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復墾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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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佔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壞,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下文是山西省土地復墾條例,歡迎閱讀!

山西省土地復墾條例
山西省土地復墾條例如何實施

一、高度重視,深入學習,廣泛宣傳

《土地復墾條例》確立了新形勢下進一步規範土地復墾活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是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的深化和體現。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土地復墾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特別是要結合山西省有關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改革實驗區和創新礦業用地管理機制合作協議的精神要求,利用我省礦山企業兼併重組的有利契機,把土地復墾工作作爲耕地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和抓手,進一步增強責任感,採取多種形式,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做到準確理解、掌握和應用;要按照《通知》要求,進一步爭取政府支持、加強部門協調、強化責任主體配合,構建土地復墾共同責任機制。

二、準確把握,明確監管職責

《土地復墾條例》對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土地復墾監管職責提出了嚴格要求。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明確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責,按照《通知》要求,對各類土地復墾施行全面、全程監管;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山西省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後續工作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國土資函〔20xx〕127號)的要求,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督促土地復墾義務人嚴格依照國土資源部20xx年第17號公告的《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技術要求,儘快編報《土地復墾方案》,積極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後續工作中《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工作,認真做好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方案的初審、論證和審批備案工作,切實履行復墾方案的實施監管責任;同時要督促土地復墾責任人自覺履行復墾義務、落實復墾責任、實施土地復墾項目,不斷推動土地復墾工作的深入發展。

三、加強領導,健全機構,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土地復墾條例》明確了土地復墾責任主體,劃分了土地復墾責任。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土地復墾工作職責,抓緊機構建設、人員培訓,研究監管工作流程,結合土地整治規劃,及早啓動本區域損毀土地現狀及復墾潛力調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土地復墾監測制度,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損毀的情況和土地復墾效果等情況,不斷探索土地復墾工作的有效制度,逐步規範全省土地復墾工作的管理。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反腐懲防體系

要以《土地復墾條例》爲重要依據,結合我省礦業用地改革的實際、積極探索土地復墾工作的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特別要建立土地復墾工作中的反腐懲防體系,要依法行政,樹立服務社會、服務企業的理念,確保土地復墾工作健康、穩步的前進。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支持礦山企業編制土地復墾方案,要在工作的協調上發揮作用,在相關資料的提供上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名義對企業和報告編制單位設置門檻,不準吃、拿、卡、要,不準在資料提供上推諉扯皮,藉機向企業和報告編制單位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五、主動作爲,職能到位,加強土地復墾任務和義務的落實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依據職能主動作爲,做好轄區內礦山企業土地復墾的監督與管理,對土地復墾方案已審定備案的礦山企業,要督促土地復墾工作的具體落實,建立土地復墾工作年度報告制度,摸索土地復墾資金的提取、使用和監管的新機制,抓好土地復墾工作中各環節的銜接,保證土地復墾任務和義務落到實處。

土地復墾的原則

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

(一)露天採礦、燒製磚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損毀的土地;

(二)地下采礦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採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棄物壓佔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佔用所損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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