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精選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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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2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3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4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爲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5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覈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爲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6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7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8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9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爲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0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覈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1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爲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3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爲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爲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爲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爲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4

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5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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