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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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其本質特徵是以權謀私、權錢交易。主要表現是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經濟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是腐敗現象最突出的表現。下文是安徽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歡迎閱讀!

安徽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安徽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和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促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本條例所稱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指爲預防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貪污賄賂、瀆職、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而開展的工作。

本條例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三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貫徹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採取內部預防、專門預防、社會預防等多種方法,建立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預防體系。

第四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檢察機關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指導、監督責任。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成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檢察機關,負責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實行單位主體責任制,單位主要負責人爲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預防職務犯罪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領導幹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的工作人員以及職務犯罪易發、多發崗位的工作人員爲重點對象。

第七條 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生產和經營秩序。

第二章 預防職責

第八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計劃;

(二)建立和完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機制;

(三)研究解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開展預防職務犯罪法治宣傳、警示教育、專題調研、專項預防等活動;

(五)協調指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推動社會預防;

(六)督促有關單位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檢查、考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開展情況;

(七)指導有關單位建立重大決策廉政風險評估機制;

(八)總結推廣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先進經驗,提出預防建議。

第九條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析研究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明確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內容,提出預防對策和措施;

(二)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宣傳、教育和諮詢活動;

(三)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部署的工作任務;

(四)協調成員單位聯合開展監督檢查,推動有關單位落實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五)收集、整理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庫;

(六)總結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考覈評價意見。

第十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應當結合履行職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履行下列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

(一)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目標管理與年度考覈內容;

(二)制定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三)確定相關部門及人員負責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四)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

(五)指導、監督隸屬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六)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對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加強監督制約;

(七)嚴格執行國家工作人員選拔任用規定和有關責任追究制度;

(八)堅持述職述廉、民主評議、任職迴避、定期輪崗、單位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

(九)查處本單位違法違紀行爲,發現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協助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清正廉潔,勤勉盡責,不得濫用職權或者怠於履行職責,不得從事依法應當迴避的公務。領導幹部和擬提任領導幹部的,應當如實向相關部門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索取、收受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財產性利益;

(二)貪污、挪用、私分公共財物;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

(五)其他違反職務廉潔性的行爲。

第十四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還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借選拔任用國家工作人員之機謀取利益;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擾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三)違反規定干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違反規定決定經濟方面的重大問題、重大項目和較大額度資金的安排使用;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爲配偶、子女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

(六)縱容、默許配偶、子女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利益。

第三章 預防措施

第十五條 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明確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規範行政權力運行;

(二)推行政務公開,向社會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

(三)規範行政審批行爲,提高審批效率,加強後續監管;

(四)加強內部權力制約,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公共資源交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

(五)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完善公衆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

(六)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完善執法程序,規範執法行爲;

(七)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職務犯罪:

(一)完善司法管理機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司法公開,保障人民羣衆參與司法,確保司法公正;

(二)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爲,強化內部監督;

(三)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爲;

(四)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

(五)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預防國有企業職務犯罪:

(一)監督指導國有企業健全預防職務犯罪制度;

(二)督促指導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

(三)規範並監督檢查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無償劃轉等行爲;

(四)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

(五)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和廉潔從業管理,完善其薪酬待遇、職務消費、投資入股、兼任職務等制度;

(六)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應當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企業戰略規劃、投資併購、改制重組、產權轉讓等環節的內控制度建設;加強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財會人員等重點職務。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和特點,實行重大事務、財務公開,健全和規範人事、財務等監督管理制度,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第二十條 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互聯網宣傳管理等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活動。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結合職務犯罪案件偵查、起訴、審判活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宣傳教育。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列入教育培訓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依託科技手段開展職務犯罪風險防控,建立完善權力運行網上公開和電子監察系統,加強對權力、資源、資金、資產的內部監管。

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立信息共享、情況通報、案件移送、共同預防等平臺。

金融、電信、民航、鐵路等單位應當依法配合有關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建立信息共享、共同預防等平臺。

檢察機關應當健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爲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在公共資源交易、招錄、選任等工作中查詢相關單位或者人員是否有行賄犯罪記錄提供服務。

第四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代表視察、執法檢查、特定問題調查、專題詢問等方式,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檢察機關可以建立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綜合考覈內容。

第二十五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發現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並抄送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

(一)存在職務犯罪隱患,需要防範、消除的;

(二)發生職務犯罪行爲,需要完善制度、改進管理,防止再次發生職務犯罪行爲的;

(三)其他需要提出建議的情形。

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辦理情況書面反饋提出建議的機關,同時抄送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機關和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議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六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在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可以依法行使以下監督職權: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如實、及時提供與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進行查閱或者複製;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預防職務犯罪事項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爲;

(四)建議有關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暫停其執行職務。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公佈監督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等聯繫方式。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接受輿論監督,支持媒體依法履行職責;對媒體反映的職務違法犯罪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反饋結果。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行爲,有權控告和舉報。有關部門對控告和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併爲控告、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舉報行爲受到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威脅時,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依法給予保護。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給予保障。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本單位目標管理與年度考覈內容的;

(二)未制定預防職務犯罪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的;

(三)未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對易發職務犯罪的崗位和環節加強監督制約的;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不移交司法機關的;

(五)拒不配合或者干擾、妨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依法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檢察建議、司法建議、監察建議、審計建議的,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反饋建議處理情況的;

(七)泄露舉報人信息和舉報內容的,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未履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職責,發生嚴重職務犯罪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羣衆人身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其他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條例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相關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職務犯罪危害性

