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帶薪年休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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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帶薪年休假條例

江蘇省帶薪年休假條例

後顧之憂更少了

公共場所母嬰室將更健全

春節期間,演員馬伊琍炮轟我國公共場所母嬰室條件簡陋,成爲網友熱議的話題。省旅遊局局長秦景安表示,我省今年已經全面啓動提升旅遊公共服務的專項行動。對城市公共廁所進行提升改造,特別是對旅遊景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的廁所進行升級。秦景安特別提到,目前我省公共場所母嬰室數量還不夠,設計上也有不足,因此將在公共場所增建母嬰室,健全母嬰室配套設施,提升我省的旅遊整體形象和麪貌。

帶薪休假旅遊更有保障

爲貫徹國務院頒發的《職工帶薪休假條例》,條例第二十七條在落實職工帶薪休假治堵和鼓勵錯峯休假兩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要求政府鼓勵旅遊者利用帶薪休假,錯峯出行,滿足人民羣衆旅遊休閒需求,推進旅遊休閒產業健康持續發展。

自駕遊、房車露營遊更方便

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房車露營地、自駕遊基地,完善自駕旅遊服務保障體系,爲自駕旅遊者提供道路指引、醫療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務。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自駕旅遊產品,鼓勵汽車租賃公司開展異地還車業務。

旅遊花銷有“譜”了

已收回成本景區將降價或免費

條例在控制旅遊景區門票價格上漲方面作了哪些規定呢?

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區的門票以及旅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另行收費項目已收回投資成本的,應當相應降低價格或者取消收費。”條例對我省過去的門票經濟模式做出了適當的調整,以適應我省旅遊業轉型升級。

對“不合理低價遊”最低罰款5萬

我國《旅遊法》規定旅行社“不得制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同時又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我省旅遊條例對國家旅遊法規定中的“除外”情況進行了細化和補充,明確了“不合理低價遊”的概念。對於“不合理低價遊”,條例還在國家規定的“最低罰款3萬元”的基礎上,加大了處罰力度,旅行社最低罰款5萬元,相關責任人最低罰款5000元。對於旅行社違法規定,利用虛假宣傳,欺騙、誤導遊客的,條例將罰款下限從5000元提高到10000元。

《條例》還規定,遊客參加跟團遊時,在合同內指定的購物場所購買了假貨次品等商品後,可以向旅行社索取賠償。

遊客也要自律

不文明行爲將被記錄

條例對遊客擾亂公共交通秩序、破壞公共設施和公共衛生、違反旅遊地社會風俗、損壞文物古蹟、擾亂旅遊秩序等六類不文明行爲作了規定,對有此行爲的遊客,相關旅遊主管部門應對不文明行爲實行記錄與通報制度,並及時告知旅遊者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也就是說,今後類似大鬧航班、在景區內建築或樹木上刻下“到此一遊”等不文明行爲都將被旅遊主管部門記錄在案,並通報公安、海關、邊檢、交通、徵信機構等。

當地政府有責

提前告知遊客景區承載量

條例還規定,“旅遊者流量可能達到旅遊景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覈定的景區遊客最大承載量時,旅遊景區應當提前發佈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旅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保障旅遊者人身安全。”

江蘇省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爲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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