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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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下文是最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歡迎閱讀!

增值稅暫行管理條例
最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正文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爲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爲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爲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爲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覈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爲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餘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爲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爲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覈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爲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第十一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爲3%。

徵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覈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爲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覈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覈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徵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徵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爲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爲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爲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爲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爲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爲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徵。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併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徵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三條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爲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覈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爲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二十六條增值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稅計算公式

基本公式

公式爲: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增值稅計算公式:不含稅銷售額×(1+稅率)=含稅銷售額

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納進項稅額

基本示例

上面說增值稅是實行的“價外稅”,價外稅是根據不含稅價格作爲計稅依據的稅,稅金和價格是分開的,在價格上漲時,是價動還是稅動,界限分明,責任清楚,有利於制約納稅人的提價動機,也便於消費者對價格的監督,採用價外稅的形式,價格是多少,稅金是多少,清楚明瞭,消費者從中可以掌控國家調節消費的方向,從而相應的修正自己的消費方向。比如:

公司向a公司購進甲貨物100件,金額爲10000元,但公司實際上要付給對方的貨款並不是10000元,而是10000+10000×17%(假設增值稅率爲17%)=11700元。

爲什麼只購進的貨物價值才10000元,另外還要支付個1700元?因爲公司作爲消費者就要另外負擔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徵收。這1700元增值稅對公司來說就是“進項稅”。a公司多收了這1700元的增值稅款並不歸a公司所有,a公司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交給國家。所以a公司只是代收代繳而已,並不負擔這筆稅款。

再比如:

公司把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乙產品80件,出售給b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公司要向b公司收取的乙產品貨款也不只是15000元,而是15000+15000*17%=17550元,因爲b公司這時作爲消費者也應該向公司另外支付2550元的增值稅款,這就是公司的“銷項稅”。公司收了這2550元增值稅額也並不歸公司所有,公司也要上交給國家的,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款也不是公司負擔的,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繳而已。

如果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稅就可以在銷項稅中抵扣。但也有8項不能抵扣的。

沿用上例,公司購進貨物的支付的進項增值稅款是1700元,銷售乙產品收取的銷項增值稅是2550元。由於公司是一般納稅人,進項增值稅可以在銷項增值稅中抵扣,所以,公司(在出售了乙產品獲得b公司的貨款後)上交給國家增值稅款就不是向b公司收取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那1700元已在公司購買甲貨物時加入貨款中,由a公司代收代繳過了),所以這850元是b公司在向公司購乙產品時付給公司的,通過公司交給國家。b公司買了公司的乙產品,再賣給c公司,c公司再賣給d公司,這些過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稅的,直到賣給最終的消費,也就把增值稅轉嫁到了最終消費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稅也是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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