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罰條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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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罰條例》特點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罰條例》特點

突出對嚴重交通違法的嚴管重罰

《條例》加大了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綜合運用記分、安全教育、社會服務、罰款等措施,嚴格管理,嚴厲處罰,增強威懾力,強化源頭治理,注重治本。主要體現在:

———大幅提高了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的處罰額度。《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大幅提高了對飆車、改裝車、肇事逃逸、無牌、遮牌、套牌、假牌等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例如,《條例》第30條規定,對套牌假牌車,依法扣留機動車的,處五萬元罰款;第28條第1款規定,對於駕駛無牌證或者未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處一萬元罰款,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又如,對交通肇事逃逸、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泥頭車嚴重超載、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等嚴重違法行爲,都規定了較重的罰則。———新設了累進加罰制度。《條例》在總結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多次故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累進加罰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懲戒作用。例如,《條例》對衝紅燈的處罰採取了累進加罰的方法,起罰標準保持500元不變,一年內違反三次以上的,從第三次起每次處1000元罰款;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從第五次起每次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這樣的累進加罰,也體現在了對泥頭車嚴重超載、遮擋污損號牌等行爲的罰則方面,《條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嚴格落實交通違法記分制度。以往被電子眼拍到交通違章,只要繳納罰款就可以消除違章記錄,但從《條例》實施起,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爲不僅要罰款,還要記分,一年累記12分就得參加學習考試。爲增加行爲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成本,新《條例》充分發揮公安機關對駕駛員記分管理的作用,第3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行爲人依法予以處罰並記分。機動車所有人不能夠提供實施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駕駛人姓名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經違法行爲人承認的,對機動車所有人予以處罰並記分。這意味着,今後凡是依照公安部記分規則規定應當被記分的,不論是民警現場執法還是交警部門通過“電子眼”驗證執法,深圳交警部門都要予以記分。能夠確認違法行爲人時,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處罰並記分;沒人爲違章“買單”時,就對車主予以記分。如此一來是否會滋生“代爲記分”的不法交易?深圳市交警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交警部門也考慮到這一點,因此,如果同一名駕駛員經常性地有不同車牌號的違章記錄,交警部門將會對此展開調查,一經查實,將對車主和代記分的人實施更爲嚴厲的處罰。

同時,《條例》第38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交警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教育,經考試合格後,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達到30分以上的,應當重新接受駕駛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增加了暫扣駕駛證項目和期限。《條例》規定,對於多次違反同一交通規則的要暫扣駕駛證、增加違法成本,如衝紅燈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暫扣駕駛證三個月。另外,如在快速幹道、高速路上有逆行、在應急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爲,一年內違反五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暫扣駕駛證三個月。

對相關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規定了罰則

爲從源頭上預防違法行爲的發生,《條例》不但對一些違法行爲的始作俑者規定了處罰,而且對違法行爲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也規定了罰則,這在全國都屬於首創。

例如,針對違法現象比較嚴重的違法改裝機動車燈具和動力裝置的行爲,《條例》着眼於加大對車主和違法改裝企業的法律責任,從源頭上預防違法改裝的行爲發生,第26條規定:駕駛改變、加裝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燈光裝置、動力裝置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扣留機動車,責令消除違法狀態,收繳違法裝置,對車輛所有人處20xx元罰款,對非法改裝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一萬元罰款。

又如,《條例》第23條對泥頭車超載,除了對駕駛人進行處罰外,還規定了車輛所有人、使用單位以及相關主管人員未盡到管理責任的罰則。再如,營運車高速公路上下客罰經營單位。《條例》第18條第2款在規定對駕駛人和上下車的乘車人進行嚴厲處罰的基礎上,還規定要對營運車輛所屬的經營單位予以一萬元罰款。從源頭上杜絕行人在高速公路羣死羣傷事故的發生。

此外,《條例》還首次明確將嚴重交通違法行爲納入徵信體系。《條例》規定四類情形將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個人或者企業信用徵信系統,供社會查詢:個人被並處拘留、吊銷或者扣證三個月以上的;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且負有事故責任的;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運輸企業車輛平均違法率較高或者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寬嚴相濟增加了市民申訴的環節

新《條例》體現的是寬嚴相濟、人性化執法和管理,其中特別增加了市民申訴的環節。

———行人違法後自願維護秩序可免罰款。爲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理念,《條例》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自願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協助維護交通秩序後,給予口頭警告,免予罰款處罰。

———首次一般違法行爲警告不罰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違法行爲人可以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罰款,只給予警告:該違法行爲未造成交通事故;該違法行爲發生之日前24個月內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記錄;該違法行爲僅被處以罰款處罰,且數額在500元以下。

———不合理處罰應撤銷。三種情況下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拍到的違法行爲可以申訴,經查證屬實的,撤銷該違法記錄:交通信號燈因故障或者被障礙物遮擋影響駕駛人識別的;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不符合標準影響駕駛人識別的;服從執勤交通警察指揮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有違法行爲的。

———主動學習考試減少記分。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的累積記分未達到12分的,可以申請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不少於六小時,考覈合格後每次減少其累積記分三分,但一個記分週期內的減分不超過六分。

———申請參加社會服務折抵暫扣駕駛證時間。《條例》借鑑發達國家及香港、澳門交通立法管理的經驗,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如果被處暫扣駕駛證,可以申請參加社會服務(必須由違法行爲人完成),提供社會服務一個小時折抵暫扣駕駛證一天,最長不超過暫扣駕駛證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體的實施辦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也爲全國首創。

此外,《條例》還設專章對交警的執法行爲進行規範和監督,形成了嚴密的監督體系。其中規定了交通監控設施的維護保養制度、交通警察的考覈上崗制度和執行職務的禁止行爲,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加強管理,每年要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查處違法的情況,並向社會公佈。同時,規定了交通警察的禁止行爲、社會監督的渠道和查處反饋制度。深圳警方表示,將認真落實《條例》中執法管理和監督的規定,使深圳交警的權力充分在陽光下運行,使交通管理執法行爲更加規範,自8月1日《條例》實施後,力爭2個月初見成效,年底形成嚴管氛圍,20xx年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召開前交通秩序明顯好轉,三年內實現交通安全秩序基本一體化,讓羣衆切實感受到加強交通管理帶來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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