜接,實現援助人對求助人精準幫扶。

第五章 扶貧項目和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 扶貧項目主要分爲:

(一) 產業扶貧項目;

(二) 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

(三) 扶貧對象能力培訓項目;

(四) 其他扶貧項目。

扶貧資金主要包括:

(一)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二) 社會捐贈資金;

(三)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

(四) 其他用於扶貧開發的資金。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使用方向分爲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等。

第四十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發展資金按照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到縣的原則,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審批。省財政、扶貧開發等部門應當做好規劃、管理、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和項目投向使用。

建立財政涉農資金縣級整合機制。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突出問題,以摘帽銷號爲目標,以脫貧成效爲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爲引領,以重點扶貧項目爲平臺,根據需要把目標相近、方向類同的財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帶動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投入扶貧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第四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發展情況與脫貧攻堅規劃,建立完善扶貧項目庫,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縣級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並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發布。

申報扶貧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按照年度扶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書,並按照規定程序向縣級扶貧項目管理部門申報。項目申報書應當如實載明項目區扶貧對象受益方式及情況。

第五十條 到村到戶扶貧項目的立項、設計、實施,應當公開徵求受益貧困戶的意見,尊重其意願。

項目申報單位不得虛構或者僞造扶貧項目,除續建項目外,已批覆的項目不得以相同內容向有關部門重複申報。

第五十一條 扶貧項目批准立項後,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立項批覆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報原審批部門同意。

扶貧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扶貧項目實施方案的,除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同意。

第五十二條 對主要使用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扶貧項目,項目實施單位一般爲項目申報單位。在建立貧困村、貧困戶利益聯接機制,確保貧困人口受益並徵得其同意後,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或者協議由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戶實施。項目實施用工應當優先安排貧困人口。

第五十三條 扶貧項目批准立項後,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在10日內通過本級政府門戶網站或者當地主要媒體公開項目資金名稱、規模、來源、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相關信息。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工建設項目,並在開工建設後10日內建立公示牌,公開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實施單位及責任人、實施地點、實施期限、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採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受益農戶、主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情況。

第五十四條 扶貧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項目檔案登記制、竣工驗收制、績效評估制,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五十五條 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實施扶貧項目,並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竣工項目進行驗收。驗收應當邀請受益貧困戶代表參加。

產業扶貧項目和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項目竣工驗收後,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幫助受益地區或者扶貧對象建立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實施扶貧項目所形成的各類資產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非法佔用或者變賣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

第五十六條 建立健全扶貧項目信息化管理機制,依託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臺,對扶貧項目立項、審批、實施、驗收、監督、評估等進行全過程精準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規模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並建立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省級財政每年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應當達到中央補助我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的30%以上。

在脫貧攻堅期內,省、市州和貧困縣分別按照當年地方財政收入增量的15%增列專項扶貧預算,各級財政當年清理回收可以統籌使用的存量資金中50%以上用於扶貧開發。

第五十八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於:

(一) 產業扶貧、資產收益扶貧和扶貧產業政策性保險補助;

(二)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三) 扶貧貸款貼息和小額扶貧貸款風險補償;

(四) 扶貧對象培訓和資助、扶貧工作人員培訓;

(五) 扶貧對象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

(六) 扶貧對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的補助;

(七) 其他與扶貧開發相關的支出。

第五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戶,做到專賬覈算、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扶貧項目實施單位應當設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覈算專賬,按照國家有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管理。

扶貧開發、發展改革、民族宗教、農業、林業、殘聯等部門或者單位分別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扶貧政策,制定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按照程序上報審定。

第六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誰使用誰報賬的原則,扶貧開發部門負責支出審覈,財政部門負責複覈審覈,以鄉級報賬爲主,財政、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按照扶貧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第六十一條 財政、扶貧開發部門可以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有償使用、滾動發展、先建後補機制。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實行先建後補的,應當建立貧困村、貧困戶利益聯接機制,並主要用於農業生產發展。

第六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撥付、使用、報賬和管理實行全程監控。

財政和扶貧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扶貧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平臺,公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數量、來源、項目安排去向、項目實施單位、受益羣體以及實施效益等內容。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績效評價制度。

第六十三條 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對象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

社會捐贈資金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願安排使用,使用情況應當向捐贈者反饋,並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四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地區和麻山、瑤山、月亮山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及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和人口數量較少民族實行重點幫扶,扶貧項目和資金優先予以保障,推進規模化、區域性、產業化連片開發。

第六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十五條 省級財政根據本級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不含扶貧貸款貼息資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扶貧項目管理費,並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程序主要安排到縣,專門用於扶貧規劃編制、項目管理、檢查驗收、成果宣傳、檔案管理、項目公告公示、報賬管理等方面的經費開支,不得用於機構、人員開支等。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禁止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地方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

各種扶貧資金不得用於規定以外的地區,不得用於地方其他建設,不得用於與扶貧無關的項目。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精準扶貧大數據管理平臺,爲本省扶貧工作提供信息技術支撐,實現各級各部門數據交換、聯通與共享,推動扶貧工作動態化、數字化、常態化精準管理。