動搖國家政權的根基

首先,它將破壞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體系合法性的危機。國家政治體系是一個多成分的結合體,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國家政治體系的統治系統是由自願服從和信仰體系構成。一個政權的維繫取決於公衆對政治體系合法性的確認和信仰。職務犯罪的多發、頻發、高發態勢會導致公衆認爲國家已背離了存在的初衷,成爲權力擁有者發財致富的工具,或成爲被濫用和不負責任加以行使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現存政權合法性必然產生危機,社會就會出現動盪局面。“如果人們對哪一個政權具有合法性問題發生爭論,其結果必然導致內戰或革命。”職務犯罪是發生在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中的犯罪,因此,它總是同國家政權密切相關的。鄧小平(1904~1997)同志曾對腐敗現象給政權造成的嚴重危害作過精闢的概括,並且爲之憂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敗現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廣泛領域,尤其是侵蝕到我們黨政機關和幹部隊伍。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犯罪行爲,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如果我們掉以輕心、任其氾濫,就會葬送我們的黨,葬送我們的政權,葬送我們的社會主義大業。”在黨的xx大上,他進一步明確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的血肉聯繫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黨的地位就會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顯然,職務犯罪是腐敗最嚴重的表現形式,是我們黨的性質、宗旨根本對立的。它的滋生蔓延會危機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國家政權的穩定,導致政治危機。

其次,削弱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我們黨的執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羣衆密切聯繫基礎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基礎之上的,解放後,黨和政府在人民羣衆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固,但隨着改革開放和經濟和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生,不少國家公職人員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屬於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錢權交易,以權謀私。處於各級領導權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部分是共產黨員,如果這些人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個人私利或任意褻瀆職責,必然大大地降低黨和政府的威信,破壞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破壞國家秩序

職務犯罪對國家秩序的破壞主要表現爲危及法治建設和政府改革進程。

首先,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危害國家政權的法治基礎。法律法規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證。法律規範的制定與實施是法治的重要體現。而法治作爲現代化國家的基本特徵是維繫國家的重要手段。職務犯罪對於國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壞是相當嚴重的。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犯罪主體是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更是國家法治的捍衛者。堅決、忠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證國家各項職能的實現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實施者的行爲背離法律的要求,破壞法律的尊嚴、統一和正確實施,將會對其他工作人員產生誤導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審視自己的行爲方式時懷疑法律的嚴肅性,從而在根本上動搖法律在公衆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下降,導致法律調節功能失靈。同時,國家工作人員是由人民選舉或受人民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職責要求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成爲社會法制觀念的代表。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牟取私利或濫用職權,則必將玷污法律在民衆心目中莊嚴神聖的形象,使社會成員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從而放棄依法辦事的自覺性,進而導致國家秩序的混亂和法治基礎的喪失。

其次,職務犯罪對政府現代化運作形成阻礙。政府的良性運作是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的最根本保證。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權力不能隨意介入市場,影響經濟活動的具體運作,但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仍有賴於政府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干預。在一定意義上說,政府是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力量,而職務犯罪則從根本上損耗政府的效能,使經濟失去積極、有效的調控機制。職務犯罪促成並加劇了政府運行的低效狀況。在現代社會中,時間對於經濟活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被視爲最重要的資源。“腐敗官員延宕政策的執行,拖延辦事時間,往往是敲詐勒索的基本手段,經濟實體要想迅速辦理有關事宜則須向他們行賄。”同時,政府爲防止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制定了繁瑣而複雜的辦事程序和手續,又進一步加劇了低效率,使政府運行進入惡性循環。職務犯罪還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難度,職務犯罪是對行政法律規範的背叛和踐踏。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是腐敗產生和蔓延的溫牀,是職務犯罪賴以生存的土壤。對職務犯罪而言,既想隱蔽罪行繼續實施犯罪活動,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與制裁。因此,他們喜歡暗箱操作,會盡力阻撓行政公開,妨礙社會民主化進程。爲維持既得利益並保證現有環境的存在,他們自然不會願意建立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行政運行機制,而且還會想方設法地設置障礙。從而增大了改革的難度。

破壞市場經濟及其發展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瀆職侵權等犯罪,破壞國家的經濟秩序,嚴重危害着我國市場經濟的存在和發展。因爲每個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會面臨資源短缺和資金不足的問題。優化資源配置,充分利用國家有限資金是推動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從經濟上講,職務犯罪是權力的設租活動,必然加重市場經濟中的矛盾和問題,破壞社會資源按照市場規律實行優化配置,導致資源經費和資金流失,最終阻礙經濟的發展。

職務犯罪對經濟增長產生危害。首先,職務犯罪行爲不利於政府的發展計劃和政策的實施。國家公職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使他們喪失了公共目標和公共責任感。爲個人謀取利益,利用手中權利公飽私囊。他們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拋置腦後,阻礙政府法規和發展計劃的有效實施。使政府的發展計劃扭曲變形甚至落空。其次,職務犯罪對市場經濟最直接的影響是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巨大損失。據有關資料顯示職務犯罪是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家權利鞏固和強化的基礎與前提。職務犯罪的各種形式,無論是貪污受賄犯罪等謀私型犯罪,還是瀆職等不負責任犯罪都是以犧牲公共利益,特別是國家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爲表現特徵的。據專家分析,我國國有資產流失的渠道達58種。1982年到1992年有5000億國有資產流入個人或私營企業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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