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女職工產檢休假有關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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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xx年4月28日發佈《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女職工產檢休假有關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20xx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其中與女職工產檢休假有關條例如下: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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