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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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準備的通知》(財稅〔2019〕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紮實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9〕3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9〕36號),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暫委託地稅機關代爲徵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河北省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一、稅務登記

(一)試點納稅人已經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屬於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共管納稅人的,使用原有的國稅機關登記信息辦理改徵增值稅涉稅業務。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重新進行稅(費)種認定。

(二)試點納稅人已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國稅機關對登記等信息進行覈實後,統一將地稅機關的登記信息、稅(費)種認定信息同步到國稅徵管系統,試點納稅人不需重複辦理稅務登記。

二、發票使用

(一) 自2019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爲(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應按以下規定使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未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願選擇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主管國稅機關已根據試點納稅人原申報收入狀況和原主管地稅機關發票票種覈定情況,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發票的種類、開票限額和基本用量預先進行發票票種初始化覈定,沿用地稅機關覈定的開票限額和用量。試點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調整開票限額和用量。

試點納稅人申請調整發票限額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稅機關未覈定發票票種需使用增值稅發票的,應在2019年4月25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領用發票票種覈定表》;

2.《稅務登記證》(副本)(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稅人)或營業執照(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稅人);

3.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及複印件;

4.發票專用章印模;

5.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還應提供《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的,代理人還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託證明。

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沒有金稅盤或稅控盤的,同時辦理金稅盤或稅控盤發行。

(三)試點納稅人可在2019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領用增值稅發票,但應在2019年5月1日(含本日)後開具。

自2019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停止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

(四)試點納稅人領用增值稅發票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發票領用簿》;

2.《稅務登記證》(副本)(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稅人)或營業執照(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納稅人);

3.經辦人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4.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同時提供已發行的金稅盤或稅控盤。

(五)新增面額50元的“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M)”版。取消對通用定額發票主要用於“未安裝計價器的出租車行業”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企業冠名發票),使用範圍爲道路通行服務納稅人。新增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景點門票02”,使用範圍爲文化服務(遊覽場所)納稅人。

(六)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監製的景點門票(含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於2019年8月31日後作廢。

除景點門票(含企業冠名發票)、“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專用發票”、“河北省路橋通行費專用發票”外,其他由河北省地方稅務局監製的發票自2019年5月1日起停止使用。試點納稅人應於2019年5月31日前,至原主管地稅機關完成已經開具發票的驗票及尚未使用的空白髮票繳銷手續。

(七)試點納稅人2019年5月1日後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繳納其2019年4月30日前形成的營業稅稅款,如需開具發票,可以至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八)申請使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以及使用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報告發票使用情況,對已使用發票進行驗舊。國稅機關提供在線、網上、自助驗舊等便捷途徑。

(九)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購置稅控專用設備(金稅盤或稅控盤)。試點納稅人購買稅控專用設備和支付的技術維護費用,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5號)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三、個體徵管

爲方便納稅人,統一個體定額覈定標準,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聯合進行個體定額覈定。

對接收由地稅機關單獨管理的個體定期定額戶,以地稅機關覈定的營業額作爲國稅機關不含稅銷售額。對接收的由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共同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如果在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均爲定期定額戶的,繼續作爲定期定額戶管理,以地稅機關原核定的營業額和國稅機關原核定的銷售額相加作爲覈定銷售額的參考;在國稅機關爲查賬徵收戶而在地稅機關爲定期定額戶的,原則上仍作爲查賬徵收戶進行管理;在國稅機關爲定期定額戶而地稅機關爲查賬徵收戶的,原則上繼續按照定期定額戶管理,以國稅機關原核定銷售額和地稅機關2019年度營業稅銷售收入的月平均值相加作爲覈定銷售額的參考。

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聯合對試點納稅人的定額進行公示、覈准、送達和公佈。

四、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一)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爲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行爲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行爲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行爲營業額合計÷(1+3%)

連續12個月應稅行爲營業額計算的起止時間按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確定。

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爲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二)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併兼有改徵增值稅應稅行爲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資格登記,由主管國稅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爲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符合相關規定條件,可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四)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改徵增值稅應稅行爲的,應稅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與改徵增值稅應稅行爲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標準。

(五)兼有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改徵增值稅應稅行爲,且不經常發生改徵增值稅應稅行爲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改徵增值稅應稅行爲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五、申報徵收

(一)試點納稅人稅款所屬期爲2019年4月30日前的稅款在地稅繳納,欠繳的稅款由地稅部門繼續負責徵收;所屬期爲2019年5月1日後的稅款在國稅繳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自2019年6月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按季申報的納稅人應在5月申報期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4月所屬期的營業稅,7月申報期在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5-6月所屬期的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在地稅機關的稅庫銀電子繳稅三方扣稅協議繼續有效,由國稅機關和地稅機關負責三方扣稅協議的批量轉換和銀行簽約工作。試點納稅人應在2019年5月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打印營改增三方扣稅補籤協議,並由國稅機關、納稅人和銀行三方簽章確認。

六、稅收減免

試點後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應在2019年4月27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資格備案手續。

(一)試點納稅人已在地稅機關辦理相應項目的營業稅減免稅備案的,提供地稅機關受理該項目營業稅減免稅備案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原件及複印件,填寫《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二)試點納稅人未在地稅機關辦理相應項目的營業稅減免稅備案的,應到其主管國稅機關辦理減免稅相關事宜

試點納稅人可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向主管國稅機關諮詢相關涉稅事項。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2019年4月18日

關於《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徵管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本公告出臺的背景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工作準備的通知》(財稅〔2019〕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紮實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9〕3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9〕36號),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按規定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由國稅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暫委託地稅機關代爲徵收。

爲做好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相關工作,省局對試點納稅人稅務登記、發票使用、個體徵管、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申報徵收以及稅收減免等事項進行了明確。

二、本公告的適用範圍

我省從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納稅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 稅務登記

試點納稅人已經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使用原有的國稅登記信息辦理改徵增值稅涉稅業務。試點納稅人已在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國稅機關對登記等信息進行覈實後,統一將地稅機關的登記信息、稅(費)種認定信息同步到國稅徵管系統,試點納稅人不需重複辦理稅務登記。

(二) 發票使用

自2019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爲(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時應按以下規定使用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發票;月銷售額未達到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願選擇使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或普通發票。

(三) 個體徵管

爲方便納稅人,統一個體定額覈定標準,主管國稅機關和主管地稅機關將聯合進行個體定額覈定。國、地稅務機關將聯合對試點納稅人新定額進行公示、覈准、下達和公佈。

(四) 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爲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併兼有應稅行爲的試點納稅人,不需要重新辦理資格登記,由主管國稅機關製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試點實施前應稅行爲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如符合相關規定條件,也可以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五) 申報徵收

自2019年5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在國稅繳納或解繳稅款,但所屬期爲2019年4月之前的稅款仍在地稅繳納。試點納稅人自2019年6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2019年5月之後的增值稅。

(六) 稅收減免

試點後繼續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試點納稅人,應在2019年4月27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退(免)稅資格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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