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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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託代徵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具體內容是否還沒了解過?下文是委託代徵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北京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
北京市委託代徵土地增值稅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第一條 爲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及各區、縣房地產交易部門爲本市轉讓存量房地產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的代徵單位,如委託其他單位代徵,應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第三條 代徵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代徵義務,並指定有關人員爲辦稅人員,由辦稅人員專門負責具體代徵工作

第四條 代徵單位應對本單位轄區內或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籍個人、港澳臺同胞轉讓存量房地產取得的應稅增值收入代徵土地增值稅。

第五條 代徵單位應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地產的交易價格進行審覈、批准後通知納稅人持有關資料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免)稅申報手續,並督促應稅的納稅人到指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重置成本價格或交易價格的評估。

第六條 代徵單位根據稅務機關確認後的評估價格在辦理房地產交易立契手續時代徵土地增值稅,同時向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專戶存儲稅款,並按規定10日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以下簡稱《稅收繳款書》),向銀行彙總繳納;或向納稅人開具《稅收繳款書》,當日解繳國庫。

代徵單位在次月5日內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結報票款。

第七條 代徵單位應於每季終了後7日內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季《代徵土地增值稅返還手續費申請表》(附後)。稅務機關審覈後,按季付給代徵單位代徵稅款5%的手續費。按規定應付給代徵單位的手續費,代徵單位不得從代徵稅款中坐扣。

第八條 代徵單位應接受稅務機關的指導、檢查,並按規定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對代徵單位應徵未徵的稅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由代徵單位繳納。

第十條 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應與代徵單位暫按原北京市稅務局稅徵(1994)年457號《印發<委託代徵稅款證書>和<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格式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委託代徵手續,對代徵單位代徵稅款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對辦稅人員進行業務輔導和培訓,並及時向代徵單位提供代徵稅款所必需的稅收票證。如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廢止或修訂應及時通知代徵單位並修改有關委託代徵稅款協議書,或終止委託代徵行爲。

第十一條 各區、縣局、分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代徵規程,並報市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土地增值稅特點

與其他稅種相比,土地增值稅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1)以轉讓房地產的增值額爲計稅依據。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是以徵稅對象的全部銷售收入額扣除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及其他項目金額後的餘額,與增值稅的增值額有所不同。

(2)徵稅面比較廣。凡在我國境內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除稅法規定免稅的外,均應依照土地增值稅條例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換言之,凡發生應稅行爲的單位和個人,不論其經濟性質,也不分內、外資企業或中、外籍人員,無論專營或兼營房地產業務,均有繳納增值稅的義務。

(3)實行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位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

(4)實行按次徵收。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發生轉讓的環節,實行按次徵收,每發生一次轉讓行爲,就應根據每次取得的增值額徵一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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