逐步通過大數據實現識別對象、幫扶措施、項目安排、資金管理、退出機制、監督管理、考覈評價等精準化。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與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加強對貧困村村民委員會的建設和指導,幫助建立和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章程、財務會計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增強其帶領村民自力更生、脫貧致富的發展能力。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扶貧項目的建設用地給予優先保障,新增用地計劃指標優先滿足扶貧項目建設用地需求。

合理調整貧困地區基本農田保有量指標,貧困地區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結餘指標可以在全省範圍內流轉使用。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扶貧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項目管理、資金使用等扶貧脫貧全過程誠信記錄及違法信息歸集、共享和公開機制,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對申報、實施扶貧項目的單位或者組織以及貧困戶建立信用檔案,實行誠信等級評定。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扶貧工作激勵機制。對通過勤勞致富穩定實現脫貧的貧困人口以及在扶貧開發工作中成效顯著、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符合條件的,可以授予相應榮譽稱號;對國家工作人員在晉職、晉級、立功、職稱評定、評先推優等方面應當給予優先考慮;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在單位評級、經費投入、學科或者重點實驗室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十一條 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重大決策機制,完善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確保決策制度科學、程序規範、過程公開、責任明確。

對扶貧開發工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項目,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扶貧工作領導機構組織開展貧困影響評估。

第七十二條 建立獨立、公正、科學、透明的扶貧成效第三方評估機制,可以委託有關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採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扶貧成效進行評估。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和扶貧開發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監測、統計體系,加強對貧困狀況、變化趨勢、資金使用和扶貧成效的監測評估,聯合發佈貧困地區扶貧情況,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貧困人口變化趨勢。

第七十四條 建立重大扶貧項目督辦制度。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教育、農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建立年度脫貧攻堅重大項目明細臺賬,明確完成時限、完成效果和責任人,實行重點督辦並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將扶貧工作作爲監督的重要內容,每年聽取有扶貧任務的同級人民政府扶貧工作專項工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圍繞扶貧工作,組織代表深入貧困縣、貧困鄉鎮、貧困村開展集中視察和專題調研,瞭解脫貧攻堅工作開展情況,廣泛聽取民意,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脫貧攻堅意見和建議。

支持民主黨派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全過程開展監督。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考覈機制,優化細化扶貧成效考覈指標,實行分級考覈、排名公示和結果通報制度,將扶貧政策落實情況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爲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考覈評價的重要內容。

易地扶貧搬遷考覈應當將脫貧成效、住房建設標準、工程質量、資金使用、搬遷戶負債情況等作爲重要內容。

對口幫扶實行雙向考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考覈機制。

第七十七條 縣以上扶貧開發、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扶貧資金、項目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

審計和監督檢查扶貧資金、項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侵佔和貪污扶貧資金。

第七十八條 在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和脫貧認定工作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弄虛作假或者脅迫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貧政策待遇。

第七十九條 扶貧政策、項目、資金實行省、市、縣、鄉、村五級公告公示制度,納入政務公開、村務公開範圍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十條 鼓勵新聞媒體加強對各地各部門扶貧政策的落實、扶貧項目的實施、扶貧資金的使用等扶貧開發工作的監督。

第八十一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有權對本村扶貧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及使用效益進行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創造便利條件。

第八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扶貧工作中的違紀、違法、違規行爲和相關人員的不作爲、亂作爲進行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覈實,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扶貧專線,接受社會各界關於扶貧工作的建議、投訴和舉報,並將受理問題的處理情況及時公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 在扶貧對象精準識別工作中不作爲、亂作爲,未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扶貧對象或者故意將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納入扶貧對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在脫貧認定工作中虛報數據、虛構事實,或者違反脫貧認定標準和程序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應當給予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處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不符合財政涉農資金整合條件進行資金整合或者整合資金未用於扶貧開發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虛構或者僞造扶貧項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扶貧項目管理部門依法取消該項目,並配合財政部門追回已撥付項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重複申報相同內容的扶貧項目的,由扶貧項目審批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損壞、非法佔用或者變賣扶貧項目設施、設備和資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滯留、截留、挪用、侵佔和貪污扶貧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弄虛作假,騙取扶貧政策待遇的,由有關部門列入誠信黑名單進行管理並取消其受助資格;獲取經濟利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回,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等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扶貧開發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行政問責:

(一) 經批准列入脫貧計劃,未在規定時限內實現脫貧或者未完成年度脫貧攻堅任務的;

(二) 未執行脫貧攻堅政策或者違反扶貧項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的;

(三) 決策失誤或者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 未建立與脫貧攻堅任務相適應的機構和資金保障機制的;

(五) 扶貧成效考覈中問題嚴重的;

(六)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作爲、亂作爲情形的;

(七) 干擾、阻礙對扶貧工作的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八) 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扶貧工作職責的。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1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扶貧開發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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